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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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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1.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为保证车辆安全行驶、运行可靠,汽车运行必须符合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规定的技术条件。汽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主要内容如下。

    (1)车辆外观整洁,装备齐全,紧固可靠,各部件完好,并具有正常的技术性能。

    (2)发动机动力性能良好,运行平稳,没有异响;燃料、润滑材料消耗正常,无漏油、漏水、漏气、漏电现象。

    (3)底盘各总成连接牢固,无过热,无异响,性能良好,各润滑部位不缺油,钢板弹簧无断裂或错开现象,轮胎气压正常,汽车、挂车连接和防护装备齐全、可靠。

    (4)转向轻便灵活,转向节及臂、横直拉杆及球销不得松旷,性能良好,前轮定位符合要求。

    (5)车辆制动性能符合规定,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离后,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6)客车车厢、货车驾驶室内应不进尘土,不漏雨,门窗关闭严密、开启灵活;挡风玻璃视线清晰;客车座椅齐全、整洁、牢固;货车车厢无漏洞,栏板销钩牢固、可靠。

    (7)车辆的噪声及废气排放符合有关规定。

    (8)灯具、讯号、仪表和其他电气设备配备齐全,工作正常、可靠。

    2.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车辆运载具有易爆、易燃、有毒、放射性等危险货物时,必须符合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1988)的规定。其主要技术条件是:

    (1)车辆的车厢、底板平坦良好,栏板牢固,衬垫不得使用松软易燃材料。

    (2)运载危险货物的车辆左前方悬挂黄底黑字的 “危险品”标志。

    (3)根据车内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车辆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等。

    (4)车辆行驶和停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规要求。

    (5)必须指派熟悉车内危险物性质的人员担任押运人员,严禁搭乘无关人员。

    (6)车辆总质量超过桥梁、渡船标定承载质量,或车辆装载超高、超宽、超长时,均应采取安全有效措施,报请当地交通、公安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允许,不得冒险通过。

    3.特种货物运输运行技术条件

    特种货物运输,除符合普通货物运输的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相应的特殊要求:托运人要求急运的货物,经承运人同意,可以办理急件运输,并按规定收取急件运费;凡对人体、动植物有害的菌种、带菌培养基等微生物制品,非经民航总局特殊批准不得承运;凡经人工制造、提炼,进行无菌处理的疫苗、菌苗、抗菌素、血清等生物制品,如托运人提供无菌、无毒证明可按普货承运;微生物及有害生物制品的仓储、运输应当远离食品;植物和植物产品运输须凭托运人所在地县级 (含)以上的植物检疫部门出具有效的 “植物检疫证书”;骨灰应当装在封闭的塑料袋或其他密封容器内,外加木盒,最外层用布包装。

    4.特殊条件下车辆运行技术条件

    车辆在危险渡口和桥梁上通过时,或在遇有临时开沟、改线、水毁、塌方、冰坎、翻浆等情况时,必须采取确实有效技术措施,以保障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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