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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每股收益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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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每股收益计算公式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一、新准则的制定背景及主要突破

    (一)新准则的制定背景

    关于“每股收益”的计算是自1950年以后在美国逐渐发展起来的,它主要用于帮助投资者评价企业的获利能力。目前世界各主要资本市场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加拿大及日本均制定有“每股收益”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及处于申请上市过程中的企业计算和披露“每股收益”信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其第33号准则中对“每股收益”的计算、列报和披露等做出了规定。无论是国际会计准则还是美国、英国等一些国家关于“每股收益”的准则均要求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的每股收益。稀释的每股收益主要是指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期权及有可发行股份等潜在普通股可能向普通股的转换中引起对基本每股收益的稀释效应。

    在中国,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及处于申请上市过程中的企业对每股收益指标的计算、列报和披露,增强不同企业及同一企业在不同期间业绩的可比性,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均按照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的规定提供每股收益信息。按照该“内容与格式”准则,每股收益的计算应遵从以下规定:每股收益=净利润/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摊薄每股收益),如股权结构在本期内发生变动,则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分母应为年度末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加权每股收益)。根据这一规定,我国企业目前所提供的只是基本每股收益的信息,而未考虑某些潜在普通股可能产生的稀释效应。这样的不完全会计信息一方面可能会影响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决策;另一方面,这样披露不符合国际会计协调发展的需要。

    因此为了加快和国际的趋同,我们借鉴了该准则国际协调的成果,使我国上市公司或准备上市的公司的每股收益指标的计算、列报与披露跟国际接轨。

    (二)新准则的主要特点与突破

    每股收益会计准则主要规范了每股收益的计算及其列报,其主要特点如下:

    (1)明确规定了该准则适用于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该准则与其他准则的不同之处在于其仅适用于已上市或拟上市的企业,其他企业一般不涉及每股收益的计算。

    (2)界定了潜在普通股。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潜在普通股是指可能赋予其持有者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为增强对准则的理解和应用,该准则从我国目前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在潜在普通股的定义中仅列举了可转换债券、期权、认股权证等。在稀释的每股收益的计算中,也重点介绍了这三种潜在普通股的计算方法。

    (3)规定了每股收益信息的列报。基于每股收益信息的重要性,该准则规定在利润表内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的每股收益的信息,同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每股收益的主要计算过程。

    二、新准则的基本内容

    (一)适用范围

    (1)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

    (2)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

    (3)自愿列报每股收益信息的企业。

    潜在普通股,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包括可转换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

    (二)基本每股收益(类似于原先的加权平均)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为基本每股收益。

    其中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一般按照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简化的方法通常按月数。

    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

    对于上述计算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原先证监会的计算公式中,把由于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也认同是当期新增加的普通股,而在新准则的计算公式中则把该因素增加的股本不认同是当期应增加的普通股,而要按照准则中“重新计算”方法对当年和可比报表年度的每股收益进行重新计算。

    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应收对价之日(一般为股票发行日)起计算确定。通常包括下列情况:

    (1)为收取现金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应收现金之日起计算(一般情况下是网上公布中签时点、证券承销商将募集资金款项打入企业账户的日期)。

    (2)因债务转资本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停计债务利息之日或结算日起计算。

    (3)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购买日起计算,该购买日与企业合并认定的购买日一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应当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举例调整可比报表,如2006年7月份发生,追溯到2005年年度)。

    (4)为收购非现金资产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确认收购之日起计算。具体操作中应把握与相关收益确定时点统一。

    例1:新泽公司期初发行在外的普通股10000万股;3月2日新发行4500万股;12月1日回购1500万股,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6000万元。

    则:普通股加权平均数=10000×12/12+ 4500×10/12-1500×1/12=13625(万股)

    基本每股收益=6000/13625=0.44(元)

    (三)稀释每股收益

    存在可转换债券、认股权证、股票期权等衍生工具时。

    1.定义

    企业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和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

    2.基本原则

    假设稀释性潜在普通股于当期期初(或发行日)已经全部转换为普通股。

    3.当期净利润的调整

    (1)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2)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3)相关所得税的影响。

    4.分母(股本)的调整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需要调整的是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

    5.存在可转换债券的稀释性每股收益

    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分子的调整项目为可转换债券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溢价或折价摊销等的税后影响额(利息进在建工程除外);分母的调整项目为增加的潜在普通股,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合同规定,可以转换为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溢价或折价的摊销金额,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计算。

