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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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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责任保险

    第五节 职业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始于1890—1900年间西方国家保险市场上的医生职业责任保险,1896年英国北方意外保险公司对药剂师开错处方的过失提供了职业损害保险。之后又发展了独立的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等业务,但是职业责任保险真正得到全面、迅速的发展是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目前,在西方国家,职业责任保险已成为普及性的保险项目,在责任保险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近几年来,虽然我国的职业责任保险中,不仅传统的医疗责任保险、工程设计保险有了可喜的变化,更有诸如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美容师职业责任保险、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等新兴险种不断涌现,但是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职业责任保险发展滞后,业务面比较狭窄。

    一、职业责任与职业责任保险

    (一)职业责任

    职业责任是指从事各种专业技术的单位、个人或由于他们的雇员或合伙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因疏忽、过失行为对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法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职业责任保险就是保障各种专业人员职业责任的一种保险。

    职业责任的特点在于:第一,它属于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导致的责任事故;第二,它不仅与人的因素有关,同时也与知识、技术水平及原材料等的欠缺有关;第三,它限于技术工作者从事本职工作中出现的责任事故。

    (二)职业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在国外又被称为职业赔偿保险或业务过失责任保险,它是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技术工作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所承保的职业责任风险,是从事各种专业技术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因工作上的失误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风险,它是职业责任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职业责任保险一般是由从事各种专业技术服务的单位(如医院、会计师事务所等)投保的团体业务,个体职业技术工作的职业责任保险通常有专门的个人责任保险来承保。

    (三)职业责任保险的特点

    (1)它属于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导致的责任事故,涉及面越来越广,其主要特征是伴随法规等制度的完善而逐步扩展到其所解释的领域。

    (2)责任保险是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对于职业责任保险来讲,民法和各种专门的民事法规以及各类职业相关法律制度的出台,更加促进了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

    (3)职业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疏忽、过失造成的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因此,除了与医疗相关的职业责任保险外,职业责任保险人较多地承担对合同对方的经济赔偿责任。而一般责任保险更多地承担了因意外事故或事件造成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4)鉴于职业责任保险责任事故的发生与索赔时间的不一致,职业责任保险多采用期内索赔式的承保方式。

    (5)在国外,对于大部分职业来说,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不仅是受到责任和风险的压力,更是以此来作为提高自身信誉、增加竞争实力的需要。

    (6)职业责任保险大多数是以团体作为投保单位。

    二、职业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

    (一)医疗职业责任保险

    医疗职业责任保险也叫医生失职保险,是职业责任保险中最主要的业务来源,几乎覆盖了整个医疗、健康领域及一切医疗服务团体。它承保医务人员或其前任由于医疗责任事故而致病人死亡或伤残、病情加剧、痛苦增加等,受害者或其家属要求赔偿且依法应当由医疗方负责的经济赔偿责任。医疗职业责任保险以医院为投保对象,普遍采用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一般都设计了追溯期。

    另外医疗职业责任保险还保障相关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勘验费、鉴定费、律师费等。除外责任包括责任保险中一些共同的除外损失、费用和责任,如故意行为、战争、核事故、地震、洪水、火灾、爆炸等。还包括属于被保险人违法行为或违规行为所致的责任。

    (二)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是指在保险期内,被保险的注册执业律师,在中国境内以执业律师身份代表被保险人为委托人办理约定的诉讼或非诉讼律师业务时,由于过失行为,违反《律师法》或律师委托合同的约定,致使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三)会计师责任保险

    会计师责任保险承保因被保险人或其前任或被保险人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那些人,因违反会计业务上应尽的责任及义务,而造成他人遭受损失,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但不包括身体伤害、死亡及实质财产的损毁。采用期内索赔式,并规定了追溯期。

    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根据被保险人的授权,在承办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过失行为未尽其业务上应尽的责任及义务,造成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应在规定限额内予以赔偿。

