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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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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

    二、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

    (一)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无论是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谁主张一定的事实包括肯定事实或否定事实,谁就有责任提供证据的主张或反驳,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就要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就可能败诉。在医疗事故争议诉讼中原告即患者应当提供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的证据。如果患者不能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请求权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

    (二)举证责任转移

    举证责任转移指在诉讼中,在主张方提出本证对要件事实予以证明后,此时应由被主张方对使该项证明发生动摇的事实举证的法律责任。举证责任转移就是对谁主张谁举证的具体运用,也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种规则。举证责任的内容及其转换的必要前提是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即确定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及什么内容的举证责任的规则。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除举证责任倒置外,一般由原告负举证责任,如果原告完成了他的举证责任,被告要推翻原告所主张的事实,那么举证责任就转移给被告。反之亦然。比如,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可以将举证责任理解为只提供证据的责任,因为在由医疗机构单方面完成病案和有关医学资料的前提下,要求患方表示对这些证据信任是不现实的,也就是说,医疗机构无法承担提供信任的责任,在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和没有医疗过失提供证据后,如果患方提出异议,那么举证责任就由医疗机构转移到了患方,患方需要对其提出的异议的主张提供证据。也就是说,随着庭审的展开进行,当事人为了论证自己的请求或反驳对方提出的主张,必须不断地提出证据,因此,举证的责任也随着主张的不断提出进行转移,直到问题被证明为止。(4)

    《证据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我国目前还没有医学法庭,对于分科越来越细的医疗机构来讲,不同的专业有不同的理念,不同的治疗方法,不同的诊断标准,而医疗事故争议往往是围绕着一些专业性很强的问题展开的。虽然最高法院规定由医疗机构来举证说明其中的核心问题,但诉讼活动的参加人仍然可能似懂非懂,在《民事诉讼法》第72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这里的鉴定结论与专家说明属于举证责任转移。

    鉴定结论是诉讼证据的一种,但不是法院判案的惟一依据。专家说明中的专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证人,一般意义上的证人只是反映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不能去说明某些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也没有询问权。专家说明其本质属于一种专家的顾问意见,形式上表现为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转移,是当事人对自己不懂的专门性问题,经人民法院批准,将证明的责任委托给专家。专家说明制度使举证责任分配更加科学、可行,利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对争议进行咨询以确定医疗机构有无责任及责任大小,可以对病历及个人保留材料进行审查以发现证据,这样做不仅患者及家属不再会因为不懂医学而担忧,医疗机构也避免过去在庭审中解释有关专门性的医学问题因其当事人的身份使其说明的可信度大打折扣的问题。由于出庭说明的专家要接受询问和对质,其对专门医学问题的说明比一般意义上的证言更具公正性。专家说明的效力既不是证人证言,也不是鉴定结论,但对现有的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将是有力的补充,使合议庭成员和诉讼人当事人对争议的专门性问题一目了然。无论是担任患方还是医方的代理人,认真研究和恰当运用“专家说明”制度,将极大地减轻诉讼压力,提高工作效率。最近已有不少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的鉴定结论被专家证人推翻。

    例如2002年2月2日,锦州产妇高女士住进了兴城市某医院。2月3日14时许,医院实施侧切手术,为高女士接产一名男婴。孩子降生后出现窒息,医院采取了吸氧等办法进行抢救,但孩子还是在出生后80小时死亡。事后,高女士和丈夫认为医院在接产和抢救过程中存在不当,要求其承担责任。争议先后提交葫芦岛市医学会和辽宁省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均为:不构成医疗事故。2005年底,高女士和丈夫向兴城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兴城市某医院赔偿各项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20余万元。

    开庭前,原告向法院申请准许两名医生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得到准许。作为“专家证人”的两人,分别为锦州市某医院主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两名医生依照自己掌握的医学知识,指出兴城市某医院在为高女士接产及后来救治婴儿过程中存在的违反医疗常规行为。其中有“应用了禁止使用的呼吸兴奋药”、“气管插管不及时”等。医院则坚持,医疗事故鉴定具有法律效力,专家证人的观点不能对抗医疗事故鉴定。法院采信证言认为,两名专家证人发表的意见具有专门性、独立性和中立性,符合普遍接受的医疗标准和技术标准,法院予以采信,判决医院承担导致婴儿死亡所造成的损失8万余元。医院一审败诉。(5)

    举证责任转移的基础是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但举证责任分配不同于举证责任转移。举证责任分配是确定由谁承担举证责任的固定规则,基于这一规则,举证责任归于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转移则呈现为动态,它随着法院审理案件的深入,而由法院将举证责任轮流转换于当事人之间。举证责任并非一成不变,不是就基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由某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就完全归于该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完成了举证责任之后,举证责任就转移给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转移与举证责任倒置不同。一是举证责任转移适用的范围比较大,可以说不论什么性质的案件,都适用举证责任的转移。而举证责任倒置只适用于法律规定的几种类型。二是举证责任转移中,当事人举证的内容是证明自己所提出的主张正确或自己新提供的事实存在。而举证责任倒置,当事人举证的内容仅是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证明过错的责任在原告一方。

    在医疗事故争议诉讼中,举证责任可以转换一次,也可以转换多次,直到医患中一方当事人负担举证责任时为止。随着举证责任的转移,败诉的危险也随之转移,诉讼的结果则愈趋明显。通过举证责任在医患之间的这种转移,可以使案件事实达到相对真实,为法院正确裁判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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