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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制企业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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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制企业法概述

    第一节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概述

    一、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的概念和立法概况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是指调整有关集体所有制企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法,我国一直是分城镇和乡村两种情况分别立法的。过去,两方面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都不少,但都缺少一部基本法或相当于基本法的法规。至今,我国还没有制定《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目前,调整有关集体所有制企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国务院于1990年6月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1991年9月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另外,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也有一些规范集体所有制企业经济关系的规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概念和种类

    集体所有制企业(简称集体企业),是指由劳动群众集体享有企业财产所有权,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社会经济组织。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按其所在地域及设立人不同,划分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简称城镇集体企业)与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简称乡村集体企业)两大类。

    (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1.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概念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由城镇劳动群众或集体经济组织设立,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组织。

    这里所说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是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1)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2)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3)投资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上述(1)、(2)两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在企业全部财产中占主导地位(一般不低于51%)。

    2.城镇集体企业的任务

    城镇集体企业的任务是: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在国家指导下,发展商品生产,扩大商品经营,开展社会服务,创造财富,增加积累,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繁荣社会主义经济。

    (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

    1.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概念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由乡、村农民集体举办,财产属于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按劳分配为主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这里的“集体所有”,是指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或属于举办该企业的全体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由乡或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大会)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所有权。

    2.乡村集体企业的经营形式

    乡村集体企业可实行多种经营责任制形式,如承包、租赁,或与其他所有制企业联营,但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不变。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的,乡村集体企业并非企业所有者。

    两者虽然均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但由于产生渊源、所有者、管理体制等不同,有关法律对两者的规定在许多方面都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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