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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垄断协议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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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垄断协议概述

    一、横向垄断协议概述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生产相同商品或者提供相同服务的竞争者之间为了减少或者消除相互之间的竞争而订立的协议。人们将这种横向限制竞争的协议称为“卡特尔”。

    因为卡特尔是竞争者之间的垄断协议,对市场竞争的危害很大,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首要任务就是反对卡特尔。

    (1)美国《谢尔曼法》第1条即规定:“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州际间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

    (2)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1条规定:“处于竞争关系中的企业之间达成的协议、企业联合组织作出的决议以及联合一致的行为,如以阻碍、限制或扭曲竞争为目的或使竞争受到阻碍、限制或扭曲,则是禁止的。”

    (3)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第2条第5、6款首先界定私人垄断和不正当交易限制,即“本法所称‘私人垄断’,是指事业者无论是单独地还是采取与其他事业者相结合、或合谋等其他任何方式,排除或者支配其他事业者从事事业活动,从而违反公共利益,实质性地限制一定领域内竞争的行为。”“本法所称‘不正当交易限制,’是指事业者以契约、协议或其他名义,与其他事业者共同决定、维持、或者提高交易价格,对数量、技术、商品、设备或者交易对象等加以限制,相互间约束或完成其事业活动,从而违反公共利益,对一定交易领域内的竞争构成实质性的限制。”同时,该法第3条规定:“事业者不得进行私人垄断或不正当交易限制。”

    (4)欧盟在《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即《罗马条约》的第81条第1款中规定:“凡可能影响成员国间贸易,并以阻碍、限制或扭曲共同体内竞争为目的或有此效果的企业间协议、企业协会的决议、一致行动,均被视为与共同体市场不相容而被禁止,尤其是下列行为:

    其一,直接或间接地固定购买、销售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

    其二,限制或控制生产、销售、技术进步和投资;

    其三,划分市场或供应来源;

    其四,对同等交易的其他贸易伙伴适用不同的条件,从而使其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其五,使合同的缔结取决于贸易伙伴对额外义务的接受,而无论是依其性质或按照商业惯例,该项额外义务均与合同标的无关。”

    (5)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第7条对联合行为做出了下列界定:“本法所称联合行为,谓事业以契约、协议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与有竞争关系之他事业共同决定商品或服务之价格,或限制数量、技术、商品、设备、交易对象、交易地区等,相互约束事业活动之行为而言。”

    从上述各国或地区的反垄断立法例可以看出,横向垄断协议主要包括固定价格协议、限制产量协议、划分商品市场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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