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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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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有关规定

    第三节 教育费附加有关规定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的一种专项附加。教育费附加不是独立的税种,但具有税收的强制性,也是企业的一项负担。

    一、教育费附加主要法律规定

    (一)征收范围

    教育费附加是在“三税”基础上征收的一种专项资金,其征收范围很广。只要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务院有另行规定外,均要缴纳教育费附加。

    (二)缴纳义务人

    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人是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三税”)的单位和个人。但对按《国务院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农业、乡镇企业,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三)征收率

    1.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三税”税额的3%。

    2.减免规定。教育费附加是以“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与“三税”同时征收,故其本身没有单独的减免规定,但对一些特殊情况,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作了特别规定:

    (1)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

    (2)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对出口产品退还已经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3)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4)根据财税字[1994]071号文规定:“先征后返”政策只限于增值税,对于以增值税税额为依据计征的教育费附加,不列入返还范围。

    二、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一)计费依据

    教育费附加是以各种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费依据,对“三税”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属于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费依据,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教育费附加额=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教育费附加率

    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教育费附加额=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教育费附加率×50%

    [例10-4]某企业2005年2月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70000元,同时缴纳消费税95000元,该企业不缴纳营业税,要求计算该企业应纳教育费附加。

    解析:

    应纳教育费附加额=(70000+95000)×3%=4950(元)

    三、教育费附加的申报与缴纳

    (一)缴纳义务发生时间

    教育费附加本身没有特定的征收对象,它是以“三税”为基础计征的一种附加。因此,教育费附加的缴纳时间也就是“三税”的缴纳时间。

    国家开发银行按季计算委托贷款业务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于季度终了1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指定的开户银行划拨税费款项,同时,提供各省的利息收入和应纳税费数额的资料;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收到款项后10日内,将款项划转各省地方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收到款项后s日内,将款项缴入金库,并将税收缴款回执联及时返回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

    (二)缴纳地点

    教育费附加是随同“三税”同时缴纳的,因此,凡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申报“三税”同时,向其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

    铁道系统、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缴纳营业税所计算的教育费附加,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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