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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承办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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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承办十篇

会议承办

会议承办合同范文一甲 方:

乙 方: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乙方承办/甲方之_________会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主办的 会议全部交由乙方承办。会议地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会议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乙方提供如下会议服务:

1、接待;2、会场安排;3、会议餐饮安排;4、会议代表住宿安排;5、会务考察安排;6、返程票 务服务;7、财务协助。

三、双方确认:以上预定及服务属于不可撤销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且甲方按本条款支付预订金之日起协议立即生效。甲方于协议生效后___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______元作为预订金。 ■变更及核算原则

1、甲方确认:除非发生以下几种情况,否则甲方不存在撤销或变更本协议理由—如果撤销或变更,乙方将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撤销或变更给乙方造成的预期损失:

▢ 战争或政治事件;▢甲方进入破产程序;▢甲方实体进入重组变更程序;▢因地震、洪水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由于政策或法律变化导致会议不可能举行。

2、甲方如在预定的期间内变更会议时间,但变更通知必须于预定期限前___天抵达乙方,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以(传真 电邮 公函)方式回执确认,甲方在接到乙方确认文件后即表示甲乙双方就会议时间的变更达成一致,双方间的协议除会议日期外,其余不作变更。

3、乙方服务的变更 除非发生如下情形,否则乙方无权变更服务——

乙方签约的下游服务商出现法律规定的破产、停业或者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服务中止事件,同时乙方更换的下游服务商不能满足甲方要求;

会议地点出现重大自然灾害(包括急性传染病);

会议地点出现重大政治事件(包括政府征用会议场所)

如果不是由于上述原因,乙方要求变更服务,将赔偿甲方由于服务变更而导致的预期损失。出现本条款所列事项时,乙方应该在第一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报甲方,并在甲方收到通知后作出变更预案供甲方选择——乙方保证变更的服务应当不低于原来协议水准。

基于友好合作的精神,所有变更事宜双方同意协商解决。同时双方约定:

甲方变更或取消会议应当在协议生效后会议正式举办前 个工作日前通知乙方,除乙方已经支付的成本外(在甲方的预付款项中抵扣,不足部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多余部分乙方同意返还甲方),乙方放弃预定收益的索赔;

甲方变更或取消会议的决定如果在会议前___日通知乙方,甲方应赔付乙方预期利益的______%,并不退回预付金;

乙方由于非本条款原因要求改变服务或者取消的,于会议举办前___日通知甲方的,必须全额退还甲方

预付款;如在___日前通知甲方,乙方必须赔付甲方本协议总金额的_____%。

4、双方约定费用核算原则如下:

双方确认,所有服务费用在___月___日前由甲乙双方核算认可,甲方保证一次性将款项支付给乙方——如果超过约定期限,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滞纳金——标准为总量的0.5%,按日计算。

5、生效:本协议自双方共同签章且甲方提供规定的预付金后生效。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6、未尽事宜、仲裁:双方约定,如果对本协议执行出现争议,将首先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将申请仲裁解决,仲裁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字:

盖 章: 盖 章: 乙方签字:

会议承办合同范文二甲方:

乙方: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乙方承办甲方 会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会议名称、时间及地点

1、甲方委托乙方承办 会议。

2、会议时间:

3、会议地点:

甲方临时变更会议时间和地点的,应事先通知乙方,具体事项双方另行协商。

二、会议承办的具体要求

1、礼仪及接待

1.1乙方提供满足会议接待要求的礼仪人员和工作人员,完成甲方参会人员的签到、房间安排、发放会议指南、告知代表会议注意事项等相关工作。

1.2、礼仪及接待人员的工作时间与甲方的会议时间相对应。

1.3、甲方参会人员下榻酒店的,乙方工作人员应完成的相应的接待和指引工作。

2、会场布臵

2.1乙方应提前预订会场,并于__月__日__点前按甲方要求完成布臵,交甲方进行验收。 2.2会场布臵的标准和要求:

(主席台 要求鲜花____盆,____色地毯,绒布主持台,主席台设____席位,背景为____________材料,投影帘要求( ____×____),投影仪要求____流明,配备激光指示笔(或者伸缩式教鞭)、有线/无线麦克风____个。主席台配臵茶水杯(或者瓶装矿泉水),一侧放臵饮水机(配瓶装矿泉水时可不用饮水机),主席台配备电工一名,会务服务小姐一名。双方确认:投影仪为(甲方自带,乙方提供甲方租赁,第三方提供),当甲方自带时,乙方仅有义务提供技术支持,不负责保证仪器正常工作;双方确认,投影仪租赁价格为____元/天,茶水提供及服务人员支持包含在会场租赁成本中。)

2、会场布臵 乙方必须于__月__日__点前完成会场布臵——U型、课堂式、围桌型、剧院式等供选择,安排席位不少于____个,其中前排布臵需要__________,各排间距不得小于____厘米;在会场安排固定摄影点____个,

需要提供饮水机____台,提供小型会晤室____个,会晤室摆设桌椅不得少于____套。会场悬挂横幅____条,内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会场内/外提供资料/样品展示台____个。双方确认:展示台为全新制作/租赁,规格____×____×____,单价为____元/个。饮水机由乙方免费提供,饮用水由甲方提供(乙方可代办)。

3、氛围支持 乙方应在__月__日__点前完成____个气球条幅悬挂,条幅内容为(__________________)规格是 ____米×____米,拱形气模____个,规格是______×______,会场内/外摆放花篮____个。同时在__月__日____×____×报纸预订____×____×版面相关信息(内容甲方提供)。 会场布臵与氛围支持费用总计为:____________元。(可供参考)

