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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防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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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防雷

    对建筑物的防雷,需要针对各种建筑物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保护措施,才能达到经济、有效地防止或减小雷击的目的。

    (一)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1.一类建筑物防止直击雷的措施

    (1)一般应采用独立避雷针或避雷线保护,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2)避雷线距离屋顶和各种突出屋面物体的距离(s)不得小于3m。同时还应满足下式的规定:

    s≥0.08R+0.05(h+l)

    式中 R——避雷线的冲击接地电阻(Ω);

    h——避雷线立杆的高度(m);

    l——避雷线的水平长度(m)。

    (3)避雷针地上部分距建筑物和各种金属物(管道、电缆、构架等)的距离不得小于3m。避雷针接地装置距地下金属管道、电缆以及与其有联系的其他金属物体的距离均不得小于3m。

    在一类防雷建筑物中,当建筑物太高或由于建筑艺术造型的要求,很难装置与建筑物隔开的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保护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允许将避雷针直接装在建筑物上,或利用金属屋顶作为接闪器。

    2)应把防雷接地装置与其他接地装置以及自然接地体(金属水管、电缆金属外皮)全部连接在一起,以降低接地电阻和均衡电位。防雷接地装置应围绕建筑物构成闭合回路,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5Ω。

    3)屋面上的全部避雷针用导线连接起来。其引下线的间距为15m,应沿建筑物外墙均匀布置。

    在每隔15m高度处,应敷设水平的闭合接地环路,将每条引下线在同一标高处连接起来,作为所在高度的设备、管道、构架等金属物的接地线以均衡电位,避免发生闪络现象。

    4)金属结构物体距引下线不足1.5m时,应与引下线就近相连。

    5)避雷针安装的位置距煤气管道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并应高出煤气管道3m。

    2.一级防雷建筑物防止感应雷的措施

    (1)建筑物为金属结构和钢筋混凝土屋面时,应将所有的金属物体焊接成闭合回路后直接接地。

    (2)建筑物屋面为非金属结构时,如有必要应在屋面敷设一个网格不大于8~10m的金属网(一类民用建筑物的金属网格为5m×5m),再直接接地。

    (3)自房屋两端起,每隔18~24m设置一根引下线。

    (4)接地装置应围绕建筑物构成闭合回路,并应与自然接地体(金属结构物体)全部连在一起,以降低接地电阻和均衡电位。

    (5)室内外一切金属设置,包括外墙上设置的金属栏杆、金属门窗、金属管道均应与防止感应雷击的接地装置相连。

    (6)防止感应雷击装置与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系统相互间用金属连接,其地下相互间的距离应尽量远且不得小于3m。

    (二)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1)雷电接收装置及引下线可直接装设在被保护建筑物上。其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Ω,并和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相连。

    (2)雷电接收装置除避雷针外,也可采用网格大于5~10m的屋面避雷网。

    (3)屋面上有煤气管道时,必须采用避雷针保护。避雷针安装位置距煤气管道不应小于3m,并应高出煤气管道3m。

    (4)引下线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24m。建筑物高度超过30m时,超过部分每隔10~12m应设置压环;压环可利用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环路充当,并将所有引下线在同一高度连接起来。

    (5)室内的金属结构、设备和管道等均应与防雷接地相连,金属管道的两端及出入口处均应接地,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Ω。在入口处应和防雷接地装置相连;距离小于100mm的管道平行时,每隔20~30m用金属线跨接一次;管道交叉距离小于100mm时,亦应用金属线跨接;管道连接处(接头、阀门、法兰盘等)用螺栓和丝扣连接时允许不另加跨接线。

    (6)为防止架空线引入高电位,采用电缆埋地进户时,电缆两端钢铠和铅皮应接地。电缆从杆上引下来时,换线处的金属外皮、瓷瓶脚、避雷器的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进线端应与防雷接地装置相连;采用架空进线时,在距建筑物150m线段内,每根电杆及杆上瓷瓶脚等均应接地。除进线杆接地电阻均应小于10Ω外,其余的接地电阻均应小于20Ω。作保护用的低压避雷器应装设在建筑物外墙上,并和防雷接地装置相连。

    (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1)在建筑物易受雷击的部位(屋脊、屋角、山墙等),应采用避雷针或避雷带进行防雷保护。其接地电阻应小于20Ω。允许利用建筑物范围内的金属地下设备作为接地装置,如保护接地装置、上下水金属管道等。

    (2)采用避雷带保护时,在倾斜屋顶上,如屋脊和屋檐的高度差大于1m,当屋面宽度为12m及以下时,只沿屋脊敷设避雷线;当屋面宽度大于12m时,应沿屋檐和山墙边缘敷设避雷线;如屋脊和屋檐的高度差小于1m,当屋面宽度小于20m时,只需沿屋檐敷设避雷线;当屋面宽度大于20m时,应在屋脊上加设避雷线;平屋顶的建筑物,应沿屋顶周围敷设避雷线;平屋顶屋面较大时,应在其上敷设网眼尺寸不超过20m×20m的补充受雷导体。

    (3)高度在20m及以上的构筑物均应装设避雷针或避雷环等防雷装置。

    (4)建筑物或高度超过40m的构筑物上至少应有两根引下线,引下线的间距一般不应超过30m。超过30m时应设置辅助引下线。

    (5)没有被建(构)筑物屏护的低压架空线路,应在进户线杆或进户线处,将瓷瓶脚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20Ω。有条件时可利用电气设备保护接地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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