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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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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节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以可以附条件为原则,以不许附条件为例外。不许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主要有两类:一是依其性质不许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例如票据行为,撤销、承认、解除及选择权的行使等单方行为。这些行为其性质决定必须即时地确定地发生效力,不允许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因此不许附条件。另一类是附条件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这主要是指身份关系上的行为或与身份密切相关的行为。例如结婚、离婚、收养,收养关系之解除,继承权之承认与放弃,对非婚生子女的承认与否认等。此类法律行为,一经附条件即构成违反公序良俗,因此不许附条件。

    (二)附条件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2)条件必须是不确定能否发生的事实。条件是否发生,为当事人不能准确预料。肯定要发生的事实或者肯定不会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3)条件必须是当事人选定的事实。法律规定或合同性质所决定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4)条件必须合法。不能以违反法律或道德的事实作为条件,否则视为法律行为未附条件。

    (三)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种类

    1.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

    (1)延缓条件,也称停止条件,指决定法律行为所确定的法律效力发生的客观事实。在延缓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法律行为的效力处于停止的状态。延缓条件成就,该法律行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发生。延缓条件不成就,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

    (2)解除条件,指决定法律行为所确定的法律效力消灭的客观事实。解除条件的作用是使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在解除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已经发生,但是能否持续尚不确定,一旦所附条件成就,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消灭。所附条件不成就,行为所生法律效力被确定。

    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1)积极条件,又称肯定条件,指以所定事实之发生为内容的条件。所定事实发生的,即为条件成就;反之,条件不成就。

    (2)消极条件,又称否定条件,指以所定事实之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所定事实不发生的,为条件成就;反之,条件不成就。

    3.随意条件、偶成条件与混合条件

    (1)随意条件,指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可决定其成就或不成就的条件。其包括纯粹随意条件与非纯粹随意条件。条件之成就或不成就,纯由一方当事人意思决定者,属于纯粹随意条件。条件之成就,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有关,但非仅取决于该当事人的意思。除当事人意思外,还须有某种积极的事实与之竞合,则属于非纯粹随意条件。

    (2)偶成条件,指条件之是否成就与当事人的意思无关,而取决于当事人以外的人的意思或自然事实。

    (3)混合条件,指条件之是否成就,取决于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意思。

    上述条件的类型,往往会形成交叉。如积极的延缓条件、积极的解除条件、消极的延缓条件、消极的解除条件。

    (四)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法律效力

    1.条件成就的法律效力

    所谓条件成就,指条件内容已经实现。

    条件成就的法律效力,在于决定法律行为效力之发生或消灭。对于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因条件之成就,使法律行为效力当然发生;对于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因条件之成就,使法律行为已生效力消灭。

    2.条件不成就的法律效力

    所谓条件不成就,指条件内容确定的不实现。

    条件不成就的法律效力,在于决定法律行为效力之不发生或不消灭。对于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因条件之不成就,使法律行为效力确定的不发生;对于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因条件之不成就,使法律行为效力确定的不消灭。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一)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概念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以允许附期限为原则,以不许附期限为例外。例如身份上行为,如结婚、收养及非婚生子女之认领;债权行为,如撤销、承认等。如前所述,这类行为属于既不许附条件也不许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但是,不许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未必不许附期限,如票据行为不许附条件,但可以附期限。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所附期限的特点

    一是期限必须是将来的事实;

    二是期限必须是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这与条件不同;

    三是期限必须是当事人自己选定的事实。法律规定的期限,不能作为附期限法律行为之期限。

    (三)期限的种类

    1.始期与终期

    (1)始期,也称为延缓期限,是决定法律行为效力之发生的期限。始期之到来,又称“届至”。

    (2)终期,也称为解除期限,指决定法律行为效力之消灭的期限。终期之到来,又称“届满”。

    2.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1)确定期限,指发生时间确定的期限,例如明确的某月某日。

    (2)不确定期限。指发生时间不确定的期限,例如以死亡发生之时为期限的。

    (四)期限到来的法律效力

    所谓期限到来,指作为期限内容的事实业已发生。期限为客观上必定发生的事实,因此期限只有到来,而无不到来。

    期限到来的效力,在决定附期限法律行为效力之发生或消灭。附始期的法律行为,当期限届至时,法律行为发生效力;附终期的法律行为,当期限届满时,该法律行为所生法律效力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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