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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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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

    第五节 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

    一、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的产生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简称CDs)是从普通的银行存单发展而来的。银行收受客户的存款,通常向存户提供存单作为凭证。存单持有人凭以收取存款利息,并在到期日用存单换回存入的资金额。

    20世纪50年代末,美国的市场利率上升,定期存款利率由于受到Q字条例的限制,低于货币市场的投资收益率,活期存款又不付息,存户感到在银行存款吃亏,纷纷把手中的临时闲置资金转投到国库券和其他短期高质量债券上。这样就导致银行存款额受到很大影响。在这种背景下,为回避Q字条例的不利影响,纽约的花旗银行首先采取措施,于1961年2月宣布开始对大公司和其他客户发行大面额的存单,存单统一面额,统一期限,利率高于同期限的定期存款,并允许持有人在存单到期前将其转让。数周之内,很多第一流的大银行纷纷宣布采取同样行动。在花旗银行发行可转让定期存单之前,美国一家重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一纽约贴现公司宣布同意作为交易公司来买卖以100万美元为面值的可转让存单,为其创造一个二级市场。很快,其他金融机构也开始了大额可转让存单的交易业务。银行和存款人在实践中发现,这种工具一方面可以获取定期存款的收益,另一方面又具有近似于活期存款的流动性,因而很受大额资金拥有者,主要是大型实业公司的欢迎,销路极好。因此,它逐渐被视为一种经常性的筹资工具。大额可转让存单终于成为一种重要的货币市场工具。

    与传统的定期存单相比,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同之处:

    (1)传统的定期存单记名,不可流通;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不记名,可以流通转让。

    (2)传统的定期存单金额不固定,取决于客户存款的数额;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金额较大,有最低面值。

    (3)传统的定期存单利率固定;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利率既有固定的,也有浮动的。

    (4)传统的定期存单可以提前支取,且要损失一部分利息;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不能提前支取,但可在二级市场流通转让。

    二、可转让定期存单的种类

    存单的分类方法很多,这里介绍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利率的不同分类,二是按发行者的不同分类。

    (1)按利率的不同,可以分为固定利率存单和浮动利率存单。

    固定利率存单有固定面额,固定的存期,固定的票面利率,利息到期支付。计息日期一年按360天计算。市场上比较普遍的是这类存单。

    浮动利率存单利息是按货币市场上某一时间有相同期限放款或票据的利率为基数,再加一个预先确定好的浮动幅度来确定的。利息是分期支付。上下浮动幅度视货币市场利率波动及发行者资信的不同而定。如发行6个月期浮动利率存单,利息每月支付一次,利率按付息时LIBOR利率再上浮0.25%计算。

    (2)按发行人的不同,可分为境内的存单、欧洲或亚洲美元存单、外国银行在国内发行的存单。

    境内存单是境内商业银行在境内发行的存单。如美国国内商业银行在国内发行的美元存单;英国国内银行在国内发行的英镑存单;中国香港地区的区内银行在区内发行的港币存单等。这类存单多为不记名的,便于转让,少量记名的多为政府等机构购买。因为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只能在当地存款或投资。对存单利息是否收税,各地规定不一。美国还规定10万美元以下的存单,均由联邦保险公司保险。

    欧洲或亚洲美元存单是美国境内银行的境外分行发行的,或是美国以外的外国银行发行的存单。就地点来看并不局限于欧洲和亚洲,有些设在中美洲地区的银行也发行。使用的货币也不局限于美元,以英镑、马克、日元、法郎、港币等发行的也不少。这类存单有固定期限、固定利率。超过一年期的年支付一次利息。最长期限可达5年,一般为3~6个月。

    外国银行在国内发行的存单,如美国的扬基存单,指外国银行在美国境内的分支行发行的存单。发行人主要为欧洲、日本或加拿大的银行,如东京银行、巴黎国际银行巴克莱银行等。这一类存单的发行目的主要是为其国内总行经营跨国业务的客户提供融资便利。

