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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利之辨”新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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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利之辨”新议

    “义利之辨”新议

    义利之辨在中国历史上延续了二千多年。

    “天下之事,唯义利而已”。(程颢)义利之辨涵义深广。但从法的价值论上看就是公平与效率之辨。从这个意义上说,义利之辨是法的价值的永恒的课题。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重大课题。

    儒家思想在义利之辨中显示了浓厚而独特的色彩,并且对中华民族的法律文化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其中有塑造中华民族公平、正义、守信、诚实等优秀法律文化的精华,也有束缚中华民族个性和竞物求利精神的糟粕。为了建立既公平和谐又高效率发展的法制秩序,必须认真总结这些思想。

    一、道义与法的价值取向

    义利之辨中的“义”,其首要的内容是道德。这种道德对法律所追求的公平、信用、诚实、正义原则,有直接的影响。

    儒家所倡导的义可以用五个字概括:仁义礼智信。孔子、孟子铭言:先义后利。见利思义。甚至“舍生取义”。义然后取。生财有道。富贵有道。不得“不义之财”。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臣对君,子对父,弟对兄,不可“怀利以事”“怀利以相接”。在物质利益面前保持人的尊严,“君子役物,小人役于物”。不“放于利而行”。“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非其道,则一簟食不可受于人”。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

    “挈国以呼功利”而“不务张其义”,“唯利而求”,必然“上下交相诈”。“保利弃义,谓之至贼”。

    “言必信,行必果”。

    《荀子·儒效》载:仲尼将为司寇,卖羊的“不敢朝饮其羊”(饮水增加重量)。卖牛马的“不豫贾”(不谎要价)。

    儒家文化创始人的这些思想,构成了中华民族优良的道德文化传统,也为民事法律的公平、信用、诚实原则提供了道义基础。它铸成了中国司法文化良好的基本规范。在我们进行物质文明建设,同时强调精神文明建设的今天,在我们规范市场经济法制秩序的今天,这些民族文化的现实价值是不容忽视的。

    二、“分义”与法的价值取向

    “分义”,用现代话说就是合理划分权利界限。每个时代都有与其经济基础相适应的权利界限。孔子在封建制时代到来时,还在维护奴隶制时代的权利界限,当然是错误的;今天我们对封建制时代以“礼”为标志的权利界限,也要彻底加以否定。但是,儒家创始人包括孔、孟、荀和董仲舒,在理论上所确定的“分义”原则,即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合理划分权利界限,对法所追求的公平与效率,具有普遍的意义。从古代到今天,合理地分义都有力地决定着社会的公平和效率。

    义在这里直接代表了利的分配和占有。“义者,宜也”(《礼记·中庸》)《左传·成公二年》载孔子曰:“礼以行义。”孔颖达疏:“义者宜也,尊卑各有其礼,上下乃得宜。”义是礼的行为表现,即按照礼所确定的等级占有和享用财富。所以说“义,利之本也”。义和宜都有分得和占有适度之意。孔子讲“均平”。董仲舒说是以礼为度而调均之。朱熹说:“均,谓各得其分。”这就是分义均平。孟子要求“制民之产”,也是要保持财产占有的合理的权利界限。荀子对这个问题作了更具体的阐述。他认为人类能组成社会,前提条件是“分”。“分何以能行?曰:义。故义以分则和”。“分均则不偏,势齐则不一”。“故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贫、富、贵、贱之等,足以相兼临者,是养天下之本也”(《荀子·王制》)。“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以求”(《礼论》)。“义者循礼”(《议兵》)。“行义以礼,然后义也”“义者所以等贵贱,明尊卑”(《大略》)。所以“以义制事,则知所利矣”(《君子》)。

    董仲舒在汉武帝时作《度制》篇,反对统治者和地主贵族的过度掠夺,要求建立占有土地财富的礼义度量。

    中国的封建社会,凡是地主阶级与农民之间保持符合当时经济基础要求的合理权利界限,社会就稳定发展,反之则动乱停滞。

    分义的“度”很难把握,这是立法定制的重大课题。王莽改制要纠正土地财富的过度集中,实行“王田制”“五均市”,结果从另一方面破坏了分义的度,造成天下大乱。我们在建国初完成土地改革后,为了防止两极分化加快实现合作化,后来又实现人民公社化,表面上看是实现了最大的分义公平,实际上脱离了中国现实的经济基础,造成极大的不公平,反而阻碍了社会发展的速度。

    三、公益与法的价值取向

    “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程颢)儒家在义利之辨中多强调天下之利、公利和民利,孔子说:“在民之所利而利之,斯不亦惠而不费乎。”(尧曰)荀子说:“循其道,行其义,兴天下同利,除天下同害,天下归之”(王霸)。“治万变,材万物,养万民,兼利天下者,莫若仁人之善也夫”(富国)。董仲舒说:“圣人之为天下兴利。”

    儒家所强调的公益,有几个方面的意义:

