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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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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规则

    一、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是指陈述人在庭审活动或者诉讼之外所作出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陈述。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重要证据规则。所谓传闻证据,一般指以下两种证据资料:一是证人于庭审以外对直接感知的案件事实亲笔所写的陈述书及他人制作并经本人认可的陈述笔录;二是证人于庭审之上就他人所感知的事实向法庭所作的转述。按照传闻证据规则,如果某人的证言属于传闻证据,那么就应当排除,除非它属于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理由主要是因为传闻证据在诉讼中的使用剥夺了诉讼双方包括被告人对原始人证的询问和反询问的权利,同时也违反了刑事诉讼的直接审理原则,不利于法官获得正确的心证。例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规则801(c)规定,传闻是指陈述者在审判或听证之外所作的陈述,将其作为证据提出用以证明主张事实的真实性。规则802规定,传闻证据不得采纳,除非本规则或最高法院根据立法制定的规则或国会立法另有规定外。规则803就对传闻规则的例外情形作出了多达24种的详尽规定。此外,少数大陆法系国家在当今也有限制地在立法上确立了传闻证据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传闻证据规则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相关法律条文也吸纳了这一法律规则的精神。《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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