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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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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与管理

    二、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与管理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政府财政开支,各级财政部门拨款,由赔偿请求人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支付申请,再由赔偿义务机关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赔偿金。根据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其程序是:首先,赔偿请求人持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支付赔偿金。其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最后,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我国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管理。当年实际支付国家赔偿费用超过年度预算的部分,在本级预算预备费中解决。各级财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家赔偿费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和核拨制度。

    此外,《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不论最终处理结果如何,均不得收取案件受理费、勘验费、鉴定费等一切开支和费用。以上所有费用均由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自行负担。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也不予征税,即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金不用缴纳任何税款。

    本章小结

    国家赔偿有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多种赔偿方式。其中金钱赔偿是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主要方式,对财产损失、精神损害、人身损害都可以金钱赔偿。返还财产只适用于物质损害,尤其是在物品失去控制的情况下。恢复原状只有在比金钱赔偿更便捷的情况下,才予以适用。人身权赔偿有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和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对财产损害的赔偿不是全部赔偿,而是补充性赔偿,即赔偿实际损失,而不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国家赔偿的费用由各级政府开支,由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支付赔偿金申请,再由赔偿义务机关在七日内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最终由财政部门在十五日内日支付。主要内容如下:

    一、国家赔偿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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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家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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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考题

    1.我国国家的赔偿的方式有哪些?

    2.在我国国家赔偿中,人身权、财产权损害的计算标准分别是什么?

    3.我国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是什么?

    4.我国国家赔偿费用如何支付和管理?

    案例分析

    案例一 精神损害怎么赔偿

    (一)案情介绍

    某县公安局巡警王某等三人在巡逻过程中发现李某从县百货商店外的窗缝向营业室内张望,便怀疑李某有盗窃嫌疑,于是将李某带回公安局讯问。在讯问过程中,巡警王某持电警棍击打李某三下。后来经过审查,没有发现李某有违法行为,第二天将李某放回。李某回家后,一直精神恍惚,有恐惧感,并日渐严重,无法上班,并先后到多个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上述医院均确诊李某患精神分裂症。经县医院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为二级劳动能力完全丧失。

    在鉴定结果出来以后,李某向县公安局提出正式赔偿,县公安局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李某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县公安局赔偿损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使用警械不当,造成原告李某身体伤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判令由县公安局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赔付李某之子生活费至18岁,以上三项共计246 449.27元。

    (二)思考与讨论

    1.县法院判决的赔偿金为246 449.27元,请思考该金额是如何得出的?你能否根据本章所学的内容,进行大致的推算?

    2.请结合本案分析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事宜。若根据2010年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本案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金额是否会有所变化?为什么?

    案例二 致伤、致残、致死可以赔多少[6]

    (一)案情介绍

    1996年6月8日下午,杨浦公安分局所属开鲁新村派出所某民警,为了查清案件需要,通知李某等到派出所,因李某与他人讲话,遭到该民警训斥,并打了李某耳光,致使李某门牙牙冠部分折断。在父母陪同下,李某先在长海医院治疗,后到中美合作上海太平洋口腔医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鉴定费和误工费2 493.50元。李某向杨浦公安分局提起赔偿申请。对李某已支付的费用,杨浦公安分局同意赔偿,但双方为李某今后治疗费用的赔偿数额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杨浦公安分局1996年11月作出(96)沪公杨赔字决第1号行政赔偿决定,认定其所属派出所某民警在执行职务工作中打了李某耳光,将其一牙齿牙冠部分折断,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支付李某赔偿金人民币4 943.50元。李某对赔偿数额异议,于1997年1月24日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殴打原告,致原告牙冠部分断裂系违法侵权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也予确认。原告受侵害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被告应依法支付赔偿金。关于原告在上海太平洋口腔医院的医药费、鉴定费及原告父母的误工费等费用2 493.50元,鉴于原、被告已达成一致赔偿意见,本院可予准许。原告被折断的牙齿今后需医治的赔偿费用,应当以上海市卫生局统一规定的费用为标准进行计算。原告今后为治疗牙齿所造成的误工损失,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牙齿受到损伤,被告还应赔偿一定的营养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鉴定费、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6 000元。

    (二)思考与讨论

    1.本案例中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赔偿原告今后治疗牙齿的费用,“应当以上海市卫生局统一规定的费用为标准进行计算”,你同意该观点吗?为什么?

    2.假设你是本案的赔偿请求人,根据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你申请支付的国家赔偿金最多可以包含哪些组成部分?法院依法应作出怎样的判决?为什么?

    

    【注释】

    [1]李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37-138.

    [2]马怀德.国家赔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52.

    [3]马怀德.国家赔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57.

    [4]此处对应2010年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

    [5]江必新,胡仕浩,蔡小雪.国家赔偿法条文释义与专题讲座.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172-173.

    [6]案例来源:“李某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在执行职务中违法殴打致其伤害请求赔偿案”,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24期).时事出版社,1998: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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