    (四)建筑、工程技术人员责任保险

    建筑、工程技术人员责任保险承保因建筑师、工程技术人员的过失而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财产损失与人身伤害并由此导致经济赔偿责任的职业技术风险。建筑、安装以及其他工种技术人员、检验员、工程管理人员等均可以投保该险种。其主要保障设计单位因设计错误而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时,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规定,应由设计单位负责赔偿的损失。

    (五)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

    被保险人在履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因过失导致在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六)其他产品

    此外,还有资产评估师责任保险,银行责任保险,保险经纪人、代理人和公估人职业责任保险,美容师责任保险等多种职业责任保险业务,它们在发达的保险市场上同样是受到欢迎的险种。

    三、职业责任保险的一般内容

    (一)保险责任

    (1)专业人员由于职业上的疏忽行为、错误或失职造成的损失。

    (2)被保险人的职业疏忽行为,除被保险人自己外,还包括被保险人从事该业务的前任、被保险人的雇员和从事该业务的雇员的前任的职业疏忽行为所致的职业责任。

    (3)在职业责任保险项下,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因责任事故的发生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金和法律费用及经保险人同意的有关费用。

    经过特别约定,下列风险责任可由职业责任保险承保。

    (1)因雇员的不诚实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2)因文件灭失或损失而引起的索赔,如设计院因图纸丢失造成委托单位的损失而受到的索赔,可以通过扩展承保该责任,由保险人负责。

    (3)被保险人被控对他人进行诽谤或中伤而引起的索赔,但基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致的除外。

    (二)除外责任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凡与保单列明的职业无关者,或者是超过赔偿限额或低于免赔额的部分,保险人不予负责。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在赔偿限额之外另行计算赔付。如果被保险人最终金额超过了保险赔偿限额,则保险人对费用部分只能按保险赔偿限额与被保险人最终赔偿金额之比赔付。

    (三)保险期限

    通常为1年,有些是期内索赔式,有些是期内发生式。采用期内索赔式的较多。

    (四)职业责任保险的费率

    从总体而言,制定职业责任保险的费率时,需要着重考虑下列因素:一是投保人的职业种类;二是投保人的工作场所;三是投保人工作单位的性质;四是该笔投保业务的数量;五是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与工作责任心;六是赔偿限额、免赔额和其他承保条件;七是被保险人职业责任事故的历史损失资料以及同类业务的职业责任事故情况。

    (五)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

    在赔偿方面,保险人承担的是赔偿金与有关费用两项,其中保险人对赔偿金通常规定一个累计的赔偿限额,法律诉讼费用则在赔偿金之外另行计算,但如果保险人的赔偿金仅为被保险人应付给受害方的总赔偿金的一部分,则该项费用应当根据各自所占的比例进行分摊。

    本章小结

    1.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因为它与一般财产保险具有共同的性质,即都属于赔偿性保险,故而一般把它归于财产保险的范畴。

    2.公众责任,是指机构或个人(致害人)因自身过错或者疏忽行为致使第三者(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时,依法应当由其承担的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正是由于责任人的行为损害了公众利益,所以这种责任被称为公众责任。公众责任的构成,以在法律上负有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其法律依据是各国的民法及各种有关的现行法规制度。

    3.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生产者或销售者分别或共同负责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产品责任这一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理解既包括产品有缺陷致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也包括产品质量不合格所引起的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责任(违约责任);狭义的理解仅指侵权责任。

    4.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有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5.职业责任保险在国外又被称为职业赔偿保险或业务过失责任保险,它是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技术工作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所承保的职业责任风险,是从事各种专业技术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因工作上的失误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风险,它是职业责任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重要概念

    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 产品责任 期内发生式 期内索赔式 雇主责任 职业责任保险

    复习思考题

    1.简述责任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区别。

    2.简述责任保险赔偿构成要件。

    3.简述雇主责任险与意外险的区别。

    4.职业责任保险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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