3、餐饮安排

3.1双方确认,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就餐地点为:

3.2甲方参会人员就餐标准和要求: ___元/人,正餐(中餐及晚餐)餐标为___元/人,宴会餐餐标为___元/人。会议提供的餐饮不含酒水(或者含酒水)。早餐形式为自助餐(或者团餐),正餐为围桌式(或者自助餐)团餐。

3.3甲方参会人员就餐时间:___月___日___餐至___月___日___餐止,其中___月___日___餐为宴会餐。

3.4会议人员凭_________证件(或者餐卡)就餐。

3.5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制作水牌并告知甲方参会人员。

4、住宿安排

4.1住宿标准: 级。

4.2双方确认,甲方预订客房数共计______间,其中标准间______间(______元/间),商务套间___间( ______元/间),行政套间___间( ______元/间)。

4.3基于参会人数有一定的机动性,双方约定乙方预留___间客房至___月___日___时。截至___月___日___时甲方实际用房如果低于预订,则按预订客房数量结算,超过的按实际结算(在预订总量的10%范围内),乙方承诺超过部分按预订价格计算。___月___日___时以后按实际用房计算。

所有用房时间为___月___日至___月___日___时。超过 ___月___日___时,如果甲方人员需要继续使用客房,可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可以与酒店交涉,尽量(但不保证)按协议价格结算。 双方确认,乙方必须在___月___日___时前获得酒店预定房间钥匙牌,按甲方指定名录登记分派房间,同时完成入住登记。

5、会议秩序维持

5.1为确保会议正常举行,乙方负责会议的秩序维护工作,甲方对此的要求标准为:

5.2乙方应设立报道签到台,乙方的工作人员应核查进入会场人员身份,检查参会人员的资格、凭证。

6、其他事项:

三、合同价款

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 (大写: 元整)。合同总价款包括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义务所产生的各项费用,本行业价款为固定不变价,除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四、合同价款的支付

1、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即人民币 元(大写: )。

2、会议结束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开具符合财务、税务规定的票据后,甲方支付剩余款项。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1、监督乙方承办会议的进度和质量。

2、协助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会议承办工作。

3、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价款。

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严格按本合同约定完成会议承办工作。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会议承办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

3、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与会议有关的资料。

4、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款项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会议承办工作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会场布臵或食宿安排,或者乙方将会议承办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4、任何乙方违约,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对守约

方超过违约金部分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等)承担赔偿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履行期间,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2.1双方协商一致;

2.2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九、通知及送达

1、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用书面形式,送达地址为:

甲方:

乙方:

2、甲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指定联系人为: ,联系电话为: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指定联系人为: ,联系电话为: 。

3、任何一方的地址或联系人发生变更时,须在变更后2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十、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持 份,乙方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会议承办合同范文三甲方:

乙方: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乙方承办甲方 会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会议名称、时间及地点

1、甲方委托乙方承办 会议。

2、会议时间:

3、会议地点:

甲方临时变更会议时间和地点的,应事先通知乙方,具体事项双方另行协商。

二、会议承办的具体要求

1、礼仪及接待

1.1乙方提供满足会议接待要求的礼仪人员和工作人员,完成甲方参会人员的签到、房间安排、发放会议指南、告知代表会议注意事项等相关工作。

1.2、礼仪及接待人员的工作时间与甲方的会议时间相对应。

1.3、甲方参会人员下榻酒店的,乙方工作人员应完成的相应的接待和指引工作。

2、会场布臵

2.1乙方应提前预订会场,并于__月__日__点前按甲方要求完成布臵,交甲方进行验收。 2.2会场布臵的标准和要求:

(主席台 要求鲜花____盆,____色地毯,绒布主持台,主席台设____席位,背景为____________材料,投影帘要求( ____×____),投影仪要求____流明,配备激光指示笔(或者伸缩式教鞭)、有线/无线麦克风____个。主席台配臵茶水杯(或者瓶装矿泉水),一侧放臵饮水机(配瓶装矿泉水时可不用饮水机),主席台配备电工一名,会务服务小姐一名。双方确认:投影仪为(甲方自带,乙方提供甲方租赁,第三方提供),当甲方自带时,乙方仅有义务提供技术支持,不负责保证仪器正常工作;双方确认,投影仪租赁价格为____元/天,茶水提供及服务人员支持包含在会场租赁成本中。)

2、会场布臵 乙方必须于__月__日__点前完成会场布臵——U型、课堂式、围桌型、剧院式等供选择,安排席位不少于____个,其中前排布臵需要__________,各排间距不得小于____厘米;在会场安排固定摄影点____个,需要提供饮水机____台,提供小型会晤室____个,会晤室摆设桌椅不得少于____套。会场悬挂横幅____条,内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会场内/外提供资料/样品展示台____个。双方确认:展示台为全新制作/租赁,规格____×____×____,单价为____元/个。饮水机由乙方免费提供,饮用水由甲方提供(乙方可代办)。

3、氛围支持 乙方应在__月__日__点前完成____个气球条幅悬挂,条幅内容为(__________________)规格是 ____米×____米,拱形气模____个,规格是______×______,会场内/外摆放花篮____个。同时在__月__日____×____×报纸预订____×____×版面相关信息(内容甲方提供)。 会场布臵与氛围支持费用总计为:____________元。(可供参考)

