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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济时期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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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济时期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

    在整个计划经济时期,国家财政目标主要是为生产建设筹集资金,满足全能型国家的各项职能实现的要求。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一直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在计划经济体制和国家任务引导下的财政体制便应运而生,这种体制核心内容是高度集中管理,实行统收统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国家实行改革开放,计划经济体制开始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财政体制也随之变化。

    一、“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1950年)

    1950年,新中国建立不久,国家当时的主要财政目标是为国防和恢复国民经济筹集财政资金,集中国家财力。这种财政体制对当时平衡财政收支,稳定市场物价,安定人民生活起到了重要作用。1950年3月,政务院先后发布了《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关于统一管理1950年度财政收支的决定》等有关文件,财经工作从分散管理转向高度集中的统一管理。这种“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适应了当时政治经济形势的要求。这一时期财政体制有三个主要特点。

    (1)财政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一切财政收支项目、收支程序、税收制度、供给标准、行政人员编制等,均由中央统一制定。

    (2)财力集中在中央。在收入方面,除地方税收和其他零星收入抵充地方财政支出外,其他各项收入,包括公粮、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国营企业收入、公债收入等,均属中央财政收入,一律解缴中央金库。在财政支出方面,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均由中央统一审核,逐级拨付。地方组织的财政收入同财政支出不发生直接联系。

    (3)各项财政收支,除地方附加外,全部纳入统一的国家预算。由于管理权限和财力集中在中央,收入要上缴,支出要另外审核下拨。

    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1951~1957年)

    随着全国财政经济情况开始好转,考虑到财政管理体制高度集中,地方财政的机动性太小,不能因地制宜和灵活地运用资金,同时,实行高度集中管理,一方面使繁杂的财政事务都集中在中央,不利于集中精力考虑国家财政的重大问题和方针政策。另一方面使大量国家资金经常处于上缴下拨的过程,不能及时地加以调度利用,因此需要适当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范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财政管理体制。

    1.1951年财政收支系统划分

    1951年3月,政务院发出了《关于1951年度财政收支系统划分的决定》。主要从六个方面对财政收支系统进行了划分,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财政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1)财政实行分级管理。国家财政分为中央、大行政区和省(市)三级财政。中央级财政称中央财政,大行政区以下财政均称地方财政。

    (2)国家财政支出,按照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隶属关系和业务范围,划分为中央财政支出和地方财政支出。属于中央财政支出的主要有:国防费、中央经管的国营企业投资、经济建设事业费、社会文教事业费以及中央级行政管理费、内外债还本付息、其他支出等。属于地方财政支出的主要有:地方各级管理的国营企业投资、经济建设事业费、社会文教事业费、地方各级行政管理费和其他支出等。

    (3)国家财政收入,分为中央财政收入、地方财政收入以及中央和地方按比例解留收入。中央财政收入包括:农业税、关税、盐税、中央直接经管的国营企业收入等。地方财政收入包括:屠宰税、契税、房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以及大行政区以下经管的国营企业收入等。中央和地方按比例解留收入包括: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交易税、存款利息所得税等。

    (4)地方的财政收支,每年由中央核定一次,地方财政支出首先用地方财政收入抵补,不足部分由比例解留收入抵补。

    (5)地方财政的上年结余,分别列为各级的财政收入,并编入本年预算,抵顶支出。上年实际结余如超过编入预算的数字,其超过部分留给地方一部分,如未达到编入预算的数字,其不足部分由中央补助。

    (6)为了调动地方增收的积极性,农业税超收部分,50%留给地方。

    1951年的财政体制同1950年的财政体制相比,由收支两条线改为收支挂钩,地方有了自身的收支范围,地方财政可以从本地区组织的收入中留用一部分抵充本身的财政支出,有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但是,1951~1952年实行的财政体制仅仅是财政分级管理的开始。财政资金绝大部分仍需要集中在中央,地方的财力和财权仍然很小。

    2.1953年财政体制的调整

    1953年,我国进入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开始进行大规模经济建设,财政状况有所好转。在新的形势下,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建设的客观要求不相适应。财政管理工作不仅要加强中央的统一领导和统一计划,而且要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随着大行政区机构的改变和撤销,国家财政的组成体系也作了相应的改变。1953年大区由一级政权机构改变为中央的派出机构,1954年全部撤销。因此,1953年财政管理体制中,取消了大区一级财政,同时,为了适应县(市)一级工作发展的需要,成立了县(市)一级财政,全国划分为中央、省(市)和县(市)三级财政。1953年8月,全国财经会议提出,财政体制:在中央统一领导和计划下,确定财政制度,划定职权范围,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国家预算:在国家的统一预算内实行三级(中央、省市和县)预算制度,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支范围,按照主次轻重及集中和分散情况,分配中央与地方的大体比例。地方收多于支者上缴,收少于支者补助。地方财政,凡超计划的征收和节约,一般归地方支配。

