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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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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

    案例二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

    一、案例呈现

    1953年12月31日,周总理会见了印度政府代表团。这个代表团是来参加有关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的谈判的。谈判开始时,周恩来对客人们说,中印两国的谈判在今天,12月的最后一天开始了,我们说过要在1953年开展这一谈判,现在实现了。我们相信,中印两国的关系会一天天好起来,中印两国关系的原则是从新中国建立时确立的,它就是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及和平共处的原则。周恩来还说明谈判的任务是“解决两国间业已成熟的悬而未决的问题”。印度在谈判中也同意这五项原则。这是中国领导人最早谈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四个月后,两国就此问题达成协议,签订了《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该协定开头有这样一段话:“双方同意基于(一)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二)互不侵犯,(三)互不干涉内政,(四)平等互惠,(五)和平共处的原则缔结本协定。”这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首次在外交文件中出现。

    1954年6月,正在出席日内瓦会议的周恩来利用休会时间对印度和缅甸进行访问,这是周恩来首次出访南亚国家,受到两国政府隆重热烈的欢迎。1954年6月28日,中印两国总理发表联合声明,倡导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处理国际关系的准则。在表述方式上,将以前“平等互惠”的提法改为“平等互利”。现在一般都将这一天作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提出的纪念日。

    1954年9月底到10月中旬,由赫鲁晓夫和布尔加宁率领的苏联政府代表团访华。两国领导人于10月12日发表了中苏两国政府联合宣言。宣言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联将继续把它们同亚洲和太平洋区域的各个国家以及其他国家的关系,建立在严格遵守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基础之上,这样就为发展有成果的国际合作开辟了广泛的可能。宣言中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表述方式一直沿用至今。

    ——根据人民网《新中国外交解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怎样提出的》改写,原文见http://culture.people.com.cn/GB/40479/40482/3098561.html

    二、案例讨论

    结合我国外交实践谈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重要意义。

    三、案例点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为了处理与周边国家之间的关系而提出的外交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本质是反对侵略和扩张,维护国家的独立自主。这五项原则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第一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前提;第二项原则“互不侵犯”,是指在处理国家间和国家关系中排除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第三项原则“互不干涉内政”,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核心;第四项原则“平等互利”,是要求在国家之间的各种交往中,彼此以主权国家平等相待;第五项原则“和平共处”,是前四项原则的目的和必然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们在外交实践中一贯恪守这些原则,妥善解决了许多双边争议问题,推动和加深了国际间的相互理解与合作,提高了我国的国际地位。经验证明,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最好的方式。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和运用,被誉为国际关系史上的伟大创举。它概括了新型国家关系的本质,体现了时代的发展潮流和世界各国及各国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经受了50多年国际风云变幻的考验,它的强大生命力已被国际关系的发展历程所证实。在各国相互依存、世界多元多样的今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涵与时俱进,正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被充实和丰富。针对当前的国际关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涵着重反映了以下主张:坚持国家主权平等,尊重世界的多样性,促进世界共同发展,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发挥联合国等机制的作用。

    四、教学建议

    本案例适用于第二节“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的辅助教学,用于分析中国独立自主外交政策的形成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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