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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保护率与有效保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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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保护率与有效保护率

    

    关税水平虽能比较各国关税的高低,但还不能完全表示保护的程度。为了衡量关税的保护程度,本书引入名义保护率和有效保护率两个概念。

    (一)名义保护率

    根据世界银行的定义,对某一商品的名义保护率(Nominal Rate of Protection,NRP),是指由于实行保护而引起的国内市场价格超过国际市场价格的部分占国际市场价格的百分比。用公式表示为:

    

    与关税水平衡量一国关税保护程度不同,名义保护率衡量的是一国对某一类商品的保护程度。由于在理论上,国内外差价与国外价格之比等于关税税率,因而在不考虑汇率的情况下,名义保护率在数值上和关税税率相同,通过关税税则公布的税率表现出来。一般而言,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名义保护率越高,对本国同类产品的保护程度也越高。

    (二)有效保护率

    关税的有效保护率(effective rate of protection,ERP)是指关税使受保护产品的单位产出增加值在征税后所提高的百分比,也就是对单位产品增值部分所提供的保护。

    有效保护率E可以表示为一国征收进口关税后的价值增加额V′与征收进口关税前的价值增加额V之差与V本身之比,即:

    E=(V′-V)/V

    有效保护率不仅考察了进口制成品关税税率对其价格的影响,而且还考察了本国同类制成品所用进口原材料关税税率对本国产品竞争力的影响。因为原材料的进口税率会影响本国制成品(最终产品)的增加值。对中间产品或原材料征收关税,会使相关最终产品所征关税产生的保护效应降低。从中间产品或原材料使用者的角度来看,对中间产品或原材料征收关税就相当于对生产征税,会降低国内生产的附加值。

    关税的有效保护率与其名义保护率并不一致。这一结果意味着要保护某一特定行业,不一定要依靠提高该行业的名义关税率来实现,降低其使用的中间产品或原材料的进口关税,也同样可以使其获得更高的保护。根据这一道理,如果一国的政策目标是保护最终产品部门,则在关税结构安排上,应对中间产品部门和原材料少征或免征进口关税。

    如果我们知道某种制成品和中间品的名义税率,以及中间品在制成品价值中所占的比重,就可以推导出该种制成品获得的有效保护率。

    假定最终产品的名义关税税率为T,原材料或中间产品的名义关税税率为t,原材料或中间产品在最终产品价值中所占的比例为q(其中最终产品价值为Z,原材料或中间产品的价值为Y)。

    先按V、V'的含义求出各自的表达式。V′为征收关税后的价值增加额。当对进口原料征收关税时,V′等于征收关税后最终产品增值额减去征收关税后原材料增值额。则有:

    

    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分析名义保护率与有效保护率之间的关系:

    (1)若q=0,E=T。即假如国内生产的产品中不含进口原料或中间产品,则最终产品的有效保护率等于其名义保护率。

    (2)当q、t一定时,最终产品名义关税率T越大,E值越大。

    (3)当T、t一定时,q越大,E值越大,即原材料在最终产品价值中所占的比例越大,有效保护率越大。

    (4)当t<T时,E>T;当t=T时,E=T;当t>T时,E<T。这说明了一个很重要的道理,即原材料的名义关税率应当低于制成品的名义关税率,否则制造部门就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5)若t·q>T,则E<0。即假如最终产品名义关税率小于原材料名义关税率与原材料在最终产品价值中所占比例之乘积时,有效保护率为负值。

    表7-2提供了一些参考数据,从中可以看到,美国、日本和欧洲共同体对一些商品所征收的进口关税的名义税率不算太高,但其有效关税率却比名义关税率高出几倍。

表7-2 美国、日本和欧洲共同体的名义关税税率和有效关税税率(%)

    

资料来源:王俊宜,李权.国际贸易[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85.

    下面我们再讨论一下有多种中间投入品情形下的有效保护率问题。

    在上述关于有效保护率的讨论中,仅涉及只有一种中间投入品的情况。现在放宽条件,假定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中间投入品。在这种情况下,要计算有效保护率,需要知道投入进口中间品的数量、它们各自在最终产品价值中的比重以及每种中间投入品的名义关税率。

    a1p+a2p+a3p+…+anp=∑aip

    式中,i代表n种进口投入品的任何一种;aip是国内生产最终产品所用进口投入品的成本。在自由贸易条件下,最终产品的国内增加值等于自由贸易下生产最终产品的国际固定价格减去自由贸易下国际固定价格中的进口投入品成本,即:

    V=p-∑aip=p(1-∑ai

    对最终产品和进口投入品征收关税后,国内增加值V′为:

    V′=p(1+t)-p∑ai(1+ti

    式中,t为最终产品名义关税率;ti为进口中间投入品i的名义关税率。多种中间品情形下的有效保护率就可以表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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