    (一)与皇帝所代表的朝廷之利相对立,是具有进步意义的民本主义,有利于保护人民和动员人民。

    (二)公利高于私利,忽视并抑制私利。

    (三)忽视私人或个人利益,与封建专制主义和家族主义相联系,是保守落后的。在封建主义转向资本主义的历史时期,它是个性解放和个人奋斗的阻力。中国社会发展到明末清初,出现了强调私利和个人利益的思想苗头。黄宗羲提出为君者应满足天下万民的“自利”。顾炎武更主张合天下之私,以成天下之公。到了近代,梁启超出于激忿,大胆地提出为发展资本主义中国人应当承认杨朱拨一毛利天下而不为的精神。这其中包含了保护个人权利的意义。

    (四)重公益有其社会和时代的意义。它造成民族的互助合作的凝聚力。日本和东方各国在发展中已深得其益。社会发展至今,资本主义也不像早期那样单纯地强调个人利益,它们也把社会公益提高到一定的地位。

    总之,公益与私利关系到法的价值取向。

    四、功利与法的价值取向

    我们今天搞市场经济遇到一个大的争论,就是市场经济冲击了和谐公平和互助互让的道德秩序。于是有人提出,是先要“美好”的道德,还是先要市场经济的问题。

    儒家的传统观念是:“贵义贱利”“先义后利”。孟子说:“由仁义行,非行仁义也”(离娄)。仁义是先验的,仁义永远是主导的。孟子三见宣王不言事,曰:“我先攻其邪心。”荀子说:“义胜利者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大略)“先义而后利则荣,先利而后义则辱。”(荣辱)董冲舒说得更彻底:“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汉书本传)当然,让利克义,或者“挈国以呼功利”而“不务张其义”是错误的,但不能脱离开功利而孤立地去搞义,也不能先搞起义然后再去谋功利,更不能为了保护义因噎废食不要功利。

    与儒家的观念相对立,主张先要功利,然后以义训之,以法制之,这是符合法的效率价值取向的积极观念。早在春秋时代的晏婴就说过:“且夫富,如布帛之有幅焉,为之制度,使无迁也。夫民生厚而用利,于是乎正德以幅之,使无黜谩,谓之幅利,利过则为败。”(《左传·襄公二十八年》)先富,先厚而有利,同时正德以幅之。幅之就是规之范之。孔子也讲富而后教,但他的主导思想是义然后利。法家讲功利,把功利放在首位,同时以法制之。他们以法代义,直接表现了法的价值取向。

    中国社会发展到宋明两代,出现了大讲功利,以功利为首任的思想言论。李觏写了一篇斥责“不言利”的杂文,认为人非利不生,欲者人之情,“曷为不可言”。他主张:“备其物正其法,而后仁义智信炳然而章”。陈亮把秦皇、汉武、唐宗、宋祖的事业说成是功利主义的典范。叶适认为,没有功利,只讲道义,“乃无用之虚语”。明中叶以后,一些具有民主主义色采的思想家更加尖锐地提出了这个问题。如李贽鲜明地指出:不谋利,义何正,不计功,道何明。颜山农提出:“率性而行,纯任自然便是道。”王夫之则公然主张天理就在人欲之中。

    看来,功利主义更适合于市场经济法的价值取向。这就是在要效率的基础上,求得新的公平。

    五、“本末”与法的价值取向

    本为农桑,末为工商。本为义举,末为利得。这是一个古老的传统观念。这关系到以法调整社会的产业结构,从而表明法的价值取向。这里还关系到封建经济专制和私营工商业的发展问题。

    儒家一般不反对工商。《孟子·公孙丑上》:“市,鏖尔不征,法尔不廛,则天下之商皆悦,而愿藏于其市矣,关,讥尔不征,则天下之旅皆悦,而愿出于其路矣。”儒家经典《易》《周礼》和司马迁的《史记》都肯定工商。但是,儒家贵义贱利,从观念上蔑视工商,荀子也主张“省工贾,众农夫”。

    法家从商鞅开始力主重本抑末。秦以后的历代统治者,把儒家的贵义贱利和法家的重本抑末结合起来,打击工商,实行经济专制。汉武帝推行算缗法、告缗令,摧残工商。桑弘羊推行平准、均输法,抑制工商。封建王朝垄断盐、铁、茶、酒,这些观念和作为都严重地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宋明两代的思想家对本末之论颇有微言,反映了一种时代精神。陈亮认为,农商一事,商籍农而立,农赖商而行。叶适指出:“夫四民交致而后治化兴,抑末厚本,非正论也。”黄宗羲提出:“工商皆本。”他们都要求发展私人工商业,反对朝廷垄断经济。叶适指出:“开阖,敛散,轻重之权不一出于上,而富人大贾分而有之,不知其几千百年矣。”商业之路“可通而不可塞,塞则沮天下之望,可广而不可狭,狭则来天下之争。”(《习学记言》)

    相比之下,重本抑末之论,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制度,都是违背法追求效率的价值取向的.

    1995年8月于烟台大学

    (《烟台大学学报》199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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