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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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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是指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的行政区域。这一制度是为宪法所确立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保障特定行政区域繁荣稳定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我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全国人大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一、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特别行政区是中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为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特别行政区的历史和现状,国家决定设立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是中国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和防务。中央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由中央人民政府依法任命。

    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本地永久性居民依法组成。永久性居民为在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

    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二、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

    (一)行政长官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依法对中央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

    (二)行政机关

    特别行政区政府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首长为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特别行政区政府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

    (三)立法机关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

    关。立法会由选举产生。立法会除第一届任期为两年外,每届任期四年。

    (四)司法机关

    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

    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

    三、特别行政区经济制度

    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

    四、特别行政区社会制度

    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原有教育制度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有关教育的发展和改进的政策,包括教育体制和管理、教学语言、经费分配、考试制度、学位制度和承认学历等政策。

    思考题

    1.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2.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特征是什么?

    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基本方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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