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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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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法概述

    第一节 国有企业法概述

    一、国有企业法的定义及调整对象

    国有企业法是调整国家管理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调整对象包括:(1)国有企业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2)国有企业在完成自己生产经营目标和任务时企业自身内部发生的经济关系和管理关系。(3)在监督和管理国有企业的过程中发生的国家有关部门与国有企业间的经济关系。

    我国在1988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法》),1992年国务院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本章对国有企业法,即全民所有制企业法的阐述,就是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为主要内容。

    二、国有企业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国有企业,即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归国家所有。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它具有四个基本法律特征:

    (1)它的财产为国家所有。国家是其财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这也是它区别于集体所有制、私营、合伙、个人独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合资等企业的根本标志。

    (2)它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从事的经济活动包括生产、经营、流通、服务等,并以创造利润和讲求社会效益为目的。

    (3)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有企业法》第2条第3款规定: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4)实行两权分离。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国有企业法》第2条第3款规定: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

    国有企业按其经营的内容为标准可分为国有工业企业、国有农业企业、国有交通运输企业、国有邮电企业、国有地质勘探企业、国有建筑安装企业、国有物资企业、国有水利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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