    3.1954年财政体制的调整

    1954年,财政工作在分析过去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了六条方针,包括:预算归口;包干使用;自留预备费,结余留用不上缴;控制人员编制;动用总预备费,须经中央批准;加强财政监察。提出这些方针的目的,就是把国家财政放在经常的、稳固的、可靠的基础上,同时要建立起国家的后备力量。一方面强调统一领导,逐级负责,严格控制预算,另一方面又给予地方和部门一定的机动财力和管理权限,使他们因地制宜安排一些开支。这次财政体制调整具体有如下几方面。

    (1)财政支出基本上按照隶属关系划分。属于中央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支出,列入中央预算;属于地方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支出,列入地方预算。

    (2)财政收入实行分类分成的办法。将国家的财政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三类。属于中央的固定收入有:关税、盐税、烟酒专卖收入以及中央管理的企业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属于地方的固定收入有: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以及地方国营企业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属于中央与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有:农业税和工商业税。属于中央的调剂收入有: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

    (3)地方预算每年由中央核定。按照收支划分,地方财政支出首先用地方固定收入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抵补,不足部分,由中央划给调剂收入弥补。分成比例一年一定。

    (4)地方财政的年终结余,由各地在下年度安排使用,不再上缴。

    1954~1957年,我国的财政体制,年度间虽有一些变化,但大体相同。总的来说,是在保证国家集中主要财力进行重点建设的前提下,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体制,地方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和一定的机动财力。执行的结果,地方都有适当的结余,这对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有一定作用。尽管这个时期财政体制仍然存在集中统一较多、因地制宜较少的缺点,但基本适应当时的情况。由于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贯彻执行了在综合平衡中稳步前进的方针,经济发展速度以及人民生活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

    三、“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1958年)

    1958年的财政体制,是实行“以收定支、三年不变(以后又改为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它是在总结第一个五年计划的经验基础上,通过两次调整形成的,其初衷是要建立责权利相结合,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有利于加快国民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的财政体制。在那种极左思潮盛行的年代,这种设想显然是难以实现的。

    1.1957年财政体制的调整

    1957年11月,国务院在发出《关于改进工业管理体制的规定》和《关于改进商业管理体制的规定》的同时,还发出了《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决定从1958年起,实行以收定支、三年不变(以后又改为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总的精神是,根据新的情况,明确划定地方财政的收支范围,进一步扩大地方财政的管理权限,并且在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的前提下,增强地方的机动财力。主要内容有如下方面。

    (1)在收入方面,实行分类分成的办法。属于地方财政的收入有三种:一是固定收入,包括原有地方企业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以及七种地方税收;二是企业分成收入,包括中央划归地方管理的企业和虽然仍属于中央管理但地方参与分成的企业利润,20%分给企业所在省(市)作为地方收入;三是调剂分成收入,包括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农业税和公债收入。这些收入划给地方的比例,根据各个地区平衡财政收支的需要,分别计算确定。

    (2)在支出方面,属于地方财政的支出有两种:一是地方的正常支出,即地方财政经常性开支,如地方的经济建设事业费、社会文教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和其他地方经常性的支出。这些正常支出,由地方根据中央划给的收入自行安排。二是由中央专案拨款解决的支出,包括基本建设拨款和重大灾荒救济、大规模移民垦荒等特殊性开支。这些专案拨款,每年确定一次,由中央拨付,列入地方预算。此外,对地方国营企业和地方公私合营企业需要增加的流动资金,30%由地方财政拨款,70%由中央财政拨款或者由银行贷款。

    (3)为了满足地方正常支出的需要,以省(市、自治区)为单位,按以下四种情况分别划定地方的收入项目和分成比例:第一种情况,地方用固定收入能够满足正常支出需要的,不再划给别的收入,多余部分按照一定的比例上缴中央;第二种情况,地方用固定收入不能满足正常支出需要的,划给企业分成收入,多余部分按一定比例上缴中央;第三种情况,地方用固定收入、企业分成收入仍然不能满足正常支出需要的,划给一定比例的调剂收入;第四种情况,以上三种收入全部划给地方,仍然不能满足正常支出需要的,中央给予补助。

