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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苏友好同盟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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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苏友好同盟条约

    条约名称:中苏友好同盟条约 [1]

    签订时间:1945.8.14               

    签订地点:莫斯科                 

    签 署 人:中方 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世杰      

         外方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莫洛托夫     

    主要内容:                    

    盟约:

    “第一条 缔约国担任协同其他联合国对日本作战,直至获得最后胜利为止”;

    “第二条 缔约国担任不与日本单独谈判,非经彼此同意,不与现在日本政府或在日本成立而未明白放弃一切侵略企图之任何其他政府或政权缔结停战协定或和约”;

    “第三条 缔约国担任在对日本作战终止以后共同采取其力所能及之一切措施,使日本无再事侵略及破坏和平之可能”;

    “第四条 缔约国之一方担任不缔结反对对方之任何同盟,并不参加反对对方之任何集团”;

    “第五条 缔约国顾及彼此之安全及经济发展之利益,同意在和平再建以后,依照彼此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与不干涉对方内政之原则下,共同密切友好合作”。

    有效期三十年:“本条约于批准后,立即生效。有效期间为三十年”。[2]

    照会。(略)

    后果、影响: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的签订,加强了中苏两国对日协同作战,加快了中国抗击日本侵略战争的胜利进程,提前结束了世界范围内的反法西斯战争。但是,《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及其附带的协定,充分表现了苏联的大国沙文主义和民族利己主义。

    【注释】

    [1]1944年6月以后,第二次世界大战欧洲战场的胜利已经指日可待,太平洋战争的形势向着有利于盟军的方向发展。美英希望欧洲战场结束后,苏联能够参加对日作战。为了成功劝说苏联参战,美、英、苏三国首脑于1945年2月初在苏联南部的雅尔塔举行重要会议,共同讨论了关于击败法西斯德国,铲除德国军国主义和纳粹主义,分区占领德国和柏林,苏联对日作战以及战后世界的安排等问题。就苏联参加对日作战问题,会议达成签订一项秘密协定,即“雅尔塔协定”。主要内容:在欧洲战争结束后两到三个月内苏联对日作战,其条件包括:维持外蒙古(今蒙古)的现状;大连商港须国际化;苏联租用旅顺口为海军基地;中苏共同经营中长铁路;千岛群岛须交予苏联;苏联表示要和中国政府签订友好同盟条约等。1945年6月底,中苏双方开始谈判。经将近一个半月的9次会谈,在《雅尔塔协定》的框架下,最终达成妥协。《中苏友好同盟条约》附带四项协定:《关于中国长春铁路之协定》、《关于大连之协定》、《关于旅顺口之协定》、《关于中苏此次共同对日作战苏联军队进入中国东三省后苏联军总司令与中国行政当局关系之协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2月14日中苏签订《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双方在换文中声明,1945年8月14日中苏间所缔结的相当的条约与协定均告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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