    例2:新泽公司2005年1月2日发行5%可转换债券,面值1000万元,每100元债券可转换为1元面值普通股80股。2005年净利润4000万元,2005年发行在外普通股4000万股,所得税税率33%。

    基本每股收益=4000/4000=1.00(元)

    净利润的增加=1000×5%×(1-33%)=33.5(万元)

    普通股股数的增加=(1000/100)×80=800(万股)

    稀释的每股收益=(4000+ 33.5)/(4000+ 800)=0.84(元)

    6.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的稀释

    认股权证、股份期权。按照认股权证合同和股份期权合约,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分子的净利润金额不变,分母应考虑可以转换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与按照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能够发行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的差额。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对于期权和认股权证的稀释性可以理解为:如果期权和认股权证,将导致普通股以低于当期普通股的平均市场价格来发行时,它们就具有稀释性。稀释金额为当期普通股的市场平均价格减去发行价格。因此,要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需将潜在普通股看作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①按当期普通股的平均市场价格发行一定数量普通股的合同。此类普通股被认定为公允定价的,而且既不具有稀释性也不具有反稀释性。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它们被忽略了。②发行剩余普通股不是为了收取对价的合同。此类普通股不产生收入,并不会对可归属于对外发行普通股的损益有影响。因此,此类股份是具有稀释性的,且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会加到对外发行普通股股数中。

    公式中的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通常按照每周或每月具有代表性的股票交易价格进行简单算术平均计算。在股票价格比较平稳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每周或每月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代表性价格;在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每周或每月股票最高价与最低价的平均值作为代表性价格。无论采用何种方法计算平均市场价格,都应当一贯地加以运用,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原计算方法不再适用。当期发行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应当自发行日起计算。

    例3:新泽公司2005年初对外发行100万份任股权证,行权价格2元。2005年度净利润40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1000万股,普通股市场价格4元。

    基本每股收益=400/1000=0.4(元)

    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100-100×2÷4=50(万股)

    稀释的每股收益=400/(1000+ 50)=0.38(元)

    例4:2006年新泽公司净利润为1000万元,发行在外加权平均普通股股数为5000000股,每股普通股平均市价为20元,2004年10月15日发行附有普通股期权1000000股,行权价格为15元,行权期为2005年9月。2005年6月8日发行认股权证500000股,行权价格为16元,行权期为2006年5月。

    基本每股收益=10000000÷(5000000+ 1000000×3÷12)=10000000÷5250000=1.90(元)

    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1000000×(20-15)÷20×9/12+ 500000×(20-16)÷ 20×6÷12=237500(股)

    稀释的每股收益=10000000÷(5250000+ 237500)=1.82(元)

    7.回购股份

    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回购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

    例5:新泽公司2005年年初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1000万股,2005年度净利润200万元,2005年年初计划回购股权100万股,回购价8元,报告期内尚未回购,普通股市场价格4元。

    基本每股收益=200/1000=0.2(元)

    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8×100÷4-100=100(万股)

    稀释的每股收益=200/(1000+ 100)=0.18(元)

    8.存在多项潜在普通股的稀释

    每次发行或一系列发行的潜在普通股应当视为不同的潜在普通股,分别判断其稀释性,而不能将其作为总体考虑。

    企业对外发行不同潜在普通股的,应当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稀释程度根据增量股的每股收益衡量,即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时,将增加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金额。期权和认股权证通常排在前面计算,因为此类潜在普通股转换一般不影响净利润。

    例6:新泽公司2005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375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12500万股。年初已发行在外的潜在普通股有:①股份期权1200万份,每份股份期权拥有在授权日起五年内的可行权日以8元的行权价格购买1股本公司新发股票的权利。②按面值发行的5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63000万元,债券每张面值100元,票面年利率为2.6%,转股价格为每股12.5元。③按面值发行的三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110000万元,债券每张面值100元,票面年利率为1.4%,转股价格为每股10元。当期普通股市场价格为12元,年度内没有期权被行权,也没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被转换或赎回,所得税税率为33%。

    基本每股收益=3750/12500=0.3(元)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A.期权。期权增加:1200-1200×8÷12=400(万股)

    B.年利率2.6%的债券。

    利息:63000×2.6%×(1-33%)=1097.46(万元)

       63000/12.5=5040(万股)

    C.年利率1.4%的债券。

    利息:110000×1.4%×(1-33%)=1031.8(万元)

       110000/10=11000(万股)

    确定潜在普通股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的顺序:

