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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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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

    一、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等。具体地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销售货物

    1.销售货物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这里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这里讲的销售货物是受境内所约束的,即在境内销售货物的业务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在境内销售货物的标志就是销售的货物起运地或所在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没有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3.混合销售行为中的销售货物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到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销售行为,称为混合销售行为。在混合销售行为中,对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而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所谓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有偿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所谓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所谓修理修配,是指受托方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三)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纳税人进口的应税工农业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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