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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学》《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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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学》《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论证思路_国家义务研究:以公民基本权利演变为分析视角

    

    本书第一部分绪论的主要任务是交待选题意义和目的,对公民权利与国家义务这些基本概念作出界定,明确本书是在何种意义上谈及公民权利与国家义务。在阐释了国家是什么,我们为什么需要国家,明确了国家和政府的区别后,将对个人权利与国家义务的讨论限定在自由主义传统中。

    在第一部分明确了在对待国家问题上的基本立场后,本书第二部分主要探讨近代以前的公民与国家观念,古希腊的政治思想为文艺复兴以来的政治思想提供了理论来源,在源头上探寻公民与国家的关系问题,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阐释公民与国家问题。

    本书第三部分试图阐释启蒙思想家如何以社会契约论证了国家的产生,在解释国家的产生时启蒙思想家如何将保障天赋自然权利作为国家的义务。自然权利的思想最终如何制度化为由国家宪法加以保障的法律权利。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自然权利思想衰落,古典功利主义思想家如何论述公民权利思想,并最终以公民法律权利论证国家存在的目的与义务。最后,试图回答近代以自由权为核心的公民权利对国家义务的要求是什么。

    本书第四部分的主要任务是回答,随着人们对社会正义的重新认识,人们如何认识社会权利,国家应该如何承担保护公民社会权利的义务。面对不同于自由权利的社会权利,国家该提供何种保障义务。作为为公民福利权利提供积极保障的福利国家理论,其理论提出及现实发展所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在自由主义内部福利国家理论造成了哪些争议,人们该如何完善权利与义务观念。在这部分的最后探讨了德国公法思想中的国家义务问题,其论证路径为我们解决社会权利实现问题提供了不同的思路。

    本书第五部分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在人权观念日新月异的时代,越来越多的权利名目被纳入人权,我们该如何看待人权与公民权的关系,国家在保障人权方面该承担哪些义务。国际人权保护对传统的国家主权是否构成挑战,主权国家如何回应全球化对其的挑战,国家如何更好地履行义务维系自身的存续。

    本书在结论部分总结全书,探讨本书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对未来的研究提出展望。

    【注释】

    [1][英]戴维·米勒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791页。

    [2][美]梅里亚姆:《卢梭以来的主权学说史》,毕洪海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5页。

    [3][英]昆廷·斯金纳、[瑞典]斯特拉思主编:《国家与公民:历史、理论、展望》,彭利平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4~35页。

    [4][美]梅里亚姆:《卢梭以来的主权学说史》,毕洪海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49~150页。

    [5][德]威廉·冯·洪堡:《论国家的作用》,林荣远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9页。

    [6]陈醇:《论国家的义务》,《理论法学》,2002年第8期。

    [7][德]威廉·冯·洪堡:《论国家的作用》,林荣远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54~60页。

    [8]朱福惠:《从限权到控权——宪法功能发展研究》,《现代法学》,1999年第5期。

    [9]袁曙宏、韩春晖:《公法传统的历史进化与时代传承——兼及统一公法学的提出和主张》,《法学研究》,2009年第6期。

    [10]尹文强、张卫国:《受教育权的国家义务分类浅析》,《比较教育研究》,2007年第3期。

    [11]周鲠生:《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第233页。

    [12]陈醇:《论国家的义务》,《理论法学》,2002年第8期;蒋银华:《两权博弈与国家义务论》,《宁夏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蒋银华:《论国家义务的基本内涵》,《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13]龚向和、刘耀辉:《基本权利国家义务是宪政的产物》,《法治研究》,2010年第6期。

    [14]龚向和:《国家义务是公民权利的根本保障——国家与公民关系新视角》,《法律科学(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15]龚向和、刘耀辉:《基本权利的国家义务体系》,《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16]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第二十二届会议(2000年)第14号一般性意见。

    [17][日]大沼保昭:《人权、国家与文明:从普遍主义的人权观到文明相容的人权观》,王志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210页。

    [18]参见张翔:《基本权利的规范构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

    [19]尊重义务指国家自身不妨碍和干预公民自由的义务,保护义务指国家必须采取措施预防、制止、惩罚第三人侵害的义务,给付义务指公民通过自身努力不能达到基本权利的最低要求时国家予以救助的义务。参见龚向和、刘耀辉:《基本权利的国家义务体系》,《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20]牛建勋:《论基本权利保障中的国家义务》,内蒙古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

    [21]龚向和、刘耀辉:《基本权利的国家义务体系》,《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22]蒋银华:《论国家义务的基本内涵》,《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23]褚松燕:《个体与共同体——公民资格的演变及其意义》,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第16~18页。

    [24][美]J.范伯格:《自由、权利和社会正义——现代社会哲学》,王守昌、戴栩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91~92页。

    [25][英]戴维·米勒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711页。

    [26][英]戴维·米勒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711页。

    [27]余勇:《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相关性问题》,《哲学研究》,2000年第10期。

    [28]黄金荣:《权利理论中的经济和社会权利》,http://www.jus.cn/showarticle.asp?articleid=341,2007年10月27日。

    [29]黄金荣:《权利理论中的经济和社会权利》,http://www.jus.cn/showarticle.asp?articleid=341,2007年10月27日。

    [30]余勇:《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相关性问题》,《哲学研究》,2000年第10期。

    [31]余勇:《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相关性问题》,《哲学研究》,2000年第10期。

    [32]余勇:《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相关性问题》,《哲学研究》,2000年第10期。

    [33][英]戴维·米勒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30页。

    [34][英]戴维·米勒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641页。

    [35][英]伯特兰·罗素:《权力论》,吴友三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23页。

    [36]王浦劬主编:《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74页。

    [37][英]戴维·米勒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641页。

    [38]龚向和:《国家义务是公民权利的根本保障——国家与公民关系新视角》,《法律科学(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39][法]莱昂·狄骥:《公法的变迁·法律与国家》,郑戈、冷静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第235页。

    [40]同上,第13页。

    [41][法]莱昂·狄骥:《公法的变迁·法律与国家》,郑戈、冷静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第444页。

    [42]参见[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

    [43]龚向和:《国家义务是公民权利的根本保障——国家与公民关系新视角》,《法律科学(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44]惠毅、邓巍:《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关系》,《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45]蒋银华:《论国家义务的基本内涵》,《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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