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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毒性的定义和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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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毒性的定义和分级

    

    引起内耳听觉器官螺旋器、前庭平衡器官椭圆囊斑、球囊斑和3个半规管壶腹嵴结构和功能毒性反应的药物均认为是耳毒性药物。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相应的耳毒性分级,下面介绍美国的几种分级标准供参考。

    1.美国言语语音听力协会(American Speech-Language-Hearing Association,ASHA)标准 使用相应的耳毒性药物后,应根据出现听力变化情况进行分级。

    一级:一个频率的纯音听阈下降20dB以上。

    二级:两个相邻的频率的纯音听阈下降10dB以上。

    三级:测试OAE或ABR时,3个连续测试频率反应缺失,应视为耳毒性药物对听力有影响。

    2.美国国家癌症研究院标准(the National Cancer Institute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CTCAE)

    一级:至少一耳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频率平均听力损失15~25dB。

    二级:至少一耳两个连续测试频率平均听力损失25~90dB。

    三级:听力损失足以显示治疗干预,包括佩戴助听器。双侧语言频率听力级>20dB;单侧听力级>30dB;需要附加语音语言相关服务的。

    四级:有耳蜗植入和需要附加语音语言相关服务的。

    3.Brock听力损失分级

    零级:各个频率听力阈<40dB。

    一级:8 000Hz听阈40dB或更大。

    二级:4 000~8 000Hz听阈40dB或更大。

    三级:2 000~8 000Hz听阈40dB或更大。

    四级:1 000~8 000Hz听阈40dB或更大。

    目前,我国虽然没有相应统一的耳毒性听力分级,但是,耳毒性发生率并不低,影响是相当严重的。因此,参照国外耳毒性的分级结合我国情况,应该尽快制定我国自己相应的评价体系,为耳毒性预防和治疗提供可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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