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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过程开庭审理的核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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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过程开庭审理的核心是什么

    第四节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用于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生的特殊情况处理的制度。

    一、延期审理

    (一)延期审理的概念

    延期审理,是指由于出现法定原因,法院将已指定或者已公告的开庭审理的日期延至另一日期,或者将正在庭审的案件延至另一期日继续审理的诉讼制度。延期审理不同于审理期限的延长,它是在案件的审理期限内变更具体的开庭审理的日期;审限的延长是指由于某些原因,案件无法在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内审结,经法定程序予以延长的制度。

    开庭审理的期日是由受诉法院指定的,诉讼法律关系各主体都应当遵守。但当有特殊情况发生,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按时到庭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可以灵活处理,改期开庭。

    (二)延期审理的适用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庭审理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必须到庭的当事人通常是指负有赡养、扶养、抚育义务的当事人,以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当事人。必须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通常是指翻译人员等。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可以在开庭前行使,可以在开庭审理时行使,也可以在得知有可以申请回避的情形时行使。如果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提出回避的申请,法院需要审查并决定,审理无法继续进行,此时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根据案件的需要,如果法院还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或者允许当事人提出新的证人,需要调取新的证据,或者需要重新委托鉴定、勘验,诉讼案件无法进行,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4.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况。诉讼案件情况繁多复杂,法律规定这一弹性条款,以便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根据审判需要,酌情决定延期审理。

    二、诉讼中止

    (一)诉讼中止的概念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特定原因的发生,诉讼程序有必要暂时停止,待停止的障碍消除后,诉讼再进行的制度。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不同,诉讼中止后,案件所有的诉讼活动全部暂时停止,待诉讼程序恢复后,案件的诉讼活动再恢复进行;而延期审理,仅仅是开庭审理活动的延期,其他的诉讼活动并不停止。

    (二)诉讼中止的适用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诉讼中止:(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况。

    《民诉法适用意见》规定,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法院决定中止诉讼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裁定应送达或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裁定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程序的,根据《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原裁定不必撤销,法院依职权通知当事人恢复诉讼即可,原中止诉讼的裁定因此而自动失效。

    三、诉讼终结

    (一)诉讼终结的概念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特定原因的发生,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者诉讼程序的进行已无意义,因而终结诉讼程序的制度。诉讼终结与诉讼中止不同,法院决定案件诉讼终结后,诉讼程序不再恢复,案件的诉讼程序终止了结;而诉讼中止的案件,在中止的事由消灭后,诉讼还恢复进行。

    (二)诉讼终结的适用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诉讼终结:(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法院决定诉讼终结,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以书面方式或口头方式作出。口头裁定的,书记员将裁定内容记录在卷,并告知当事人;书面裁定的,法院应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

    本章小结

    第一审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一般的或重大疑难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包括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和裁判。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身的权益,或者依法由其管理的民事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出司法保护请求的诉讼行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受理是人民法院以起诉的条件为标准,审查原告的起诉,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审理前的准备,是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至开庭审理之前,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所作的审查诉讼文书、了解当事人争点、收集证据或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通知诉讼当事人及参加人等一系列的准备活动。开庭审理,是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在法庭上对案件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审理的全部诉讼活动。案件审理结果经合议庭评议后作出判决,判决书一律公开宣告。

    原告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宣告判决或作出驳回起诉裁定前,可以主动要求撤回其诉讼。在法庭审理中,部分当事人无故未参加诉讼或者无故中途退庭,法院仍可依职权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这就是缺席判决。在诉讼进行中,由于特定原因的发生,诉讼程序有必要中止,待障碍消除后诉讼再继续进行。在某些情形下,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或者诉讼程序的进行已无意义时,法院可终结诉讼。

    思考题

    1.普通程序有哪些特点?

    2.起诉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3.什么是先行调解?

    4.开庭审理的程序如何进行?

    5.什么是撤诉?

    6.什么是缺席判决?

    7.什么是诉讼中止?

    8.什么是诉讼终结?

    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陆老太与黎小明通过房屋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陆老太将其在北京某小区的一套三居室房屋500万元卖给黎小明。合同签订时,黎小明交付给陆老太定金10万元,支付中介费10万元。双方合同约定黎小明3天内支付首付款150万元,其余房款签订贷款合同支付。第三天,陆老太反悔,声称此房不卖了。此时,黎小明一家老小已经迁入此房居住。黎小明要求陆老太履行合同,陆老太拒绝。黎小明遂诉诸法院,要求履行合同。陆老太的丈夫陈某向法院起诉黎小明和陆老太,声称陆老太未经其同意擅自出卖他们夫妻共有房屋,要求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问题:

    1.黎小明起诉的案件与陆老太丈夫陈某起诉的案件是否是本诉与反诉的关系?

    2.若法院将这两个案件分别审理,两案将发生怎样的关系?

    延伸阅读

    1.胡亚球、章建生著:《起诉权论》,广西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2.段厚省著:《民法请求权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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