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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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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第一节 承揽合同概述

    一、承揽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一)承揽合同的概念

    根据《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人称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人称为定作人。

    (二)承揽合同的特征

    1.承揽合同是以完成工作为目的合同。承揽合同的定作人的签约目的在于获得特定的工作成果,承揽人的签约目的在于通过交付工作成果获得报酬。这里的工作是能够产生物化结果的劳务行为,我国《合同法》中列举的工作种类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但不包括建设工程,承揽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通过劳务行为而产生的工作成果。

    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的承揽标的是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包括体力劳动成果和脑力劳动成果,可以是物也可以是物以外的其他财产。但它必须具有特定性,是为满足定作人特定要求而完成的。承揽标的不是在市场中流通的一般商品,承揽合同因此区别于买卖合同,承揽标的是特定的工作成果,而不是承揽方所提供的劳务,因此区别于劳务合同。

    3.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主要工作。承揽合同的订立是基于定作人对承揽人完成工作能力的信任,在一般情况下,承揽人不得未经定作人同意而将工作的主要部分交由他人完成。

    4.承揽人在工作中自己承担风险。承揽人在独立完成工作的活动中,不仅要对完成工作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负全部责任,而且完成的工作成果在交付定作人之前毁损灭失(除定作人受领迟延外),由承揽人自己承担责任。

    5.承揽合同是双务性、诺成性、不要式、有偿合同。承揽合同只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可以成立。定作人有义务提出要求,进行协助,在工作完成后接受成果并支付报酬;承揽人有义务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承揽合同是不要式的,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采取任何形式(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合同是有偿合同,定作人支付报酬一般以承揽工作的全部完成为前提。如合同中约定不支付报酬,该合同就不是承揽合同,有可能是赠与或委任。

    二、承揽合同的种类

    在我国,承揽合同是独立于租赁合同、借贷合同以及提供劳务类合同的一类合同。并且我国立法上一直将一般承揽与基本建设工程承揽加以区别。《合同法》将建设工程合同规定为与承揽合同并列的独立的一类合同,承揽合同中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

    承揽合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以各种形式存在,根据承揽合同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加工合同

    加工合同是承揽人以自己的力量,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按定作人的要求加工成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又分为生产性的加工合同,生活性的加工合同,艺术性的加工合同等。

    (二)定作合同

    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用自己的原材料和技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与加工合同的区别在于,定作合同中原材料是承揽人自备的。

    (三)修理合同

    修理合同是承揽人按定作人的要求修复损坏的物品,定作人为此支付报酬的合同。

    (四)复制合同

    复制合同是承揽人按定作人的要求根据定作人提供的样品,重新制作与样品类似的成品,并由定作人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

    (五)测试、检验合同

    测试、检验合同是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和仪器、设备等对定作人提出的特定事物的性能、问题等进行测试、检验,定作人支付相应报酬的一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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