    

    表83

    img211

    分步计入稀释每股收益:

    

    表84

    img212

    由于新准则不确认反稀释,因此,稀释每股收益为0.20元。

    9.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

    该条款在企业会计准则和解释中都没有提及,但是在财政部培训时提及,国际准则中对此有明确规定:“对于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潜在普通股,要么可转换为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普通股,要么可转换为母公司、合营者或投资者(报告主体)的普通股,都应按以下规定包括在稀释的每股收益计算中:

    (1)由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发行的工具,若能使其持有者取得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普通股的,要包括在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稀释的每股收益数据的计算中。然后把这些每股收益包括在以报告主体对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工具的持有为基础的报告主体每股收益计算中。

    (2)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发行的可转换为报告主体普通股的工具,要放在报告主体的潜在普通股之中考虑。同样,计算合并的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发行的可购买的报告主体普通股的期权或认股权证,要放在报告主体的潜在普通股之中考虑。

    为确定报告主体发行的可转换为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普通股的工具,对每股收益的影响,假定这些工具将会被转换,因此依据第33段对分子(科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损益)做必要调整。除这些调整以外,分子还要对假定转换而引起的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外发普通股数量增加,由此导致报告主体记录的所有权益变化(如股利权益和按权益法核算的收益)做调整。稀释的每股收益计算中的分母不受影响,因为报告主体外发普通股的数量不随假定的转换而变。”

    例7:新泽公司2006年度净利润为480万元(不包括子公司利润或子公司支付的股利),发行在外普通股为400万股,持有子公司泽发公司80%的普通股股权。

    泽发公司2006年度净利润为216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为40万股,普通股市场价格为8元。年初,泽发公司对外发行6万份可用于购买其普通股的认股权证,行权价格为4元,新泽公司持有1200份认股权证。假设除股利外,母子公司之间没有其他需抵消的内部交易。

    泽发公司:

    基本每股收益=216/40=5.4(元)

    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6-6×4÷8=3(万股)

    稀释的每股收益=216/(40+ 3)=5.02(元)

    新泽公司:

    基本每股收益=(480+ 5.4×40×80%)/400=1.63(元)

    稀释的每股收益=(480+ 5.02×40×80%+ 5.02×3×0.12/6)/400=1.60(元)

    其中:“5.02×40×80%”系子公司收益中归属于普通股且被母公司享有的权益份额;“5.02×3×0.12/6”系子公司收益中归属于认股权证且被母公司享有的权益份额。

    (四)重新计算

    发生不改变企业资源但将引起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发生变动的情况,须重新计算所有列报期间的股份数,并据以调整每股收益。

    例8:新泽公司2005年和2006年净利润分别为1900万元和2200万元;2005年1月1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10000000股;2005年4月1日按市价新发行普通股2000000股;2006年7月1日分派股票股利,以2005年12月31日总股本12000000股为基数每10股送3股。

    2006年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10000000+ 2000000+ 3600000)×12/12=15600000(股)

    2005年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10000000×1.3×12/12+ 2000000×1.3×9/ 12=14950000(股)

    2006年度基本每股收益=22000000/15600000=1.41(元)

    2005年度基本每股收益=19000000/14950000=1.27(元)

    注:上述条件假定改为“以2006年6月30日总股本12000000股为基数每10股送3股”,计算的每股收益也一样。另外,宣告分配的时点也不影响计算数。

    (五)配股

    配股在计算每股收益时比较特殊,因为配股是向全部现有股东以低于当前股票市价的价格发行普通股,实际上可以理解为按市价发行股票和无对价送股的混合体。也就是说,配股中包含的送股因素导致了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增加,但却没有相应的经济资源的流入。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应当考虑这部分送股因素,据以调整各列报期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理论除权价格=(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公允价值+配股收到的款项)÷行权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调整系数=行权前每股公允价值÷每股理论除权价格

    因配股重新计算的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调整系数

    本年度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配股前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调整系数×配股前普通股发行在外的时间权重+配股后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例9:新泽公司2006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9600万元,2006年1月1日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为4000万股,2006年6月10日,该企业发布增资配股公告,向截止到2006年6月30日(股权登记日)所有登记在册的老股东配股,配股比例为每5股配1股,配股价格为每股5元,除权交易基准日为2006年7月1日。假设行权前一日的市价为每股11元,2005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为2.2元。那么,2006年度比较利润表中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如下:

    每股理论除权价格=(11×4000+ 5×800)÷(4000+ 800)=10(元)

