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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工程监理单位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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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工程监理单位的选择

    §3.5 工程监理单位的选择

    3.5.1 项目法人选择监理单位需考虑的主要因素

    选择一个理想而又合适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来讲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必需慎重选择。项目法人选择监理单位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1)必须选择依法成立的工程监理单位。即选择取得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化监理单位或兼承监理业务的工程咨询、设计、科研等单位。

    (2)被选择的工程监理单位的人员应具有较好的素质,具有足够的可以胜任建设项目监理业务的技术、经济、法律、管理等各类工作人员。

    (3)被选择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具有良好的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技能和工程建设监理的实践经验,能提供良好的监理服务。

    (4)被选择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具有较高的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5)被选择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及较好的监理业绩。工程监理单位在科学、守法、公正、诚实方面有良好的声誉,以及在以往工程项目监理中有较好的业绩,监理单位能全心全意地与项目法人和施工承包单位合作。

    (6)合理的监理费用。

    国外监理单位的一般选择方法,通常是由项目业主指派代表根据工程项目情况以及对相关咨询、监理公司的调查、了解,初选有可能胜任该项监理工作的3~6个公司,业主代表分别与初选名单上的咨询公司进行洽谈,共同讨论服务要求、工作范围、拟委托的权限、要求达到的目标、开展工作的手段,并在洽谈过程中了解监理公司的资质、专业技能、经验、要求费用、业绩和其他事项。项目法人代表会见各家公司后,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将这些公司排出先后顺序;按排队顺序和各家公司洽谈费用与委托合同,若第一家公司达不成协议,再继续与第二家公司洽谈,依此类推。

    3.5.2 建设监理委托方式

    工程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任务,可以由项目法人直接委托,也可以由项目法人通过竞争方式择优委托。《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指出:“项目法人一般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如前所述,项目法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建设监理委托方式,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方式,也可以采取招标方式择优委托,可以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全部或部分阶段的监理,也可以委托几个监理单位分别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监理单位可以接受一个建设项目的监理任务,也可以接受几个建设项目的监理任务。下面介绍建设监理的两种委托方式。

    1.直接委托方式

    目前,在我国采用直接委托方式十分普遍,几乎绝大多数的工程项目都采用这种方式,其主要原因在于这种方式比较简单,以及我国建设监理起步比较晚,且监理业绩不多所致。其实,采用直接委托方式也是有前提的,通常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直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

    (1)项目法人与监理工程师有较好的合作经历,双方满意,即在以往的工程建设项目中进行过合作,而且合作得很好,双方愿意再次合作。或采取分阶段监理的工程项目,如前一阶段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很顺利,较好地完成了监理任务,监理单位又有能力承担下一阶段的监理任务,项目法人均可以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

    (2)有丰富工程监理工作经验和工程信誉卓著的监理单位。这样的工程监理单位往往是一些社会知名度很高的监理公司,这类公司的业绩已为社会所公认。

    (3)专业性很强的工程项目。如果项目的专业性很强,一般工程监理公司没有经验或缺乏丰富经验,只有专门从事这类专业工程监理的公司才具有这样的实力,那么,项目法人在考察其信誉并认为可行时,多数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

    (4)工程项目较小或委托监理范围较小。对于小且简单的项目,以及虽然项目不小,但只将很少的工程服务工作委托给监理公司时,多数不必花太多精力于委托工作上,而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

    2.竞争委托方式

    除以上情况外,一般对于大中型项目,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或属于国际承包工程项目等,多数采用竞争性委托方式。

    采用竞争性委托方式需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和时间,但是,这些投入与取得的效益相比往往是微不足道的。

    一个工程项目的成败,原因固然不一,但是监理单位的素质和管理水平对此有很大影响。如何能够选择一个最合适的公司来承担项目的监理工作,则是至关重要的。因此,作为项目法人应认真选择有经验、有人才、有方法、有手段、有信誉的监理单位。

    3.5.3 竞争性委托的一般程序

    项目法人采用竞争方式委托工程监理单位时,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确定委托监理服务的范围

    项目法人根据项目的特点以及自己对项目管理的能力,确定在哪些阶段委托监理:是整个项目的实施阶段,还是其中一个阶段;在这些阶段中,将哪些工作委托给工程监理单位。这是项目法人在开始委托时要考虑的首要问题,也就是确定自己的监理需求。

    2.编制监理费用概算

    建设监理是有偿的服务活动,为了使工程监理单位能顺利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成项目法人委托的任务,并达到满意的程度,必须付给监理单位一定的报酬,以补偿监理在工程服务中的直接成本和各项开支、利润和税金,这是工程监理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同时,作为委托方,需要为开展监理工作提供各种方便的条件和后勤支持,也需要一定数量的费用。所有这些费用必须事先进行估算或概算,做好财务上的准备以及谈判的准备。

    3.成立委托组织机构

    项目法人着手委托之前,应预先成立专门的委托机构,由这个机构直接进行委托方面的一系列事务性工作,并由这个机构及时与领导沟通,便于领导决策。这个机构人员宜少而精,所有成员必须在三方面具有基本条件,即他们十分熟悉本工程项目的情况;了解有关监理方面的基本知识和业务及行业情况;能够秉公办事,有一定的公关能力。

