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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划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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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划转问题

    五、国有股权划转问题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第六条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

    第九条规定:“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由该类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按其持股比例乘以该类国有股东应转持的权益额,履行转持义务。具体方式包括:在取得国有股东各出资人或各股东一致意见后,直接转持国有股,并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对非国有出资人给予相应补偿;或者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以分红或自有资金一次或分次上缴中央金库。”

    在某某电子的案例中,其股东中有一家为国有控股公司,因此该国有股东存在因某某电子发行上市而应向社保转持国有股的情形。该国有股东在公司上市申报时,也向某省国资委提出了申请报告,申请就其所持公司的股份,确认其依法应向社保基金转持的股份数量,并申请某省国资委批复该国有股东单位是否须依法向社保基金转让批复确认的股份或者履行上缴相应的资金义务。

    在某某电子获得发行批文之前,该国有股东获得了某省国资委员会的复函,同意相关国有单位以某某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直接将相应部分持国有股按发行价折成现金上交中央金库。

    公司发行上市时将相关国有股权转持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IPO实务中的一个新情况,这个规定增加了国有持股公司在上市过程中需要履行的手续,为了减少发行人股权的不确定性因素,因此在进行上市申报时,发行人须提前解决这些股权的归属,或者做好解决这些股权确定性的准备。

    经典评析

    基于创业企业特点,创业板发行审核的重点也相较主板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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