3、餐饮安排

3.1双方确认,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就餐地点为:

3.2甲方参会人员就餐标准和要求: ___元/人,正餐(中餐及晚餐)餐标为___元/人,宴会餐餐标为___元/人。会议提供的餐饮不含酒水(或者含酒水)。早餐形式为自助餐(或者团餐),正餐为围桌式(或者自助餐)团餐。

3.3甲方参会人员就餐时间:___月___日___餐至___月___日___餐止,其中___月___日___餐为宴会餐。

3.4会议人员凭_________证件(或者餐卡)就餐。

3.5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制作水牌并告知甲方参会人员。

4、住宿安排

4.1住宿标准: 级。

4.2双方确认,甲方预订客房数共计______间,其中标准间______间(______元/间),商务套间___间( ______元/间),行政套间___间( ______元/间)。

4.3基于参会人数有一定的机动性,双方约定乙方预留___间客房至___月___日___时。截至___月___日___时甲方实际用房如果低于预订,则按预订客房数量结算,超过的按实际结算(在预订总量的10%范围内),乙方承诺超过部分按预订价格计算。___月___日___时以后按实际用房计算。

所有用房时间为___月___日至___月___日___时。超过 ___月___日___时,如果甲方人员需要继续使用客房,可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可以与酒店交涉,尽量(但不保证)按协议价格结算。 双方确认,乙方必须在___月___日___时前获得酒店预定房间钥匙牌,按甲方指定名录登记分派房间,同时完成入住登记。

5、会议秩序维持

5.1为确保会议正常举行,乙方负责会议的秩序维护工作,甲方对此的要求标准为:

5.2乙方应设立报道签到台,乙方的工作人员应核查进入会场人员身份,检查参会人员的资格、凭证。

6、其他事项:

三、合同价款

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 (大写: 元整)。合同总价款包括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义务所产生的各项费用,本行业价款为固定不变价,除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四、合同价款的支付

1、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即人民币 元(大写: )。

2、会议结束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开具符合财务、税务规定的票据后,甲方支付剩余款项。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1、监督乙方承办会议的进度和质量。

2、协助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会议承办工作。

3、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价款。

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严格按本合同约定完成会议承办工作。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会议承办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

3、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与会议有关的资料。

4、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款项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会议承办工作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会场布臵或食宿安排,或者乙方将会议承办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4、任何乙方违约,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对守约

方超过违约金部分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等)承担赔偿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履行期间,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2.1双方协商一致;

2.2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九、通知及送达

1、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用书面形式,送达地址为:

甲方:

乙方:

2、甲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指定联系人为: ,联系电话为: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指定联系人为: ,联系电话为: 。

3、任何一方的地址或联系人发生变更时,须在变更后2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十、争议的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持 份,乙方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会议承办篇2

在这春暖花开的美好季节,我们十分荣幸地迎来了**会议在我县召开。本次会议是**教师培训工作的高端学术会议,与会的领导和专家都是本领域德高望重、成绩卓著的行家里手,许多兄弟县市区的教师进修学校在办学理念、办学品位和办学成效等方面成绩显著、声名远播。会议选址我县,足见各位领导和专家对**教育的关心和厚爱。我们相信,本次会议一定能够取得丰硕成果,对我县教师培训工作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首先,我谨代表中共**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和全县**万人民,对大家莅临**表示热烈的欢迎!对大家的真诚关爱表示衷心的感谢!

**县位于**东南部,总人口**万,总面积**平方公里,素有“**”、“**”、“**”的美称。目前,全县有各级各类学校**所,在校学生**人,在编教师**人。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大力实施“教育强县”战略,致力于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全县教育正朝着“**”的目标砥砺奋进、铿锵前行。

**县教师进修学校作为我县教师学习交流的学术洼地,担负着提升全县教师整体素质的重任,关系着**教育的兴衰。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该校的发展,不断加大建设力度,学校在基础设施建设、校园文化建设、自身队伍建设、教师培训工作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20**年成功创建为“**”,现在正努力创建国家示范性县级教师培训机构。但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学校与一些兄弟县市区的教师进修学校还有不少的差距。我们特别珍惜这次向各位领导和专家学习取经的好机会,恳请各位不吝赐教。你们的悉心指导和热情帮助,必将成为我县教师培训工作持续进步的强力引擎!你们的鼎力支持和无私关爱,必将成为我县教育事业不断发展的不竭动力!作为东道主,我们将不遗余力为大家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努力把本次会议办成一个互相交流学习、建立真挚友谊的盛会,让大家在**期间工作开心,生活满意。

会议承办篇3

第一条 为认真、及时、有效地办理全区人大代表建议与政协提案,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一步促进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办理工作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以及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人大代表建议是指经区人大常委会办

事机构交办的本级人大代表针对政府工作,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闭会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经人代会主席团确定转为建议并属于政府工作范围的议案(以下简称建议)。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政协提案是指经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审

查立案的本级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针对政府工作,在政协会议期间、闭会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

第四条 上级政府交办的属于区政府职能范围内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也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办理原则

第五条 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认真负责地办理职权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对不属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分别由人大常委会和政协的工作部门另交有关单位办理。

第六条 严肃认真、高度负责。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从实际出发,深入细致、扎扎实实地做好办理工作。

第七条 规范办理、注重实效。规范办理工作程序,按照统一要求认真答复;采取切实措施,注重实际效果,努力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八条 交办。会议期间的建议和提案,通过交办会议集中交办;闭会期间的建议和提案,分别由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区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区政府办公室交有关部门办理;省、市人民政府转来的建议和提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交办。