    4.收集并筛选监理单位,确定参选名单

    国际上一个公认的经验是,在选择监理单位时,参选名单的长短,应按取短不取长的原则办,即形成一个所谓的“短名单”。一是数量大则评审监理规划书的时间太长,甚至因为数量大,反而造成差异过小,以至影响质量的辨别;二是参选单位过多,影响实力雄厚、信誉卓著的监理单位参加的积极性,使他们拒绝参加或不尽力提高规划书质量;三是大量公司投入竞争,又大量地被淘汰,使得这些被淘汰的公司造成资金损失,这笔费用迟早要在今后的监理合同中补偿回来,最终会使监理费提高,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都是不利的。

    按国际通行作法,参选公司数量以3~6家为宜,对于像世界银行这样的国际金融组织,它们在选择“咨询人”时,还有其他一些政策应当遵守。例如,要求来自同一国家的监理单位数量以不超过两家为宜,应考虑至少一家来自发展中国家,鼓励借款人将本国监理单位列入参选行列等。

    5.确定选择方式

    项目法人选择监理单位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根据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规划书的质量,配备监理人员的素质和监理单位的工程监理经验和业绩来选择,即先进行单纯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合格者再进行监理费用的评审。第二种就是进行综合评审,既考虑技术评审内容,又考虑监理费用报价。如果采用综合评审方式,最好要求技术评审内容与监理费用评审内容分别单独密封,在评审时,先评审技术部分,然后再评审监理费用报价的内容,以避免费用报价的高低给技术评审造成影响。

    具体采用哪种方式,主要取决于建设项目的复杂性和难易程度,以及项目法人对工程监理单位期望的大小。但是,无论采用哪一种选择方式都应反映和体现一个基本事实,即选择工程监理单位重在其监理水平、监理经验、社会信誉和投入监理的主要人员的素质。而监理费用则是评审的第二位因素,因为选择一个理想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可以优化实施项目,可以在经济方面产生良好的效益,所带来的好处远比支付的监理费要大。

    6.发出邀请信

    邀请信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工程项目简介。

    (2)拟委托服务的范围、内容、职责、合同条件以及其他补充资料等。

    (3)监理费用计价基础方式。

    (4)监理规划书编制格式、要求、内容。

    (5)监理规划书编制的时间要求。

    (6)监理规划书有效期规定,即在此期间不允许改变监理人员配置方案和监理报价等。

    (7)提交规划书的地点、方式和日期。

    (8)开始监理的时间。

    (9)项目法人可提供的人员、设施、交通、通信以及生活设施等。

    (10)其他,如有关纳税规定,当地有关法律,其他被邀监理单位名单,被邀方接受邀请的回复办法等。

    7.评审

    评审包括三方面基本内容:监理单位的监理经验和业绩,监理规划书(或称监理大纲)和监理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但是,对以上三方面的评审并非等同对待。其重要程度依次为:监理人员素质和水平、监理大纲、监理单位的经验。监理单位经验所占比例较小的原因主要是,在确定选择名单之前已经进行了一番评比和筛选,这个筛选过程就是对这些监理单位的一般经验的评价。评审阶段对监理单位评审内容,则侧重于本项目更直接的经验以及特殊经验的要求方面。

    对监理规划(监理大纲)的评审着重于该监理单位对项目委托任务的理解程度,有无创造性的设想,采用的监理方法和手段是否适当,是否科学,是否能满足对项目监理的需要。

    对配备于本项目上的主要监理人员的评审给予极大的重视,这是监理工作的特点所决定的。因为,一个工程项目监理的好坏,取决于实际投入的监理工程师的素质水平和他们的努力程度,尤其是关键性人物,如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监理人员方面的评审内容侧重三个方面:一般资格,包括学历、专业成绩、任职经历等;对本项目适应情况,包括与本项目类似的工程监理经验,以及拟议中所承担的工作是否与他的专业特长和经验相符合等;项目所在地的工作经验,主要指对项目外部环境的熟悉程度,这是十分必要的经验。

    有些监理单位为了获得通过,不适当地将数量较大的高级专家列入监理人员名单中,评审时应予以注意。因为如果过多的高层专业人员集中在一个项目中,往往不能维持较长时间,他们不能较长时间的住在工地,不了解工程实际情况,同时还会引起监理费用的提高。所以,评审监理人员应着重主要方面,即监理负责人素质和能力,以及监理人员整体结构的合理性。

    8.签订监理委托合同

    与中选监理单位谈判,签订监理委托合同。

    从以上选择过程来看,工程监理单位的选择与一般性质的工程招标、投标以及货物采购是有所区别的。

    首先,监理费用不是选择监理单位的主要因素;其次,不存在类似于工程招标(指公开招标方式)中的资格预审过程,参加选择的监理单位数量比较少;再次,对监理规划书的提交方式、时间等规定,也不如工程招标那样严格,无需提交“保函”等经济保证手段。

    今后,随着建设监理市场逐步的发展和完善,走上法制化、规范化,以及监理队伍的水平和素质逐步提高,项目法人选择工程监理单位一般应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如对投标的监理单位进行资格审查,不允许监理单位越级承揽监理业务,只能在核定的等级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等,否则,原则上应视为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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