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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分类的概念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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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分类的概念和意义

    一、证据分类的概念和意义

    证据分类,并非出于法律的规定,而是学理上对证据所作的一种划分。证据分类,指法学理论上按一定的标准,从不同的视角把证据划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便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掌握不同类型证据所具有的特点和规律,从而更有效地运用证据,认定案情。

    我国根据历年来的证据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实际经验,结合我国的辩证唯物主义哲学观所指导的证据理论,同时借鉴国外的各种分类学说的合理成分,对法定的八种证据再进行学理重组分类。我国诉讼法学界将八种法定证据种类依照四个设定的理论标准进行分类,而每种分类又采取二分法,即: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这些分类是在设定不同的理论视角的基础上,根据相关证据的共同属性而划分的。所以,某一个案件中的某一项证据,一般具有多种属性,如某被害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陈述,从其证据表现形式上分类属于言词证据;从其来源分类,属于原始证据;从证明作用分类,属于控诉证据;从证明关系上来分类,属于直接证据。

    证据的理论分类不仅有利于学术上对证据的特点、规律进行更深层次的分析和研究,而且也便于在工作中正确地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各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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