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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瑕疵和质量缺陷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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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瑕疵和质量缺陷的区别

    第五节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一、产品质量民事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民事责任主要有两种:产品瑕疵责任(即产品合同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即产品侵权责任)。

    (一)产品瑕疵责任

    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或不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表明的质量状况。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即应负产品瑕疵责任。具体责任形式为: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

    销售者先行履行“三包”及赔偿责任后,如责任在生产者、供货者,销售者有权向他们追偿。但他们之间如订有购销、加工承揽合同且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产品缺陷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即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它不仅可能使产品丧失原有的使用价值,而且可能导致人身、财产损害。

    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二者的相同点是均属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范畴;均可引起一定程度的产品质量责任。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是含义不同。产品瑕疵主要指一般的质量问题,而产品缺陷则主要是产品在安全性、可靠性等特性方面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二是责任性质不同。产品瑕疵责任是合同责任,产品缺陷责任是民事侵权责任。三是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产品只要有瑕疵,不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产品仅存在缺陷,尚未造成损失后果的,则不能构成产品缺陷损害责任。

    二、产品质量行政、刑事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有下列违反产品质量法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行政责任;有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4.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5.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产地

    6.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

    7.拒绝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

    除此之外,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均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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