    (4)确定地方正常支出和划分收入的数字,都以1957年的预算数作为基数。收入项目和分成比例确定后,原则上五年不变,地方多收可以多支。

    (5)地方可以在划定的收支范围内,根据收入安排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收入超过支出,地方可以自行安排使用,年终结余全部留给地方,由地方在下年度自行安排使用。

    2.1958年财政体制的调整

    1958年,对现行财政体制进行了进一步调整,下放财权,增加了地方的机动财力,调整后的财政体制和以前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区别。

    (1)在收入划分方面,过去中央企业的收入地方不分成,调整后规定地方参与分成;过去各种税收的分成比例,是一种税一个比例,调整后的规定,除地方税收外,其余的税收都作为调剂收入,分成比例在一个省(市)范围内是一个比例。

    (2)在支出划分方面,过去地方支出中包括基本建设拨款,这次体制改为全部由中央专案拨款。地方所需要的基本建设拨款,不算在地方正常支出基数以内。

    (3)过去是“以支定收,一年一变”,通过调整,变为“以收定支,五年不变”。这是此次体制和过去体制的根本区别。

    1958年前,在财政体制方面,每年先由中央确定地方的支出,然后根据支出划给一定的收入项目,并确定分成的比例。调整后改为中央把地方财政的收入项目和分成比例确定以后,五年不变,在五年内,地方可以按照收入情况自行安排支出。

    1958年的体制改革只执行了一年。这一年在经济工作中出现了高指标、瞎指挥和浮夸风,从而带来了财政收入的虚假。地方分得的机动财力,大大超过了原来的设想,而且地区间很不平衡,地方钱多了就扩大基本建设规模,同国家经济建设的统一布局发生了矛盾。财政体制的调整或改革是在“跃进”中进行的,在“左”倾错误思想影响下过多地下放了中央管理的企业,过多地扩大了地方和单位的财权,过多地分散了国家财力。

    四、“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1959~1970年)

    1958年9月,国务院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改进财政管理体制和改进银行信贷管理体制的几项规定》,决定从1959年起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管理体制。

    1.“总额分成、一年一变”财政体制的基本内容

    通过总结1958年财政体制存在问题,在继续下放收支项目的同时,适当收缩地方的一部分机动财力,实行一年一变,以此解决财政计划同国民经济计划不相衔接的问题。“总额分成、一年一变”财政体制的基本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1)收支下放。在收入方面,除了少数仍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收入和不便于按地区划分的收入,如铁道、邮电、外贸、海关等收入以外,其他各种收入全部划给所在的省(市、自治区)管理,作为地方财政收入,不再按照不同的类别划分地方固定收入、企业分成收入和调剂分成收入。在支出方面,除中央各部门直接办理的少部分经济建设支出(包括基本建设拨款)、中央级行政和文教支出、国防费、援外支出和债务支出以外,所有其他各种支出,包括地方的基本建设拨款和企业需要增加的定额流动资金在内,全部划给省(市、自治区)作为地方的财政支出,不再区分地方正常支出和中央专案拨款支出。

    (2)计划包干。根据国民经济计划和其他有关指标计算地方的财政收支,收支相抵后,收大于支的地方按比例上解中央:收小于支的地方,不足部分由中央给予补助。在预算执行中,超收部分按原定比例解留,中央补助款按原计划数额拨补,年终如有结余,归地方自行安排。

    (3)地区调剂。地方上解中央的收入,除了少数用于中央的开支以外,主要用于补助经济落后、少数民族和收入少、建设多的地区。

    (4)总额分成。地方负责组织的总收入和地方财政的总支出挂钩,以省(市、自治区)为单位,按收支总额计算一个分成比例,即地方财政总支出占地方财政总收入的比例,作为地方总额分成比例。

    (5)一年一定。地方当年的财政收支指标、分成比例和补助数额,由中央每年核定一次。

    2.1961年财政体制的调整

    由于三年“大跃进”中经济工作指导上的失误,再加上连续几年发生了严重的自然灾害,前苏联政府撕毁援建合同,致使我国国民经济出现了严重困难。1961年党中央提出了调整国民经济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为了更好地贯彻这个方针,需要强调集中统一领导,在统一政策、统一计划和统一制度下,统一调配人力、物力和财力。而1958~1960年实行的财政管理体制,较多地强调了扩大地方的财力和财权,由于财权下放较多和财力分散,财政管理偏松,不利于国民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因此,财政管理体制又需要根据形势的变化作必要的改进。

