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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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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所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第一,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第二,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的结合,是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是中国共产党根据我国的历史发展、文化特点、民族关系和民族分布等具体情况作出的制度安排。具体表现在:首先,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和发展,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依据。其次,近代以来在反抗外来侵略斗争中,各民族之间形成了血肉不可分割的关系。最后,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是实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现实条件。

    我国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二是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利;三是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四是享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按照传统习惯生活及进行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

    青藏铁路

    布达拉宫

    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能保障少数民族实现当家做主的权利,又能维护国家统一和增强各民族的团结,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有利于充分发挥各民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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