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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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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08年印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建筑施工企业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建筑施工企业除了在公司总部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外,还应根据情况在企业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较大分支机构设置相应的机构,负责分支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其承包建设的工程项目中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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