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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的交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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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的交互作用

    四、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的交互作用

    无论是在成熟的市场经济还是处在转型时期的国家,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两者以完全不同的行为约束机制促进着人们之间的交易和合作,二者之间的共存、互动几乎存在于每个社会体中。同样,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间发生着强烈的冲撞,并产生了放大效应。

    正如诺斯认为的,非正式制度可以制约正式制度。当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存在着矛盾或不相容时,正式制度就会流于形式,或者在执行中变形,甚至无法发挥功效。在我国推行政府主导的渐进式改革过程中,由于我们缺乏市场相关知识和经验,我们大量的法律制度设计是借鉴甚至移植了市场经济较发达的西方国家的制度安排,这种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制度设计的成本,有利于加速市场化的进程。然而,在我国转型过程中,由于制度结构发生整体性的急剧变迁,为此,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在变迁的时序上必然会出现非同步性。加之,非正式制度具有较强的历史延续性和顽固的保守性,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之间的冲突就会削弱正式制度规则的有效实施。正如世界银行题为《2020年的中国》的报告中指出,中国的法律体系运作情况并不乐观,其原因在于“不是缺少法律,而是执法不力”,在一些关键领域,“纸上的法规远不同于具体实施的法规”。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公开化的法律制度规则和隐蔽性的非正式制度的关系规则共同作用,相互制约,使得我国资源的配置手段和社会的调节机制呈现出鲜明的复合性特征。通常,正式制度规则由于政府的强制法令而被组织和群体采纳,但组织内部可能采用非正式的行为规范来指导日常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41]这一点,在春运火车票分配问题上也表现得很明显,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存在冲突,而非正式制度又总能以它强大的“根基”和多年的“惯性”影响着正式制度的效用发挥和改革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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