第九条 承办。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分为主办、分办、会(协)办和转办四种承办方式。各承办单位应根据不同的交办要求,认真分析建议和提案的内容,切实抓好承办落实。承办单位在接到建议和提案后,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清点分类,逐件登记,核实交办件是否如数和准确。如发现件数不符,应及时与交办部门核准。如有不属于本单位办理范围的,应在收到建议或提案的十天内向交办机关提出改办意见,并将原件退回交办机关,不得搁置不告、自行横传或变更办理单位。

(二)逐件填写文件承办单,提出拟办意见和办结时限要求,报请单位领导批示。

(三)明确具体承办的下属单位或专人,对办结时间和办理要点提出具体要求。

(四)具体承办单位和人员在办理工作中要采取走访、座谈等多种方式加强与建议人、提案人的联系和沟通。在答复过程中,要做到与代表(或领衔代表)、委员办前、办中、办后三见面,争取实现100%的直接见面率,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采取电话、书信等方式联系,但与代表、委员至少应有一次直接沟通,主动听取建议人、提案人的意见。

(五)办理建议和提案应积极主动,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建议和提案的内容,凡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必须抓紧解决;因客观条件限制在短期内解决不了的,应纳入规划,创造条件尽快解决;因与政策规定不相符合而确实难以解决的,在答复中应耐心细致地解释清楚。

(六)对属于建议人或提案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或提案,应由该部门答复。但需经分管区长审核签发后,交建议人或提案人。

第十条 审查。承办单位分管领导要将办理情况与原件内容逐件进行核查,对办复的内容、文字进行审核,对办理内容不合要求的,退回重办并重新审核并确定无误后,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最后审定并签发。

第十一条 答复。承办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报送有关部门。对个别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和提案,经与交办机关协商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答复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且须向建议、提案人说明情况,解释原因。答复件的具体要求为:

(一)对建议和提案的答复,应做到事实准确、内容完整、文字精炼、语气诚恳。不得由承办单位的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直接答复。书面答复应按统一规定的格式打印,并加盖承办单位印章。

(二)本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直接行文答复建议人、提案人(见格式一、二、三、四),并一式三份报送交办部门。经区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全国及省、市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应将答复意见报送区政府督办室,由区政府督办室统一行文答复,承办单位不得自行答复建议人或提案人(见格式五)。

(三)向建议人或提案人寄送答复时,应同时附征询意见表,征求其对办理情况的意见。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承办单位的答复应同时分别寄送每位建议人或提案人,但征询意见表只需寄送领衔人。

(四)建议、提案答复之后,若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承办单位应及时作出补充答复(见格式六),并报送交办部门。

第十二条 反馈和再办理。建议人或提案人对办理结果表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要认真分析研究其反馈意见,并按以下要求重新办理:

(一)承办单位在收到建议人或提案人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反馈意见后,主要领导应亲自过问,并提出重新办理的指导意见。

(二)承办单位的领导要与提出不满意意见的建议人、提案人见面沟通,直接听取和交换意见,重新办理后应再次作出书面答复(见格式七)。

(三)重新办理工作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牵头协调,形成一致意见;相互协调有困难的,由交办部门牵头协调。

(四)承办单位的重新办理工作要在收到不满意意见一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需经交办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总结。承办单位在完成年度办理工作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于办理期限截止后一个月内,填写《办理工作情况统计表》(见格式八),连同书面总结一并报送交办部门。

第十四条 存档。承办单位在建议和提案办结后,应根据文书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建议提案原件、办复件以及相关的图片、资料、音像等有价值材料的归类、立卷和存档工作。

第四章 办理制度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 度。承办单位应将办理建议提案纳入单位正常工作议程,每年接到交办任务后,单位领导班子应作专题研究,由单位主要领导直接负责,并及时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建立健全办理工作的各项制度,对重要的建议和提案,单位领导应认真批办和督办并亲自参加调研和协调。

第十六条 跟踪办理制度。对区领导作出批示的和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逐步解决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要跟踪办理,尽快予以落实。

第十七条 会办制度。对所提内容本文来源:文秘站 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建议和提案,由交办部门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要主动牵头,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应在接到办理件的两个月内将协办意见抄送主办单位,并报送交办部门;主办单位作出答复后,应及时将答复意见抄送各协办单位;需要现场调查办理的,主办单位应牵头组织现场会办。

第十八条 联系制度。建立健全联席会制度,认真分析研究办理工作中的情况,协商工作安排,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立健全全区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联系网络,承办单位应及时将本单位负责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科室负责人、经办人的变更情况报交办部门;建立并完善承办单位与建议人、提案人的联系沟通制度。

第十九条 督促检查制度。交办部门要与承办单位保持密切联系,经常对建议和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掌握办理工作的进度,及时通报办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承办单位内部也要做好督办工作。

第二十条 培训和例会制度。采取各种形式定期对办理建议和提案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定期召开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会议,交流经验、查找差距、沟通情况、部署工作。

第五章 办结分类

第二十一条 建议提案办理一般有以下四种办理结果,答复建议人或提案人时应在其答复件上分类标明办理结果。

(一)a类,即解决或基本解决的。主要包括:

l. 建议提案所反映的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

2. 建议提案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已被采纳、吸收到有关政策、计划、措施、方案之中,并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或正在实施。

