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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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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认证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颁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规定: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础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认可机构)的认可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到2009年底,经国家认监委认可的专职或兼职有机认证机构总共包括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北京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等32家。 同时《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还规定:国家制定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规则,统一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标志。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2005)、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布的《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认可方案》(2009)均有对有机产品的认证活动的相关规定。

    中国有机食品发展中心(OFDC)主要负责有机食品标志管理和有机食品标志、有机食品证书的审批和管理,监督标志的使用,定期向社会公布授予有机食品标志的食品目录。 有机证书的有效期是1年。

    申请人/生产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予以批准认证:生产活动及管理体系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生产活动、管理体系及其他相关信息不完全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认证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申请人已经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已经提交整改措施并有能力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以满足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经过验证后可批准认证。 申请人/生产者的生产活动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不予批准认证:未建立管理体系或建立的管理体系未有效实施;使用禁用物质;生产过程不具有可追溯性;未按照认证机构规定的时间完成整改或提交整改措施;所提交的整改措施未满足认证要求;其他严重不符合有机标准要求的事项。 有机食品具体认证程序如下。

    1.申请

    申请人向有机认证机构提交《有机食品认证申请书》《有机食品认证调查表》以及《有机食品认证书面资料清单》要求的文件,并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申请人按《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第4部分的要求,建立本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的技术措施和质量信息追踪及处理体系。

    2.文件审核

    有机认证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文件审核。 审核合格,有机认证机构向企业寄发《受理通知书》《有机食品认证检查合同》。 审核不合格,认证中心通知申请人且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根据《检查合同》的要求,申请人交纳相关费用,以保证认证前期工作的正常开展。

    3.实地检查

    有机认证机构派出有资质的检查员。 对申请人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过程控制体系、追踪体系以及产地、生产、加工、储存、运输、贸易等进行实地检查评估。 必要时,检查员需对土壤、产品抽样,由申请人将样品送交指定的质检机构检测。

    4.编写检查报告

    检查员完成检查后,按有机认证机构要求编写检查报告。 检查员在检查完成后两周内将检查报告送达有机认证机构。

    5.综合审查评估意见

    有机认证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表、调查表等相关材料以及检查员的检查报告和检验报告等进行综合审查评估,编制颁证评估表,提出评估意见并报送技术委员会审议。

    6.颁证决定

    认证决定人员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调查表、检查员的检查报告和有机认证机构的评估意见等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同意颁证、有条件颁证、有机转换颁证或拒绝颁证的决定。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7.有机食品标志的使用

    根据证书和《有机食品标志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签订《有机食品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并办理有机食品商标的使用手续。

    8.保持认证

    (1)有机食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在新的年度里,有机认证机构会向获证企业发出《保持认证通知》。

    (2)获证企业在收到《保证认证通知》后,应按照要求提交认证材料、与联系人沟通确定实地检查时间并及时缴纳相关费用。

    (3)保持认证的文件审核、实地检查、综合评审、颁证决定的程序同初次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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