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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地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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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地的确定

    一、仲裁地的确定

    仲裁地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每个仲裁都有仲裁地,而且仲裁程序适用仲裁地现行有效的法律。仲裁地并不必然是仲裁行为进行地,尽管有时当事人未能选择适用于仲裁行为的法律,但它显然是仲裁进行地的法律,因为该地与仲裁程序有最密切的联系。尽管CAS《体育仲裁规则》第R28条规定仲裁地位于瑞士洛桑,但是它允许在其他地方进行仲裁审理体育争议,因此CAS位于瑞士洛桑但却可以在美国纽约和澳大利亚悉尼设有仲裁办事处进行仲裁,也可以在奥运会以及英联邦运动会上设立特别仲裁分院进行仲裁活动。

    仲裁地的选择具有两个方面的主要作用,即它首先是仲裁和适用于仲裁的地方性规范的一种联结,其次它也是在当事人不能执行仲裁裁决时强制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一个标准。所有的提交CAS仲裁的争议,不考虑其提交的是奥运会特别仲裁庭、普通仲裁庭还是上诉仲裁庭,都同样适用于瑞士的法律。因此不管仲裁审理的地点位于何处,在仲裁程序方面所适用的规范都是统一的。

    瑞士国内关于对CAS裁决申诉的法律规定和国际仲裁的发展基本上是一致的。[188]《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2章第182条第3自然段规定,不论所选择的程序为何,仲裁庭均应保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平等以及双方当事人在辩论程序中进行陈述的权利。这就要求仲裁员应当给予当事人享有正当法律程序的权利。第190条则规定了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的仲裁裁决的救济手段。[189]

    在CAS的实践中,仲裁地问题并不出自奥运会特别仲裁庭而是出自CAS自身。的确,在2000年9月1日,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法院就Raguz诉Sullivan案作出的判决承认瑞士洛桑为CAS所在地,其结果是它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尽管事实是对该争议的仲裁完全是在悉尼进行的。新南威尔士上诉法院对Raguz案件的判决开创了一个先例,对于努力创建一个与全球体育运动的需要相一致的全球性争议解决机制来说,这对CAS是一个鼓励。[190]

    该案件争议的焦点是新南威尔士上诉法院对该申请的管辖权以及相关的仲裁条款是否含有一个排外协议的问题。根据1984年澳大利亚《商事仲裁法》第40条规定,如果有一个排除法院管辖的专有仲裁协议并且该仲裁协议不是“内国仲裁协议”,法院对允许上诉没有管辖权。仲裁协议不允许上诉,因此需要裁决的问题就是该仲裁协议是否一个内国协议。如果该协议与国内仲裁有关,即规定不在澳大利亚而在其他国家进行仲裁,该排外协议就是无效的。CAS对Raguz争议进行的仲裁是否一个“国内仲裁”,或者说它是一个“在外国而不是在澳大利亚进行的仲裁”?因为奥运会即将到来,上诉法院认为是后者,也即它是在外国而不是在澳大利亚进行的仲裁。上诉法院认为,因为体育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地是洛桑,而且根据判例法,尤其是上议院关于Peruana的裁决,以及国际商会统一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第20条的规定,[191]法院认为仲裁地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并且强调“所谓的仲裁地与仲裁员审理争议的地方、询问以及会面的地方有明显的区别”。

    对内国仲裁协议的法定解释不包括在国外而不是在澳大利亚进行的仲裁,即使该仲裁协议的当事人都是澳大利亚国民。反对国内法院管辖的被告指出,该仲裁协议不是内国仲裁协议,因为根据CAS的章程以及仲裁规范,仲裁地是在瑞士洛桑。原告指出不在澳大利亚进行的仲裁指的是某特定仲裁中的既定裁决程序地,在该案中是指悉尼。法院采纳了被告的观点,相应地驳回了原告的上诉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立法的历史过程“在其他国家而不是在澳大利亚进行的仲裁”应当理解为“技术意义上的仲裁地,从国际仲裁的角度来讲这是一个得到广泛确认的概念”。[192]根据法院的意见,立法的目的是允许当事人选择一个法律上的仲裁地并且可以根据特殊争议的需要来确定听证会的实际地点。相应地,上诉法院认为排外协议是有效的,它对该争议没有管辖权。因此,撤销该裁决的诉讼应当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的规定向瑞士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这种情况在对Raducan争议的裁决里发生过,该裁决由悉尼奥运会特别仲裁庭作出,但是在瑞士的上诉却败诉。[193]根据瑞士最高法院的判决,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76(1)条规定,对仲裁裁决提起上诉的两个要求即至少一方当事人居住在国外并且仲裁机构所在地是在瑞士在本争议中都符合。[194]

    不管CAS仲裁的审理是在什么地方,它们的法定仲裁地都是洛桑。这是CAS《体育仲裁规则》的一条规定,而该条已被纳入仲裁协定中。这适用于所有的CAS仲裁,而不用考虑实际的庭审是在什么地方,也不用考虑是由在洛桑的CAS还是在其他地方的仲裁庭进行的仲裁程序。

    在CAS仲裁中,把法定仲裁地认定为一个地方而不用考虑实际的仲裁地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首先,这种选择为所有的CAS仲裁提供了一个统一的程序机制,而不管这些裁决是由洛桑的CAS作出的还是由其在美国以及大洋洲的分院或者奥运会特别仲裁庭作出的。这样可以使得不管CAS的仲裁行为发生在什么地方,这些仲裁都有一个稳定的法律框架,并且能够确保申请CAS仲裁的当事人能够得到同等的待遇。它不仅体现在根据体育仲裁规则所适用的规范方面,也考虑到了适用于仲裁程序的仲裁法,因为奥运会的举办地点是在不断变化的,但是法律框架是不变的。而且,把仲裁地确定为洛桑也为随后执行仲裁裁决而决定仲裁地提供了一种连接,因为在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时候是要考虑外国仲裁裁决或者非内国仲裁裁决的因素的。

    其次,在举办奥运会的地方进行仲裁的目的是尽可能方便地利用仲裁为当事人服务,并且尽量迅速地利用仲裁方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这是为了给参加奥运会的当事人提供方便,并不意味着其具有什么法律上的意义。

    最后,在仲裁过程中给予当事人的同等待遇是与产生争议的体育比赛的同等标准一致的。不管在什么地方举行比赛,时间总是一致的。另外,把仲裁地认定为瑞士洛桑也与选择解决争议的实体法是统一的。[195]譬如根据《奥运会特别仲裁规则》第17条的规定,仲裁庭必须“根据《奥林匹克宪章》、应适用的规范、其认为适当的一般法律原则以及法律规范”来裁决争议。这种解决体育争议的规范是跨国的、统一的和全球性的规范,它们的适用不取决于地域关系,也不受地域性的限制。[196]正是由于把瑞士洛桑作为CAS唯一的仲裁地,才使得这种仲裁解决体育争议的全球性实体法与一个统一的程序法相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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