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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账核销在会计上和税务上的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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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账核销在会计上和税务上的差异性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不断修订,核销政策的不断放宽,大大鼓励了银行通过核销快速处置不良资产,在核销形成的损失需要银行呆账准备金抵补,这也进一步加大了银行的损失,降低了银行的利润率,因此,这也是核销这种处置不良资产方式的弊端,银行必须在降低不良资产规模(不良资产率)和保持利润这两点做出选择或寻找好平衡点。根据税法规定,通过核销、转让等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形成的损失,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按相应税率计算抵减企业所得税。对已核销呆账,金融企业主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由于金融企业呆账在税收扣除前必须按《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在会计上核销,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对呆账核销的认定标准并非能被税总57号、25号文认定,即税前核销的呆账必须能在会计上核销,而在会计上能核销的呆账不一定能在税前扣除,两者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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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与税前扣除政策存在较大差异,这也导致金融企业大量已核销呆账不能在税前扣除,给金融企业税务上带来较大负担,从而降低了金融企业通过呆账核销的方式降低不良资产率和规模的意愿,尤其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不良资产率和不良资产规模高居不下,需要税务机关适时出台与《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相配套的税务政策,增加财政和税收政策协调性,提高金融企业核销的积极性。

    在核销的程序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出台以前,呆账核销税前扣除通常采取向税务部门报批制,即需要税务部门的审批,审批通过后再进行税前扣除。《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即《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出台后实行申报制,即银行审议通过呆账核销事宜,并可先行扣除,然后向国税部门申报,国税部门会对其审核或抽查,如发现不符合《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的扣除条件,会要求银行补缴所得税及滞纳金。不过在实务中仍存在较多问题,比如各地国税部门审核呆账核销没有统一的标准,甚至有的国税部门根本不了解此项业务,造成金融企业在呆账核销中较难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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