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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中葡北京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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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中葡北京条约)

    条约名称: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中葡北京条约)       

    签订时间:1887.12.1                  

    签订地点:北京                     

    签 署 人:中方 清政府总理各国事务大臣奕劻、孙毓汶   

        外方 葡萄牙驻华公使罗沙            

    主要内容:                       

    中国仍允葡萄牙永驻和管理澳门[1]及属澳之地:“大西洋国(葡萄牙)永居、管理澳门……”,“未经大清国首肯,则大西洋国永不得将澳门让与他国”;

    葡萄牙公使驻京、各通商口岸设领事:“大西洋国大君主可派钦差大臣各等员,诣大清国京都驻扎,……或常行居住,或随时往来”;“大西洋国大君主可设立总领事官、领事官、副领事官、委办领事官驻扎大清国通商各口地方”;

    葡萄牙享有领事裁判权:“无论何时别国领事官享获优免、利益、防损种种恩施,大西洋国领事官亦如大清国相待最优之国领事官,一律无异”;

    葡萄牙享有最惠国待遇。(略)

    后果、影响:                      

    通过商约,葡萄牙在澳门的地位得到了肯定,同时在中国取得了与其他西方国家同样的特权地位。由于中国人民的坚决反对,1928年,国民政府正式宣布《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作废。

    【注释】

    [1]澳门古称“蠔镜”、“濠镜”、“濠镜澳”,别称“濠江”、“镜湖”等,简称“澳”。在珠江口西岸。面积27.5平方千米。包括澳门半岛、氹仔岛和路环岛。澳门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旧属广东省香山县(今中山市)管辖。1553年(明嘉靖三十二年)葡萄牙人借口暴晒水浸货物,进入澳门。1557年通过贿赂守澳中国官员,得以在澳门半岛定居。至17世纪初,已侵占至澳门半岛中部,但为中国政府所遏止。自16世纪中叶至19世纪40年代,明、清政府总体上仍对澳门行使主权。鸦片战争后,葡萄牙不断扩大其侵占地盘。1851年和1864年又先后侵占了氹仔岛和路环岛。期间,葡萄牙多次提出议约要求,企图割占澳门,均未得逞。19世纪80年代,葡萄牙再次提出澳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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