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文稿网!

人防易地建设费不得随意减免

范文之家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人防易地建设费不得随意减免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2007年4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某小区项目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按总建筑面积计算缴纳并减免95%。2007年5月,某县人民政府批示同意该申请。2007年5月22日,某县人防办据此准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易地建设和按减免95%缴纳易地建设费。同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了该易地建设费。2009年12月,某小区项目经某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同意组织竣工验收并交付业主管理使用。

    2011年8月,某县人防办对全县人防工程进行清理检查时,检查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的某小区项目欠缴易地建设费150万余元,遂于2012年4月作出《缴纳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通知书》,并经数次催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均不缴纳。2012年6月某县人防办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易地建设费和罚款。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此不服,于2012年8月20日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点睛

    人民防空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第四十九条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某县人防办作为该县人民政府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享有对本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权力。某县人防办有权依据相关规定,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规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某县人民政府同意减免某小区项目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的决定与法相悖,所以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某县人防办应当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欠缴的某小区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予以追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七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9、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成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九)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理。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不得发放。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221381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