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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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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

    会计凭证的保管是指会计凭证据以登录记账之后的整理、装订和归档存查。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基础,是重要的历史资料和会计档案。

    会计凭证有规定的保管期限,按照我国目前《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一般的会计凭证应保存15年,涉外凭证和其他重要凭证应永久保存,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应保存3年。必须在每一会计期间结束后,对会计凭证进行整理、装订和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的保管,要求既要保证会计凭证的安全、完整,又要便于日后查阅。

    其具体的保管方法是以下几方面。

    一、定期装订成册

    会计部门在每月结账后,应将各种记账凭证按编号顺序整理,并检查有无缺号和附件是否齐全,然后加上封面封底,装订成册。为了防止散失,应在装订线上贴上封签并加盖印章,不得任意拆装。在封面上注明单位名称、所属年度月份、起止日期、记账凭证的种类、张数以及起止编号等。如果原始凭证数量过多,可以另行装订或单独保管,但应在记账凭证上注明。

    二、归档保管

    已装订成册的会计凭证,应按规定归档保管。当年的会计凭证在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后原则上应由财会部门编制移交清册,交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三、查阅手续

    本单位会计人员由于工作需要查阅会计凭证时,应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并填写借阅登记簿;原则上会计凭证不予外借,如有特殊情况,应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限期归还。需要复印的,应进行专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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