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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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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

    三、委托加工物资的核算

    (一)委托加工物资概述

    企业购入的物资,有一些需要进一步加工才能用于生产经营。由于受本企业条件的限制,需要把一些材料委托外单位将其加工成另一种性能和用途的物资。

    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加工的物资,其实际成本应包括加工中实际耗用物资的实际成本、支付的加工费用、支付的税金以及加工物资的往返运杂费。

    (二)委托加工物资的核算

    委托加工业务在会计处理上主要包括拨付加工物资、支付加工费用和税金、收回加工物资和剩余物资等几个环节。

    1.拨付加工物资:企业发给外单位加工物资时,按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如果发出物资按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还应同时接转成本差异。

    2.支付加工费、运杂费等,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缴纳的消费: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的,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出售的,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4.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物资:加工完成验收入库后,应按加工收回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如果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的,应按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按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或“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例14:某企业委托甲公司加工一批材料(属于应税消费品)。原材料的成本为200 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70 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材料收回后用于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加工费等已经支付。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有关账务处理过程如下: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材料        200 000

    贷:原材料           200 000

    (2)支付加工费用、消费税、增值税的处理: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200 000+70 000)÷(1-10%)=300 000(元)

    (受托方)代扣代交的消费税:300 000×10%=30 000(元)

    应纳增值税=70 000×17%=11 900(元)

    由于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产品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则应作:

    借:委托加工物资                   70 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0 000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 900

    贷:银行存款              111 900

    如果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则应作如下分录: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进项税额)    11 900

    贷:银行存款              111 900

    (3)加工完成收回时:

    借:库存商品              270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27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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