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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列报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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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列报基本要求

    二、财务报表列报基本要求

    企业在财务报表列报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真实可靠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遵循基本会计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并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

    (二)以持续经营为基础

    持续经营是会计的基本前提,是确认、计量及编制财务报表的基础。企业会计准则规范的是持续经营条件下企业对所发生的交易和事项的确认、计量及报表列报;相反,如果企业出现了非持续经营,致使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不再合理,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

    (三)一致性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变更:(1)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2)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四)重要性

    重要性是判断项目在财务报表中应单独列报还是合并列报的重要原则。如果某个项目单个看不具有重要性,则可以将其与其他项目合并列报;如果具有重要性,则应单独列报。一般来说,如果财务报表的某些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所有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则该项目就具有重要性。具体可以根据企业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

    (五)抵销原则

    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金额、收入项目和负债项目金额不得相互抵销,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资产项目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入扣除费用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六)可比性

    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上期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性质和原因,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对上期比较数据进行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原因。

    (七)财务报表表首的列报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至少披露下列各项:

    (1)编报企业的名称;

    (2)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

    (3)人民币金额单位;

    (4)财务报表是合并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八)报告期间

    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以及短于一年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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