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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质量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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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质量评定

    1. 交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的依据

    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是交工验收工作的核心内容,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是质量评定的基本依据。

    [交公路发〔2010〕65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2. 工程质量评定程序

    (1)工程质量检验评分以分项工程为单元,采用100分制进行。在分项工程评分的基础上,逐级计算各相应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和建设项目评分值。

    (2)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应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合同段和建设项目逐级评定。

    (3)施工单位应对各分项工程按本标准所列基本要求、实测项目和外观鉴定进行自检,按“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及相关施工技术规范提交真实、完整的自检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我评定。

    监理单位根据独立抽检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当监理按规定完成的独立抽检资料不能满足评定要求时,可以采用经监理确认的施工自检资料。

    建设单位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工程监理单位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分及等级进行审定。

    3. 工程质量评分

    (1)分部工程质量评分。工程实体检测以《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规定的抽查项目及频率为基础,按抽查项目的合格率加权平均乘100作为分部工程实测得分; 外观检查发现的缺陷,在分部工程实测得分的基础上采用扣分制,扣分累计不得超过15分。

    分部工程得分=分部工程实测得分-外观扣分。

    (2)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评分。根据分部工程得分,采用加权平均值计算单位工程得分,再逐级加权计算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内业资料审查发现的问题,在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的基础上采用扣分制,扣分累计不得超过5分; 合同段工程质量得分减去内业资料扣分为该合同段工程质量鉴定得分。采用加权平均值计算建设项目工程质量鉴定得分。

    公式中的投资额原则使用结算价,当结算价暂时无法确定时,可使用招标合同价。但无论采用结算价还是招标合同价,计算时各单位工程或合同段均应统一。

    (3)质量保证资料。施工单位应有完整的施工原始记录、试验数据、分项工程自查数据等质量保证资料,并进行整理分析,负责提交齐全、真实和系统的施工资料和图表。工程监理单位负责提交齐全、真实和系统的监理资料。质量保证资料应包括以下6个方面:

    ①所用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质量检验结果;

    ②材料配比、拌和加工控制检验和试验数据;

    ③地基处理、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和大桥、隧道施工监控资料;

    ④各项质量控制指标的试验记录和质量检验汇总图表;

    ⑤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非正常情况记录及其对工程质量影响分析;

    ⑥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质量事故,经处理补救后,达到设计要求的证明文件。

    [交公路发〔2010〕65号.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某高速公路经验整理, 2013]

    4.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1)分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项工程评分值不小于75分者为合格,小于75分者为不合格; 机电工程、属于工厂加工制造的桥梁金属构件不小于90分者为合格,小于90分者为不合格。评定为不合格的分项工程,经加固、补强或返工、调测,满足设计要求后,可以重新评定其质量等级,但计算分部工程评分值时按其复评分值的90%计算。

    (2)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所属任一单位工程全部合格,则该单位工程评为合格; 所属任一单位工程不合格,则该单位工程为不合格。

    (3)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所属各分项工程全部合格,则该分部工程评为合格; 所属任一分项工程不合格,则该分部工程为不合格。

    (4)合同段和建设项目质量等级评定。合同段和建设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全部合格,其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 所属任一单位工程不合格,则合同段和建设项目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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