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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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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

    第二节 税收征管法

    一、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

    (一)税收征管体制

    税收征管体制是指划分中央和地方税收管理权限的制度。它总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其主要内容包括:税收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的制定、发布与解释,税种的开征与停征,税目、税率的调整,以及减税免税等方面权限的划分。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该法的《实施细则》第三条亦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这就是说,税法必须统一,税权不能分散。

    (二)税收的征收管理机关

    我国税收的征收管理机关主要是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各级税务机关。为了保证税务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全国税务系统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体制。国家赋予税务机关以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和一定的强制执行的权力。《细则》规定,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国家设立税务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退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

    在我国,除税务机关外,海关负责征收关税、船舶吨位税、进口调节税,并代征进口货物的工商统一税、产品税、增值税、盐税;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农业税、契税、耕地占用税。

    (三)税收的征收管理程序

    税收的征收管理,是国家行使征税权力、指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并对日常税收工作进行有计划地组织、管理、监督和检查的活动。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税务登记

    它是指纳税人向其所在地的税务主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法定手续。这是国家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加强税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基础工作。《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查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如果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及其税务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日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实行信息共享。

    2.纳税申报

    它是指纳税主体对其应纳税额依法向税务主管机关以书面形式进行申报的行为。这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也是基层税务机关办理征收业务、核实应征税额、填写税票的主要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资料。

    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纳税人在纳款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3.账簿、凭证管理

    它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不可缺少的管理方式之一。账簿是记载经济业务活动的记录;凭证是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是记账的依据。加强账簿、凭证的管理,是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税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或方面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细则》第22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帐簿。个体工商户确实不能设置账簿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设置帐簿。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如果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收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细则》规定,保存期应当是10年;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4.税务检查

    它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并纠正其违反税法的行为而实施的监督检查活动。这是我国税法赋予税务机关的一项强制性措施。通过税务检查,既可以防漏纠错、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又可以帮助纳税人加强管理核算、降低成本、增加盈利,提高经济效益。至于税务检查的有关具体事项,《税收征收管理法》作了明确的规定。《细则》规定税务机关应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检查次数。税务机关应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负责选案、检查管理、执行的人员应当职责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规范选案程序和检查行为。检查工作的具体办法,由税务总局制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否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它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5.强制执行

    它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税务机关在特定的情况下,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二、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定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现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面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退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有抗税行为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税务机关的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的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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