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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法制”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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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法制”与“法治”

    一、区分“法制”与“法治”

    由于我们很多年内缺乏“法治”的实践,“人治”在实际生活中是常态表现,所以,改变观念需要一个过程。“文革”结束的时候,我最早获得“法治”的理念,来自1978年11月13日第三版《人民日报》刊登的林春、李银河的文章《要大大发扬民主和加强法制》(整版)。在这篇文章里,她们讲述了“法治”的内涵,但使用却是“法制”这个概念。这说明,那时候即使先知先觉的人,对“法治”的理解也有限。英文原文是什么、它的深刻理论含义是什么,还是有些懵懵懂懂的,她们能提出这个理念,已经很了不起了。然而,最初使用的概念一旦延伸到社会,改变起来就难了,词汇概念的约定俗成,力量是很强大的。进入80年代,我们都使用了“法制”这个概念,最早带有这个概念的刊物是《民主与法制》,后来的《法制日报》,也是这个“制”字,一直到21世纪初的北京《法制晚报》。《法制晚报》创刊之前,我特别给它的母报《北京青年报》提过建议,不要再用“法制”了,应该用“法治”。但是他们最终还是用了“法制”。为什么?因为前面《民主与法制》杂志、《法制日报》都用的是“制”,到这里用“治”,他们自己也说不清楚了,这是很无奈的事情。

    但是我们在理念上要知道,“法制”这个词的英文对应词是“Rule by law”,即通过法律进行统治。这里没有主体,主体是谁?是统治者。这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这个概念的内涵是统治者用法来为政治服务,法在这里是被动的,带有制定者任性的性质。这种状态,不是我们的目的。这种“法制”,中国早在秦始皇时期就有了,秦始皇制定了一堆法律,不都是为他的统治服务的吗?如果我们追求的是这种法制,我们不用追求,早就有了。

    我们现在说是“法治”,是江泽民提到的“以法治国”的“治”字。这个“法治”的英文对应词是“Rule of law”,法是主格,即用法来治理政治,这是一种相对稳定的以法管理。我们追求的是这种目标。欧洲资产阶级在法学观上的革命,就是废除封建的“法制”,转为代议制下的“法治”。这两个概念一定要明确,虽然前面提到的报刊名称中的“法制”这样写了,但是大家在写文章的时候,一定要用“法治”,不能再用“法制”了。

    “Rule of law”这个词我们可能很难理解,因为中国历史上基本不存在这种状态,或者说,只在很小的局部范围内存在这种状态。我想了想,举个例子大家就好理解了:意大利这个国家,1946年经过全民表决,废除王权,建立共和国。意大利从1946年以后是一个共和体制,共和体制当然就要有议会、有内阁、有各个部的部长。而意大利到现在为止独立60多年,换了70多届内阁。换句话说,意大利的政府机构不到一年就要换一拨人马。按照我们中国的理解,领导人像走马灯一样换来换去,那意大利不是乱透了。但是,我们知道,意大利自1946年到现在,没有发生过全国性的动乱,社会很平稳,只有几个黑手党在那里折腾,那是个别人。为什么?因为意大利是一个法治国家。也就是说,一旦法律规定了国家制度以后,任何个人不可能对这个制度本身产生根本性的影响。总理可以换,治理国家的法律规范不能换,各个部门的部长可以换,但是常务副部长是专业人士,因为治理国家是一种专业,每个部门是一个专业。专业人士完全按照专业标准来使国家机器正常运转,不会因为换了总理、换了部长,这个国家就乱了。

    我们现在正在向法治过渡,我们追求的是法治。在讲新闻法之前,我们需要把这两个词说清楚。制定新闻法的目的,是要实现就新闻领域的法治。如果不说清楚这两个词,我们没法理解什么叫“新闻法治”。

    下面再说一下什么是“法”。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在总体上是有阶级性的[1],也就是说,归根结底,法是为当权者服务的。但是有一点,既然它是法,它这种形态本身,就不能完全地、赤裸裸地只体现当权者一个阶级、一个政党的私利,它必须要相当程度上代表社会整体的利益。原因是什么?马克思和恩格斯就此论证过。

    法的制定者“作为统治者,与其他的个人相对立”,它表达的是统治阶级的“成熟了的共同利益”。这样,法就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2]

    这段话似乎有些难理解,它是什么意思呢?马克思下面这段话就说明了上面那段话:

    “统治者不得不和好多种行为和好多种人打交道,而不是与孤立的行为和单个的人打交道。由此产生他们的‘法律’的不偏不倚性、铁面无私性和普遍性。”[3]

    统治者为了维持自己的统治,就要对越出基本界限的人的行为进行限制。法是面对整个社会的,它要制裁的是那些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的行为。你要是不制裁这些人,整个阶级、整个政党没法维持统治。在这个意义上,法有可能代表更多人的利益。这个法越成熟,它代表的利益面可能会更广一些。在这种情况下,统治者制定的法律愈开放,条款愈明确,对统治阶级中的个人的任性(超越已经给你的权限、利益,贪得无厌)限制得也愈大,同时也有利于非统治阶级更多地享受到一定的自由权利。

    法的性质就是这么一种情况。其实,我们中国制定的一切法律,都是为了巩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巩固执政党地位的。但是,为了巩固这种地位,就必须制裁那些超越了他应该得到的权力以外的行为,你不打击他,执政党的地位就不能稳固。关于法和阶级性的矛盾的对立统一,我就这样说一下。这个问题跟法学理论有关,不说清楚会很难办,因为我们不能说法没有阶级性。法有阶级性,但是它为什么又能够尽可能地为多数人服务?因为法面对的是社会,一定要和追求正常利益以外的违法行为进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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