(二)b类,即被采纳、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主要包括:

1. 建议提案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已列入发展规划或工作计划;

2. 建议提案所提出建议和意见,正在进行调查研究或已拟定解决方案;

3. 建议提案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因有关方面意见不统一,需要进一步协调。

(三)c类,即不能解决、应给予解释的。主要包括:

l. 建议提案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受法律、法规、政策等限制,现阶段不能解决的;

2. 建议提案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受客观条件限制,近期内难以解决的;

3. 建议提案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从局部看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同全局利益不相符合,难以解决的。

(四)d类,即作为参考的。主要包括:

1. 建议提案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虽然合理,但缺乏可操作性的;

2. 建议提案所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涉及面广,非某一部门或地区可以解决,需要在国家或上级部门统筹考虑、统一规划和部署下,才能解决的。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二条 交办部门每年应对全区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定期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三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通报批评:

(一)对办理工作不重视,制度不健全、人员不落实的;

(二)互相推诿、简单应付,办理质量差的;

(三)办复情况不实或不按承诺兑现落实的;

(四)超过办理规定的期限的。

第二十四条 考核评分采用百分制的方法。建议提案办理未与建议提案人见面的、能落实而未落实的、建议提案人不满意和未办结的、当年落实率(a类件所占比例)达不到40%和代表委员满意率达不到98%的、办理建议提案5件以上未提交办结报告的、收到通报批评的分别扣减得分。没有办理任务的单位得平均分。

第七章 附则

会议承办篇4

第一条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个人或者联名书面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代表作为议案提出,但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第三条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有关机关、组织必须履行法定职责,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

第四条省人大常委会和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和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代表应当主要围绕全省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或者案件申诉材料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没有具体内容的;

(五)其他不应当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第七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件,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并由代表亲笔签名。

第三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八条代表有权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采取视察、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等形式,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正确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九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

第十条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受理,并在受理后的七天内通知代表。

代表就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大会秘书处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告知代表。

第四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一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及时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代表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共同交办,具体协调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第十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应当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拟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会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其他机关、组织共同研究后确定,交由有关机关、组织重点研究办理。

第十三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交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会办单位研究办理。

第十四条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交办机构说明情况,经交办机构同意后退回,不得滞留、延误和自行转办。交办机构应当及时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第五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五条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制度,实行单位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办理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十六条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进行分析,研究办理措施,拟定办理工作方案。

对需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实行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领办制度;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直接负责办理。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承办的重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加强协调或者直接组织办理。

第十七条承办单位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加强与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沟通、联系,采取走访、调研、座谈、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听取意见。对需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邀请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参与研究。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应当配合。会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将书面办理意见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向代表说明会办单位的办理意见。

需要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分别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办理,并分别答复代表。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不一致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进行协调。

第十九条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对能够及时解决的,应当予以解决;对应该解决但因客观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当列入工作计划、规划,逐步解决;对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给予详细答复。

第二十条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实行跟踪办理制度。对已答复代表正在解决或者列入工作计划、规划逐步解决的,应当继续做好办理工作,在妥善解决后再次答复代表。不能按已答复要求解决的,应当及时向代表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的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承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量大或者复杂的,经交办机构同意,可以延长至六个月内答复。

第二十二条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公文形式答复代表。

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

第二十三条承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给领衔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附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征询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代表应当按规定填写《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及时寄送承办单位。

第二十四条代表对承办单位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将具体意见及时告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与选举工作委员会和承办单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督促承办单位再次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重新书面答复代表。第二十五条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同时抄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和选举该代表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承办单位为政府所属部门的,还应当将答复件同时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单位全部办结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应当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书面报告本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第六章代表建议、批评与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具体工作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

省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检查、督促和协调,并将所属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列入目标考核内容,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第二十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和相关代表的联系,督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落实。对需要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组织力量,跟踪督办,提高督办实效。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联合督办制度。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组织代表视察、述职评议、跟踪督办等形式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工作。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每年选择适量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督办。

代表或者代表小组可以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调研、视察。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列入常委会任命干部的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每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全部办结后分别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报告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下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十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应当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以及代表最满意承办件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推诿责任、敷衍塞责的单位、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由有管理权限的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会议承办篇5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日常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行政效率,现就各类会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少各类会议数量

凡可以通过电话通知、网络、发文等方式解决问题的,一律不开会;可合并召开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能在厅里召开的会议不到外面召开。必须召开的会议要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提倡开短会。除每年以厅名义召开的全省水利局长会议外,其他会议原则上只召开到市,且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

二、从严控制参加会议

严格控制参加水利部各司局、流域机构以及省直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学习班、研讨班;原则上不参加以上部门直属单位组织召开的会议和各类培训班、学习班、研讨班等。不参加既无明确任务又无实际内容的研讨会、网络会、纪念会、座谈会、协作会、片会等。确需参加的会议,其费用需从机关财务开支的,由处室提出申请,办公室、人事处审查,须经分管厅长和分管机关财务的厅长批准。未按规定程序批准参加以上有关会议,机关财务不予报销。

三、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和预算制度

1、以厅名义召开、要求厅直各单位和各市水利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原则上每年1--2个,由厅长办公会议研定。

2、由处室牵头,以厅名义召开的业务性会议,要求厅直各单位和各市水利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的会议,每个处室每年不超过1个,由分管厅长审核后,报厅长审定;以厅名义召开,要求厅直单位、市水利部门其他工作人员参加的会议,每个处室每年不超过1个,报分管厅长审定。