    调整系数=11÷10=1.1

    因配股重新计算的2005年度基本每股收益=2.2÷1.1=2(元)

    2006年度基本每股收益=9600÷(4000×1.1×6/12+ 4800×6/12)=2.09(元)

    存在非流通股的企业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不考虑配股中内含的送股因素,而将配股视为发行新股处理。

    三、新旧准则的差异比较

    现行每股收益计算和列报与《每股收益》新准则的主要差异。现行每股收益的确定和列报主要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中的规定,在拟发行或已上市公司中进行披露。这与《每股收益》新准则适用于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基本一致。同时,都应披露包括每股收益指标的计算过程,都需要注册会计师对每股收益计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二者主要区别有:

    (1)要求披露的强制主体不同。现行做法是基于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披露要求,而《每股收益》新准则则以企业会计准则中一项具体准则由财政部颁行。

    (2)要求披露的形式不同。现行的披露一般是在年度报告中采用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期末公司前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中列示摊薄和加权的每股收益,还另以利润表附表形式,分别列示按全面摊薄法和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既不列入财务报表,也不列入报表附注,但《每股收益》新准则明确要求每股收益应在利润表中列示,并要求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计算基本和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分子(净利润)和分母(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及其计算过程。

    (3)每股收益计算和披露的内容不同。现行要求计算披露的只是基于普通股而计算的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的基本每股收益,并未考虑潜在普通股的影响。而《每股收益》新准则则要求,既要计算和披露基本每股收益,又要考虑存在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情况下,计算和披露稀释的每股收益,同时不需要计算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

    (4)每股收益计算的收益基础不同。现行要求计算披露的,既有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又有加权平均的基本每股收益,而且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包括主营业务利润、营业利润、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每股收益》新准则在计算基本和稀释的每股收益时,是以当期净利润为基础,即分子简化为一个指标。

    (5)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计算的时间基础不同。现行每股收益计算所涉及的报告期时间、增加和减少股份的时间,是按月计算的。而《每股收益》新准则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所涉及的报告期时间、发行在外和回购时间一般按照天数计算,也可以按月份计算。

    四、新旧会计准则的衔接

    比较财务报表中上年度的每股收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的规定计算和列示,因此,应追溯计算列示。上年度同比报告按照本准则重新计算。

    五、新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

    由于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尚不发达,因此,我国《每股收益》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每股收益》相比总体相对简化,特别是有关稀释的每股收益计算,虽然对所有具有稀释效应的潜在普通股都应要求考虑其影响,但在新准则中只作有限的说明。二者主要差异有:

    (1)未涉及包括优先股、或有股份协议和或有可发行普通股等潜在普通股的具体解释。考虑到我国目前资本市场金融工具的品种相对有限,新准则虽然将潜在普通股定义为赋予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和其他合同,这与国际会计准则是一致的,但只原则性地说明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权、认股权证等,其他未作进一步说明,在具体的示例也采取比较简化的做法。而国际会计准则则对潜在普通股进行分门别类的具体说明,包括期权、认股权证及其等价物,可转换工具、可用普通股或现金结算的合同,购入期权和签出卖出期权等。对在何种情况下具有稀释性,并如何计入潜在普通股进行了进一步的描述。特别是优先股,由于我国目前新修订的《公司法》并未涉及,所以新准则也未考虑其对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的每股收益的影响。

    (2)披露中未涉及有关反稀释的影响。所谓反稀释是指因假定对可转换工具进行转换、期权和认股权证被行权,或者一旦满足特定条件就发行普通股,导致每股收益的增加或每股亏损的减少,如期权、认股权证的行权价当期高于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新准则未提及有关存在反稀释情况是否对计算稀释性每股收益的影响及披露,而国际会计准则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和披露每股收益时做出了相应的说明和要求。

    (3)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国际会计准则中规定的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损益为当期利润在扣除所得税、少数股东损益和非常项目及优先股股利后的利润额。

    由于我国目前利润表不划分非常项目,同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正在进行中的改进项目拟取消“非常项目”的划分,虽然证监会曾对“非常项目”做出过定义,但与国际会计准则中的规定也有很大不同,每股收益准则中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损益并未提及“非常项目”。

    (4)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改进项目中要求企业在计算和披露以当期净损益为基础的基本和稀释每股收益的同时,还应披露以持续经营损益为基础的基本和稀释的每股收益。新准则中并未要求提供以持续经营损益为基础的每股收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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