    1961年1月15日,中央批转了财政部党组《关于改进财政体制、加强财政管理的报告》,明确指出:“在财政管理和财政体制方面,相当突出地存在着财政纪律松弛、财政管理偏松、资金使用分散和财权分散等现象。”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措施,强调财政管理的集中统一。财政体制调整后基本内容包括六个方面。

    (1)国家财政权限基本上集中在中央、大区和省(市、自治区)三级,缩小专区、县、公社的财政权限(1960年成立中央局和协作区)。

    (2)继续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办法。在收入方面,收回部分重点企业、事业单位的收入,作为中央固定收入。在支出方面,将基本建设拨款改由中央专案拨款。

    (3)国家预算从中央到地方,实行上下一本账,“全国一盘棋”,各级预算的安排,坚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一律不准打赤字预算。

    (4)当年地方财政的超收分成和支出结余以及地方上年结余资金,如用于基本建设的,必须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报有关部门批准。

    (5)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采取“纳、减、管”的办法进行整顿,即:有的纳入预算,有的减少数额,都要加强管理。

    (6)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严格财政纪律。

    3.1962~1964年财政体制的调整

    1962年3月和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先后发布了《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和《关于严格控制财政管理的决定》,即“双六条”。要求所有的经济部门和企业单位都要改进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切实扭转企业大量赔钱的状况。加强经济核算和财务管理,制止各单位之间相互拖欠货款,维护应当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严格控制各项财政支出,划清银行资金和财政资金的界限,不准用银行贷款作财政性支出;切实加强财政监督,并重申了加强财政管理的十项禁令。这个决定,对集中财权、加强管理、平衡财政信贷收支起到了重要作用。1962~1964年,除在收入划分上,地方税(固定收入)有所变动外,基本上执行1961年的体制。

    4.1965年财政体制的调整

    1965年,随着国民经济状况的好转和其他方面的变化,在财政管理体制上又作一些微调。在财政收入方面,为了使地方既注意抓大宗收入,又不放松组织零星收入,恢复了收入“总额分成”加“小固定”的办法。在财政支出方面,地方的各项支出,包括基本建设在内都列入预算基数参与收入分成,只保留临时性的特大防汛、特大抗旱和特大救济支出作为专案拨款。在预算调剂权方面,各项事业经费,中央不再下达事业计划,财政上只下达分类的指标,地方有权调剂。地方的基本建设投资,除重点项目外,中央只分配一笔投资总额,由地方安排项目。地方企业的流动资金、水库移民建房支出和优抚救济费,中央分类下达总数,由地方具体安排。经过几年的调整,国民经济得到了休养生息,恢复了元气,这一年,国家各项经济指标已恢复到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的最好水平。

    5.1966~1970年财政体制特点

    1966~1970年,除1966年因上年出现财政赤字,不少地区生产和收入大幅度下降,暂时实行收支两条线(即收入全部上缴,支出由中央分配)的办法外,其他年份都是继续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管理体制。

    五、“收支包干”的财政体制(1971~1973年)

    1971年3月1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实行财政收支包干的通知》,决定自1971年起,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或差额补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体制,简称财政收支包干。

    1.“收支包干”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

    (1)随着中央企业、事业单位的下放,相应地扩大地方财政收支范围,国家的财政收入和支出,除了中央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收入、关税收入和中央部门直接管理的基本建设、文教行政、国防战备、对外援助和国家物资储备等支出以外,都划归地方财政,由地方负责管理。

    (2)地方预算的收支指标,由省(市、自治区)提出建议数,经中央综合平衡,核定下达。中央核定的省(市、自治区)预算收支指标,收入大于支出的,包干上缴中央财政(按绝对数包干上缴,不再按比例计算);支出大于收入的由中央财政按差额给予包干补助。

    (3)上缴和补助数额确定之后,一般不作调整,地方要保证完成上缴任务,中央要按确定的数字给予补助。

    (4)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地方收入超收或支出结余,归地方支配使用,如果发生短收或超支,地方自求平衡。

    2.“收支包干”财政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971年的财政管理体制贯彻了下放财权的精神,扩大了地方财政收支范围,同时按绝对数包干,超收部分全部留归地方,调动了地方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地方的机动财力可随着超收节支而大量增加。但是,这种办法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由于年初确定财政收支包干指标时,难以做到完全符合实际,执行结果有的地区超收很多,有的地区没有超收,甚至短收,造成地区间机动财力的失衡。二是由于对地方按绝对数包干,超收全部留归地方,而有的地方短收了,实际上仍需中央补助,增加了中央财政的平衡压力。