3、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会议,主办处室应于本年度12月中旬前将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内容、时间、地点、会期、人数、经费预算、经费渠道等),报送厅办公室汇总后,报厅长办公会议批准。

4、要勤俭办会。一般不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区开会,不得借开会之机发纪念品和组织到风景区游山玩水。厅机关会议经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从严执行会议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不得摊派和转嫁经费负担。

四、切实承办好全国性会议

1、由厅或厅机关处室、厅直单位接到承办水利部或流域机构等上级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国性或有外省市代表参加的各类会议(以下简称搣全国性会议攠)信息后,需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厅报告,经厅同意后,方可接受承办。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承诺承办全国性会议。

2、全国性会议期间,需要省领导出席的,应由省水利厅按规定向省政府等上级主管部门书面请示,出面邀请;需要厅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出席的,应由承办处室(单位)向厅提出书面申请,经厅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作出安排;需厅机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出席的,应由承办处室(单位)向厅提出申请,报厅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出席。

3、经厅同意承办的全国性会议,会议经费需承办处室(单位)承担的,原则上承办处室(单位)负责,财务隶属厅机关的,由厅研究安排。需要厅承担的全国性会议经费,会前须向厅提出书面申请。

4、全国性会议的会务工作由承办处室(单位)和办公室负责,有关处室(单位)配合。

会议承办篇6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议,是指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通过调查研究、视察活动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本规定所称提案,是指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组织)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由政府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办理建议和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一项重要的政务工作,是坚持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履行宪法和法律的具体体现,是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是实行民主、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以下统称承办单位)承办建议和提案,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分工,实行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所承担的建议和提案办理任务,从强化办理职能和落实责任出发,设置相应的工作机构。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按照办理工作需要,成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办理人员。

第五条各承办单位要有一位领导人分管办理工作,由专门办理工作机构或专职办理人员负责,把好交办、督办、协调和审核关,并由专人具体办理,落实责任。对重大问题,承办单位领导人应当亲自处理,并走访代表和委员。

第六条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范围: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

(二)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或各级政协常委会委员在常委会会议专题发言中,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三)各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及闭会期间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各级政协委员在政协全体会议开会期间及闭会期间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提案。

(四)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视察中向本级政府提出的书面建议和意见。

(五)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写给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的书面建议、意见和信件。

(六)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

(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协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其他方式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依法办理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要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利,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办理。

第八条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进行研究、处理和答复。对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落实、兑现;对因条件限制短时期内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订出计划,逐步解决;确因现行法律和政策不许可或受其他条件限制,不能解决的,要认真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第九条注重实效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承办单位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抓住事关全局、事关国计民生,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改进办理方法,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努力提高办理工作质量。

第十条交办。在每次人民代表大会或政协全体会议闭幕以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通过召开交办会议或印发交办通知,将建议和提案分交有关单位办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或提案,应在七日内与交办机关协商,经同意后将原件退回交办机关,由交办机关重新转交其他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承办。各承办单位在收到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后,应逐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主管领导人审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协商,会同办理的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的意见送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起草答复稿交会办单位会签后,正式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催办。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应及时掌握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进展情况,采取有效方式进行催办,督促抓紧办理,并根据办理情况深入有关承办单位,帮助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审核。各承办单位对建议和提案的答复,须经办公厅(室)负责人审核把关,再由本单位主管领导人审定签发。省政府办公厅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由厅主管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人审签,重大问题须经主管副省长或报省长审签。

第十四条答复。对建议和提案办理的情况要给代表和委员进行书面答复。答复件应以承办单位的名义答复,不能以承办单位内设机构或下属机构的名义答复。答复内容要有针对性,表达准确,文字简洁,语气恳切。要按规定的行政公文格式拟稿、审核、签发、编号、用纸、缮印、用章。

省人民政府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有关部门要将办理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答复代表或委员,并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全国政协办公厅一式五份。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由省人民政府各承办单位直接答复代表或委员(组织);代表、委员联名提的,应逐一寄送,同时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者政协办公厅各一式三份。

第十五条承办单位收到建议和提案,应抓紧时间办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办理答复任务。

对各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承办单位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复完毕。因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办复的,经交办机关同意,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对各级政协委员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提案,承办单位必须在六个月之内办复完毕。?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必须在二个月内办复完毕。

第十六条责任制度。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实行领导抓全程和全员办理。各承办单位对每件建议或提案,须有主管领导的批办意见,交由工作人员认真办理,办公厅(室)主任、分管领导审核把关。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人或分管领导人要亲自参与办理工作。重要的建议、提案应由主管领导人亲自处理。对因责任不明确,在单位之间发生推诿扯皮现象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及时进行协调。

第十七条通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应不定期地通报办理工作情况,交流推广经验,表扬先进,督促后进,保证按期将建议和提案全部办理答复完毕。

第十八条复查制度。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对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进行复查。对答复中承诺解决的问题,应检查办理措施是否到位,承诺是否兑现;对列入计划待条件成熟时解决的问题,应检查条件成熟时是否列入议事日程,能否落实兑现。对复查中发现能够解决或已经解决的建议、提案,应向有关代表或委员再次做出答复。

第十九条反馈制度。各承办单位对代表、委员的答复件要随寄《征询意见表》;对代表、委员的反馈意见,要复印分送有关单位阅知;代表、委员对答复不满意或还有其他意见的,承办单位要认真改进并重新办理、答复。

