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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的含义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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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的含义和分类

    (一)救济途径的含义和分类

    行政救济的途径是指通过何种路径、渠道实现行政救济的问题,即相对人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通过何种程序、何种路径追究行政主体的责任,获得救济。

    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救济途径也有不同的分类。

    依是否需要通过一定的行为实现救济为标准,可以将救济途径区分为动态途径和静态途径。动态的救济,又可称为通过行为获得的救济,是指通过行政机关主动的行为或当事人向有关机关争取的行为而获得的对行政侵权的补救。这种通过积极的行为才能获得的救济,需要花费一定成本才能实现。行政救济大多以动态形式出现。静态的救济,又可称为立法直接实施的救济,是指对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在立法上直接规定有利于相对人的结果之救济。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人不需要花费成本,即可获得救济,从而直接地实现权利。

    在动态救济途径中,又可从实施救济的主体不同,而作进一步的细分。

    以是否通过司法途径实施救济为标准,可以将行政救济分为诉讼救济和非诉讼救济。诉讼救济是指通过法院日常的诉讼活动所实施的救济,这种救济具有程序严谨、规范全面、结果公正的特点,符合司法最终解决的法治原则,是世界各国广为使用、行之有效的行政救济途径。非诉讼救济主要是指行政内救济,但不限于此,如通过立法直接实现的救济则不能归入行政内救济。行政内救济以其效率高、成本低的优势亦成为行政救济系统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以是否由行政机关实施救济为标准,可以将行政救济分为行政内救济和行政外救济。行政内救济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救济;行政外救济除诉讼救济以外,还包括立法直接实施的救济,以及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实施的形成为制度的其他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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