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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稳定压倒一切”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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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稳定压倒一切”的法理分析

    二、对“稳定压倒一切”的法理分析

    执行中的群体性事件是社会不和谐的表现,严重影响法律权威和司法执行公信力,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较为广泛的负面影响,直接危及社会稳定大局。对于执行中的群体性事件,党的领导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以及人民法院均按照“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进行处置,“稳定压倒一切”亦成为处置群体性事件家喻户晓的名词。笔者认为,对于执行工作而言,“稳定压倒一切”具有特定的含义。

    (一)“稳定压倒一切”理论的提出

    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政策,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首先提出了“稳定压倒一切”的理论。他在1989年2月26日发表谈话指出,“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69]同年3月4日,他再次指出,“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凡是妨碍稳定的就要对付,不能让步,不能迁就。不要怕外国人议论,管他们说什么,无非是骂我们不开明。多少年来我们挨骂挨得多了,骂倒了吗?总之,中国人的事中国人自己办。中国不能乱,这个道理要反复讲,放开讲。不讲,反而好像输了理。要放出一个信号:中国不允许乱”。[70]

    邓小平正式明确使用“稳定压倒一切”一词是在1989年10月31日,他在会见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时明确指出:“我们不能容忍动乱。以后遇到动乱的事,我们还要戒严。这不会损害别人,不会损害任何国家,这是中国的内政。目的就是要稳定,稳定才能搞建设。道理很简单:中国人这么多,底子这么薄,没有安定团结的政治环境,没有稳定的社会秩序,什么事也干不成。稳定压倒一切。”[71]在此后的20年里,经过几代中央领导集体的反复强调以及全国上下的大力宣传,“稳定压倒一切”已经成为党和国家处置群体性事件众所周知的政策。

    (二)“稳定压倒一切”的含义及性质

    1.“稳定压倒一切”的含义

    “稳定压倒一切”理论是在中国发生1989年重大政治事件的历史背景下提出的,是对处置群体性事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至理名言。当然,由于司法权和强制执行权的特殊属性,“稳定压倒一切”在处置执行中群体性事件时应当具备自身特定的含义。

    第一,司法、执行工作要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出发点,离开社会稳定去谈司法、执行工作是没有意义的。[72]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稳定是硬任务,稳定也是政绩。没有稳定这个前提条件,什么事也干不成”。

    第二,在执行程序中,公正执行、依法执行、文明执行,努力追求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执行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途径。

    第三,没有法治秩序就没有法律的权威。建立法治秩序、维护法治秩序的正常化,是执行工作的重要职能,也是执行人员的神圣职责。

    第四,对于具体的执行案件而言,被执行人的利益关乎社会稳定,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同样关乎社会稳定,当两者相互矛盾和冲突时,我们应当合法、合理地做好执行工作。[73]

    2.“稳定压倒一切”的性质

    “稳定压倒一切”的性质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它是一项政策或政策性原则。法律原则是指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74]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政策性原则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的特点。[75]而政策则一般指国家或政党的政策。从上述概念可以清楚看出,“稳定压倒一切”首先是一项政策,它既是执政党也是国家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具有指导性的政策;其次,它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矛盾较为集中的条件下,为了维护社会安定有序、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并专门针对群体性事件制定的原则,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时代性和民族性。因此,它又是一项典型的政策性原则。“稳定压倒一切”的政策或政策性原则的性质,决定了它对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处理群体性事件具有指导作用。因此在处置执行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必须坚持这项原则的指导作用,同时也要正确把握该原则的适用条件。一是在法律规范已有明确、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去实行政策,不能把政策指导与依法办事的法治原则对立起来;[76]二是“稳定压倒一切”作为一项政策性原则可以补充公理性原则的漏洞与不足。

    第二,“稳定压倒一切”是执行工作的底线或出发点,而非执行工作追求的价值,没有执行公正就不可能有社会稳定。一方面,执行工作应当以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出发点,不得突破社会稳定的底线。“从最低限度来讲,人之幸福要求有足够的秩序以确保诸如粮食生产、住房以及孩子扶养等基本需要得到满足;这一要求只有在日常生活达致一定程度的安全、和平及有序的基础上才能加以实现,而无法在持续的动乱和冲突状况中予以实现。”[77]这充分说明,离开了社会稳定去讲公平正义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另一方面,执行工作必须以公正为价值目标,努力维护法治秩序。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78]有学者认为,在公正、高效、权威这三个关键词中,公正是放在第一位的,这一排序明白无误地强调了公正是司法制度的首要价值;把公正放在首位应当不会有任何疑义,因为只有建立在公正基础上的高效才是真正的高效,也只有建立在公正基础上的裁判才能够真正树立起司法的权威。[79]同样地,公正是执行工作的灵魂。“法哲学家们通常认为公正在解决冲突这一特殊过程中具有更高的价值。”[80]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的分化和整合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利益格局的变动。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推进,法律调整的领域、层面不断拓展,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各阶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期盼公平正义。[81]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是经过法定程序确认的合法利益,被执行人通过群体性事件对抗执行所要求的社会秩序是非法治秩序。“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果一种法律秩序较完善地实行着法治的准则,那么这个法律秩序就比其他法律秩序更为正义。”[82]稳定的本质实际上是法律秩序的正常化。[83]从这种意义上讲,决不能以牺牲执行公正和破坏法治秩序为代价片面追求所谓“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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