第二十条走访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及各承办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电话、信函、召开座谈会或直接到代表或委员单位、住地征求对办理工作的意见。代表、委员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登门走访,当面听取意见。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常委和省政协主席、副主席、常委及省级派提出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办复后应力争全部走访。

会议承办篇7

第一条为使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和批评(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以及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议,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规定所称的提案,是指各级政协委员、派和人民团体(以下简称“提案者”)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办理建议和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法定职责。

第四条办理建议和提案,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依法办理、实事求是、分类督办、务求实效的原则,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努力让人大代表和提案者满意,让人民群众受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领导,健全办理工作网络,完善工作制度,培训办理人员,加强督办落实和协调配合。

第二章办理范围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包括:

(一)同级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和视察中,对政府工作提出的经人代会秘书处或同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政府办理的书面建议;

(二)同级政协委员在全体会议期间和视察中,对政府工作提出的经全体会议秘书处或同级政协专门机构审核的书面提案;各派、人民团体在政协会议上以党派、团体名义提出的书面提案;

(三)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和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对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四)全国、省上和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来信来访或其它形式对政府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提案;

(五)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议和提案。

第三章办理原则

第七条依法办理的原则。各承办单位要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民利,主动接受监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办理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

第八条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工作要从实际出发,积极采取合理化建议,虚心接受意见和批评,认真研究解决建议和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是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必须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在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因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许可或受其它条件限制,目前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原因。

第九条分类督办的原则。各承办单位要认真分析建议和提案,按照具体内容、紧迫程度和可行性等因素进行分类,统筹计划,突出重点,认真督办,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作力量,最大限度地满足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要求。

第十条务求实效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各承办单位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中心,突出解决好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解决好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问题,特别要注意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紧迫问题,多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十一条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提案者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内容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交有关部门办理;属于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职权范围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交下级人民政府办理;属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的,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受理时,应向人大代表和提案者说明情况,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反映。

第四章承办职责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的工作;

(二)办理须由本级人民政府直接承办的重要建议和提案;

(三)传达贯彻上级人民政府有关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制定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负责协调处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组织所属部门、单位认真总结办理工作,加强学习交流,不断提高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水平;

(六)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办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七)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建议的办理情况;向同级政协常委会通报提案的办理情况。

第五章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必须把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承办单位应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分管领导应对办理工作进行组织部署,对答复意见审核把关。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和研究办理工作,每年应亲自负责办理几件重要的建议和提案。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确定—位领导分管办理工作,同时办公室应确定一位负责人具体负责办理工作。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应根据各自承办工作任务的大小,确定办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应自上而下建立承办工作网络,加强上下级之间、政府与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联系,加强与人大代表、提案者及人大、政协常委会的联系。

第六章办理程序

第十六条交办。

(一)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在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应组织力量,协助做好建议和提案的收集、整理、分类、登记等工作。

经大会整理审核后的建议、提案,由政府办公室会同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以“两会”秘书处的名义召开交办会议进行交办。各承办单位领导应到会承接办理任务。对人大代表、提案者在闭会期间给政府提出的建议、提案,由政府办公室负责交办。

上级交办的建议和提案,由政府办公室分解后,交由各承办单位办理。

(二)凡需要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如果所提的几个问题是独立的,应交有关承办单位就其中属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部分内容分别办理;否则,由交办单位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共同办理。

(三)各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后,应在7日内完成内部交办,明确办理部门和责任。

第十七条承办。

(一)各承办单位应对上级交办的建议和提案认真清点,逐项登记。如有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在接到之日起10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并提出转办意见,经交办机关审核同意后,由交办机关转交其他承办单位办理。

(二)各承办单位接到建议和提案后,应及时研究分解,把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承办单位和工作人员。办理工作一般应在接到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个别难度较大的,也不得超过6个月。

(三)凡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办理,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告知主办单位。

(四)各承办单位应积极采取现场办理、开门办理、面商等形式,加强同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联系和交流,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

第十八条审核。各承办单位给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书面答复,应由本单位具体承办的科(室)负责人审核后,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签发。要逐件核查原件内容,认真修改答复意见,着重审核该解决的问题是否解决,答复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格式是否规范,文字是否简明、流畅。

第十九条答复。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结果直接答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对个别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和提案,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理完毕,应先作简要答复,说明原因,办理完毕后再正式答复。

(一)答复应按统一规定的书写格式和要求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答复的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承办单位,不得由其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直接答复。

(三)涉及几个承办单位会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由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协商一致后,主办单位负责答复,并抄送会办单位;如建议或提案中提出的几个问题相对独立,则由有关承办单位分别办理,分别答复。

(四)办理结果应在答复件的右上角分4类标明: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标“A”;2.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标“B”;3.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待以后解决的标“C”;4.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标“D”。

(五)对联名提出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应将办理结果同时答复每一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

(六)对建议的答复在主送人大代表的同时,应抄送同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和政府办公室各一式二份;提案的答复在主送提案者的同时,应抄送同级政协有关办事机构和政府办公室各一式二份。

(七)办理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或省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将办理情况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审定后答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并报送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政协办公厅。

第二十条复查。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束后,交办单位要对办复质量进行复查。主要复查该解决的问题是否落到实处;解决不了的问题,是否查清原因,讲明理由;对人大代表、提案者不满意的问题,是否采取措施进行补办。

第二十一条总结。各承办单位在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束后,应及时总结,向交办单位报送书面总结材料。各级人民政府在每年办理同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结束后,应写出办理情况总结,分别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同级政协常委会报告和通报办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归档。各承办单位应将办结后的建议和提案底稿及答复意见等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以备查阅。

