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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投资机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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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投资机构证书

    第三节 外资企业法

    一、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外资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但不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企业;

    (2)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入;

    (3)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法》)及1990年12月国务院发布并于2000年12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是外资企业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外资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的外资企业。对于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众利益的,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予批准。

    (二)设立外资企业的程序

    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设立外资企业一般应经过以下程序:

    1.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

    外国投资者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的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的能源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文件: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资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名单;

    (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等。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2.设立外资企业的审批

    作为审批机关的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及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

    3.设立外资企业的登记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开业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申请开业登记的外国投资者,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外资企业在企业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一)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二)外国投资者的出资

    1.投资者的出资方式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外国投资者用作出资的机器设备和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其要求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基本相同。

    2.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期限

    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缴清。

    外国投资者未能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30日不缴付其他各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四、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一)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外资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有关中国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二)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

    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可以由外国投资者根据企业不同的经营内容、经营规模、经营方式,本着精简、高效、科学合理的原则自行设置,中国政府不加干涉。但是,按照国际惯例,设立外资企业的权力机构应遵循资本占有权同企业控制权相统一的原则,即外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资本持有者组成。

    外资企业应根据其组织形式设立董事会并推选出董事长。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五、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终止和清算

    (一)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经审批机关批准。经营期限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180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外资企业经批准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自收到批准延长期限的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外资企业的终止

    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撤销;

    (6)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外资企业若存在上述第(2)项、第(3)项、第(6)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终止日期。

    (三)外资企业的清算

    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及时公告,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外资企业除因破产或者依法撤销而予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对外公告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除为了执行清算外,外国投资者对企业财产不得自行处理。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思考题】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投资回收和利润分配方面有些什么区别?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之间应当保持什么比例?

    3.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合营者以实物出资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4.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国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的方式和法定条件是什么?

    5.《外资企业法》对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期限作了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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