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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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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能够满足主体(权利人)利益需要的物质和非物质财富。法律关系客体也是法律关系构成的基本要素之一。如果没有客体,权利和义务就失去目标,成为没有实际内容的东西,也就不能构成具体的法律关系。

    (二)确定法律关系客体范围的因素

    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社会条件,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是不同的。决定法律关系客体范围的因素可以从以下几个层次来认识。

    1.法律的规定。任何社会现象要成为法律关系的确认,首先决定于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是法律关系客体得以出现的前提。我们认为应当成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现象,如果没有法律规定,仍不会是法律关系客体;我们认为不应当成为法律客体的现象,如果现行法有此规定,它仍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同时,一种现象要成为怎样的法律关系客体,还决定由怎样的法律规定。比如一种现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决定于是用民法规定还是用行政法规定。

    2.社会成员的利益需要。法律关系客体的确定源于社会成员的利益需要,即某种现象构成能够满足社会成员利益需要的资源时,立法才可能将其纳入客体的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能够满足社会成员利益的资源都有必要和都能够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成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资源的有限性和可控性是资源成为法律关系客体的重要属性。资源的有限性会导致人们在资源利用上的矛盾和冲突,这决定了法律调整的必要性。资源的可控性决定法律调整的可能性,如不可控法律亦不可能调整。如外星矿藏可望而不可及,法律不可能将其规定为法律关系客体。

    3.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状况。社会成员的利益要求,法律调整对某种利益要求及相关资源的主观选择和确认,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和社会发展水平所决定。比如,在奴隶社会,奴隶是法律关系的客体而不是主体,这是由当时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状况决定的。现在像电讯频道、清洁的空气、不受干扰的环境等,都成了法律关系的客体,这也是生产力和社会发展决定的。

    (三)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在物质和精神上的需要是多方面的,因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是多种多样的。一般说来,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非物质财富和行为结果三类。

    1.物。这指的是在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指向的物质财富。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可以是自然物,如森林、河流、土地、矿藏等,也可以是人造物,如衣服、房屋、汽车等。物可以是有体物,如前述各物;也可以是无体物,如光、热、电、电讯频道等;还可以是财产的一般表现形式,如货币及其他有价证券。

    2.非物质财富。这指的是脑力劳动的知识性成果以及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财富。脑力劳动的知识性成果,又称智力成果,包括科学著作、文艺作品、科学发明、发现、商标等。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包括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生命、健康、身体、肖像、名誉、隐私以及身份等。

    3.行为结果。即指行为所造就的状态。一定的行为结果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就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在这一方面,有的著作通常将行为当作是法律关系的客体,而不是行为的结果。其实,任何法律关系都有权利义务行为,任何权利义务行为都是法律关系的实际社会内容而不是客体。对于人们的利益满足来说,行为只是手段而不是对象,除了物质的和非物质的财富以外,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的结果,比如服务,人们追求的不是服务的行为本身,而是服务行为的结果,而且,对于义务是否履行的评价,也不是行为与否,而是行为的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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