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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一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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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一层制度

    所谓“三会一层”,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见图3.1)。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管理层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具体实施董事会的决定。

    图3.1 “三会一层”制度示意图

    图3.1中,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必不可少;董事会可以不设,只设执行董事;监事会可以不设,只设1名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可以聘任经理,也可以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

    《公司法》对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权有一般性规定,公司章程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自行调整。

    在表决方面,股东会一般按表决权表决(数表决权),只有在涉及新股东进入时按照一人一票制表决(数人头);董事会和监事会都是一人一票制(数人头)。

    翻遍《公司法》,你会发现,《公司法》对股权的比例,只讲出资比例(表决权按出资比例,分红权按实缴出资比例,剩余财产分配权按出资比例),或表决权比例(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申请公司解散,都要求一定的表决权比例)。所以,股东的权利与这两个比例息息相关。

    表决权比例是股东权利中的重中之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的出资比例按《公司法》规定一般是认缴出资比例。但审判实践中,如果全体股东约定或股东会决议确定了实缴出资时间,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了实缴出资时间,如有股东违约,则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如果都没有实缴,则仍然按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约定与出资比例不同的表决权比例,但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

    股东的分红权一般与实缴的出资比例一致,但全体股东约定与此不一致的以全体股东约定为准。这个全体股东约定,可以是股东协议,可以是一致同意的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全体股东一致通过的公司章程。

    但是,因为决议不同于协议,决议一旦通过,对于不同意的成员也有约束力,而协议,一方只要不签署,就对他不生效力。所以,必须重视决议的程序和表决机制,不能有瑕疵,尤其不能影响表决结果,否则,可能会被撤销。而协议重视意思自治,是当事人自由决定的结果,除非存在欺诈或胁迫,否则不会撤销。

    在此,理彰建议,以股东协议方式约定分红比例更稳定可靠。

    《公司法》中并没有出现过“股权比例”的说法,而是出资比例或表决权比例。我们常说的股权比例,一般是认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额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最大限度。

    案例

    小呆:我们公司的出资比例、表决权比例和分红权比例都不一致,以后出现股权变动会不会比较麻烦?股权转让怎么计价?

    理彰建议:三个比例都不一致会比较麻烦,尤其是公司融资时,投资人的表决权和分红权一般是一致的,这就要约定原有股东按照原有的各种比例相应调整。建议三者间至少两者保持一致,如表决权与出资比例保持一致,可以考虑按照表决权比例调整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

    股权转让时的定价要看转让的比例,受让人关注的是分红权还是表决权,如果是分红权,合理的方式是以分红权为准定价,按照表决权比例略作调整。

    股东会表决的事项分为一般事项和重大事项:一般事项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表决方式,重大事项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这就是我们前面所列的几个关键股权比例的由来。

    公司治理实际是安全和效率之间的平衡。一般来说,越多表决权通过的事项,越不容易犯错误,日后越不容易产生争议,这就是决策安全;但需要越多表决权通过的事,越不容易通过,这就影响了效率。安全更多的是保障小股东利益,效率是让公司尽快决策,由大股东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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