    三、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

    发行存单首先要对货币市场进行分析,关键是确定存单利率或发行价格,最重要的是选择发行方式。

    发行存单时通常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银行资产负债的差额及期限结构。在分析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的同时,预测负债的增长,能否满足临时出现的优良资产项目的资产需要及作为经常性地调节流动性的需要,要预测负债差额及支付日期。二是利率风险。主要是根据市场利率变化情况,判断总的利率走势,一般地,如预测利率将上升,通常存单日期可稍长些;反之则宜短些。三是发行人的资信等级。通常可以向评级机构申请评级,因为公开发行,投资者特别重视发行人级别。一般地,资信等级愈高,发行利率愈低;反之则利率较高。四是金融管理法规。有些国家对最低的存款金额有限制,因而发行的存单面额必须超过其限制金额。有的国家规定,存单发行人发行存单最高不得超过自有资本和盈余的一定比例;有的国家规定发行存单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等等。

    存单发行价格的确定,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发行人资信等级;二是发行时市场利率水平;三是存单的期限;四是存单的流动性。

    存单的价格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按面额发行,发行价即票面面值。二是贴现发行,以票面额扣除一定贴现利息而发行,发行价格低于面额。

    CDs的发行主要有直接发行和通过交易商发行两种方式。

    直接发行就是发行人直接在银行门市零售或通讯销售存单。大银行地理位置好、分支机构多、直接发行存单能节省成本。事实上直接发行时,发行人多与一些大型机构投资者直接面商过,有的发行人还允许投资者指定存单利率。

    通过交易商发行就是发行人委托承销商发行存单。通常是发行人首先公布发行存单的总数、利率、发行日期、到期日、每张存单面值等。然后物色一家或多家首席经销商组成包销经理团。通过经销商发行,发行人需要支付承销佣金、法律费用、文件及存单印刷费用,还要支付一定的广告费用。

    如果是通过交易商或经销商发行,一般的发行程序为:初步确定经销团成员;由律师草拟存款协议、经理人协议、保证人协议、代付本息协议、存单格式,并安排报批手续(如需报批的话);由各经理人(承销商)确认邀请首席联席经理及包销经理团成员;由各经理人(承销商)确认邀请首席联席经理及包销经理团成员;取得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发行存单的通知;印发有关发行存单情况备忘录;发行人与有关经理人签署有关协议;通过传播媒介发表发行存单消息;发行人收到投资人存款后将存单交出——发行结束。

    四、可转让定期存单的流通

    存单转让市场是买卖已发行存单的市场。通常由票据经销商组成。在一级市场购买存单的投资者,由于急需资金,在二级市场将存单卖掉,通常由经销商买入,经销商可将这些存单持至到期日,兑取本息,也可以再到二级市场出售,从而形成了连续的市场转让。

    存单转让方式主要由其存单记名与否决定。不记名存单在市场转让时,交付给新的购买人就可以,不需背书。记名存单转让时需背书,通常在存单背面写上原存单持有者名称和新的存单持有人的名称。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20世纪60年代,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主要以固定利率的方式发行。但从六十年代后期开始,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加剧,浮动利率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越来越多,且期限大大缩短。

    (2)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收益比较高。其收益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发行银行的信用评级、存单的期限和存单的供求关系等几个方面的因素。

    (3)与政府短期债券相比,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流动性较差,信用风险较高。

    (4)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买主主要是一些大的企业和其他的金融机构。货币市场基金是其中的一个积极的投资者。

    (5)对投资者来说,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既有定期存款的较高利息收入,又具有一般证券的流动性,避免了传统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利息损失。

    五、我国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

    1986年下半年,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开始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后来人民银行允许所有国有商业银行发行。

    1989年5月和11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和《关于大额可转让存单转让问题的通知》。1990年到1993年,每年各商业银行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总量约500亿元,均由中国人民银行指标管理,其利率可以比同期限的定期存款利率高5%到10%。大额可转让存单的发行有利于增加吸收存款,但由于适合个人购买的最低面额仅为500元,企业购买的最低面额也仅为1万元,大大低于国外的最低面额,且买家绝大部分是个人,因而流动性很差,始终未能形成二级市场。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下文停止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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