    3.1972年财政体制调整

    1971年财政体制存在的问题,影响了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同年底,财政部发出了《关于改进财政收支包干办法的通知》,除按原定包干办法执行外,确定自1972年起,地方超收一亿元以下的,全部归地方;超收一亿元以上的部分,一半留归地方,一半上缴中央。这样就有利于中央在地区之间进行必要的调剂,有利于实现全国财政收支平衡。1973年,大部分地区仍然实行这种体制。

    六、“比例留成、比例分成、支出包干”的财政体制(1974~1975年)

    1974~1975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简称“比例留成、比例分成、支出包干”)的财政体制。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很多地区生产下降,财政收入任务完不成,更没有超收,地方的机动财力就没有保障,财政收支包干办法难以执行下去。针对当时财政经济不稳定的情况,国家提出了“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办法。1973年先在华北、东北地区和江苏省试行,1974年、1975年在全国推行。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

    (1)地方负责组织的财政收入,按固定比例给地方留成(留成比例各省不一,平均为2.3%),作为地方比较稳定的机动财力。

    (2)地方财政收入的超收部分,另定分成比例,但留给地方部分,一般不超过30%。

    (3)地方的财政支出,按中央核定的指标包干。

    (4)地方年终结余,留归地方财政使用。

    这种体制在财政收入不稳定的情况下,保证了地方所必不可少的支出,但由于收支不挂钩,不利于调动地方增收节支和平衡预算的积极性,不能体现地方财政的权责关系。因此,只能是在经济发展不正常、地方财政收入不稳定条件下的一种临时性措施。

    七、“收支挂钩、总额分成(增收分成)”的财政体制(1976~1979年)

    1.1976年的财政体制调整

    1976年,国家再次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体制。一是扩大了地方的财政收支范围,扩大了地方财政的管理权限。二是保留了地方实行固定比例留成的既得利益,使地方有稳定的机动财力。三是改变了过去超收部分也按总额分成比例分成的办法,规定超收分成比例为30%或70%。即地方总额分成比例在30%以下的,超收部分按30%分成;总额分成比例在70%以上和受补助的地区,超收部分按70%分成。“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体制,能够把地方财政的利益与努力程度结合起来,但也存在总额分成比例一年一变的问题,容易产生年初争指标的现象,预算不容易很快定下来,影响预算的执行。

    2.1978年的财政体制调整

    “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财政体制有很多积极的方面,1978年在普遍推行这种财政体制的同时,又在部分省(市)试行了“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办法。“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财政体制主要内容有如下四个方面。

    (1)地方的财政支出,仍同地方负责组织的收入挂钩,实行总额分成。

    (2)中央同地方的总额分成比例,仍是一年一变。

    (3)地方机动财力按当年实际收入比上年增长的部分和确定的增收分成比例分成。

    (4)取消了按固定数额留给地方的机动财力。但地方的这一块既得利益,包含在增收分成比例内。

    这种财政体制保留了“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体制的优点,使地方财政权责结合,同时,地方所需机动财力,不是按固定数额,也不是按超收数额,而是按增收数额提取,有利于调动地方增产增收的积极性,也缓和了年初争指标的矛盾。但是,这种办法只有在经济发展比较正常,财政收入稳定增加的情况下,地方才能得到好处。

    3.1979年的财政体制调整

    1979年,由于国民经济的调整,国家采取了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减免农村税收、调整职工工资、安排劳动就业等重大经济措施,不少省(市、自治区)收入没有增长或增长很少,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的收入任务分配不下去,全面推行增收分成的办法难以实施。因此,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经过商定,1979年,除江苏省仍实行“固定比例包干”办法和广西、宁夏、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云南七个省(自治区)仍实行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体制以外,其他地区改行“收支挂钩、超收分成”体制,总的办法未变,主要是把地方机动财力的提取,由按增收分成改为按超收分成。规定超收的部分,地方总额分成比例在50%以下的,按50%分成:地方总额分成比例在50%以上的,在确定的分成比例基础上,再加10%。这种做法,也是一种临时性措施。

    回顾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财政体制变化情况,可以看出,1950~1979年“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政体制阶段进行了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分权的若干次试验。1958~1961年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第一次财政分权实践,之后将1958年下放的权力逐渐收回,到20世纪60年代末仍然属于集中阶段。1969年以后我国开始了大规模财政分权试验,再次实行以“块块为主”的国民经济管理体制。1971年的财政管理体制贯彻了下放财权的精神。但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财政体制又进行了多次临时性调整。但遗憾的是,总体上这一阶段下放的财权十分有限,而且由于政治和经济上的原因,使得财政分权试验没有持续地贯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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