第七章办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度。办理建议和提案要实行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对办理进度、合格率、见面率、落实率、满意率等制订严格的考核指标,定人员、定任务、定领导,定期进行量化考核,切实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四条督办检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本级政府所属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负有催办、督促、检查等职责。可采用电话询问,下发催办、督办通知单,登门检查等形式,及时掌握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政府办公室还应协助人大、政协做好人大代表、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视察和评议。

第二十五条与人大代表、提案者联系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各承办单位应加强同人大代表、提案者的联系,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邀请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座谈交流、现场办理,征求他们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征询反馈制度。各承办单位在寄发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答复函时,应附送《征询意见表》,征求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对不符合办理要求、人大代表和提案者有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同其见面商议(即“面商”),重新办理和答复。

第八章奖惩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将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定期通报表扬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每届建议和提案办理完毕后,政府可会同人大、政协联合召开办理工作总结交流会,总结经验,交流情况,表彰先进。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通报:

(一)不重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和办理责任不落实的;

(二)交办、办理工作迟缓,影响整体办理进度,贻误办理工作的;

(三)承办工作制度不健全,遗失建议和提案的;

(四)敷衍塞责,草率应付,办理质量差,多次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的;

(五)其它不符合有关要求,影响整体办理工作的。

第九章附则

会议承办篇8

今年2月,我县召开了第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和县政协八届三次会议。两会期间,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提出了许多建议和提案。今天,我们召开县政府系统建议、提案交办会,就是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责任,真正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落实好、解决好。下面,我就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讲三方面意见。

一、去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总体情况

去年市、县“两会”,交由政府系统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54件,政协委员提案76件。其中,市“两会”交由我县办理的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1件。这些建议、提案经过35个承办单位的认真办理,全部按规定期限办理完毕,并向代表和委员逐一作了答复,较好地完成了承办任务。按时办结率和答复件规范率均达到100%,走访率达到98%以上,代表和委员满意率均达到100%。政府系统的承办工作得到了县人大、县政协领导的充分肯定,县工促局、文体局、民政局、交通局、建设局和电力公司受到了县政协的表彰,被命名为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回顾去年的办理工作,主要有以下经验和做法值得我们继续保持和发扬。

一是承办单位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确保了办理工作的顺利完成。多数承办单位主要领导非常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把办理建议、提案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和推动各项工作的重要手段,不断完善办理制度,规范办理程序,严格办理质量和时限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强化工作措施,分解落实责任,努力把建议、提案落到实处;一些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能够自觉增强办理工作的主动性,把办理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列入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亲自安排部署办理工作,亲自与代表、委员主动沟通并走访代表、委员,亲自协调解决办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亲自审签答复件,有效提高了办理质量。

二是突出重点,着力解决了代表、委员关心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每年县人大、县政协“两会”召开或是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都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别需要解决的问题,对政府工作乃至各部门工作有极大促进作用。多解决实际问题,多为群众办一些实事、好事,这既是代表和委员的愿望,也是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去年以来,县政府及各承办部门在办理工作中本着“求实、务实、落实”的原则,把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办理工作作为推动各项工作的重要措施,把好每一个关口,抓住每一个环节,努力发掘建议和提案中的“含金量”,切实把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真正落到实处。如涉及我县道路建设、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城市绿化环保、拆违拆迁等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县政府针对这些建议和提案,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多次带领有关部门现场调研,现场办公,现场解决问题。各承办部门特别是城管局、教育局、交通局、文体局、建设局、民政局等承办大户,对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专人负责、专人办理、专人落实。通过对建议和提案的积极办理落实,切实解决了一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使代表和委员的意愿在政府工作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三是通过办理工作中的相互沟通,形成了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合力。沟通和联系不仅是办理建议和提案的基本形式,更重要的是通过和代表、委员沟通,能够反映出我们尊重代表和委员,主动接受监督、切实解决实际问题的诚意。去年以来,县政府要求每个承办部门必须和建议、提案的领衔代表委员进行联系,加强沟通,取得理解,赢得支持。各个承办单位采取电话、信函、走访、座谈等方式主动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和交流,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和建议,使承办部门与代表和委员之间沟通了思想,加深了了解,促进了工作,收到良好的效果,受到了代表和委员们的好评。

总体看,去年各承办部门在办理建议提案中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实事求是地讲,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办理质量还不够高。仍有个别单位对办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本来能够解决的问题,解决的还不够彻底;对正在办理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问题,抓得不紧,进度迟缓。特别是一些承办任务较少的部门,反而对办理工作不够重视,对办理工作领导不力,主要领导自始至终不知道建议提案的内容,具体分管领导和承办人员对办理工作敷衍应付,草率答复。二是办理程序还不够规范。有的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不按规定时限要求提出转办意见,造成二次交办的延期。三是办理方式还比较单一。尤其是开门办理、面商办理开展得还不够。四是“自提自办”现象依然存在。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就是在推进依法行政的过程中,要认识到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自省、自警、自律”,是廉政建设工作作出的明确要求,没有经常性地“自省、自警、自律”,不善于争取理解和支持,工作有时候很可能偏离法度。有的人认为工作干了几十年,业务工作不错,受到了省、市、县多次表扬,没有偏离轨道,但是回头细想,这些工作很平常,说明不断进取意识、上进意识仍然不够。政府工作要听民生、顺民意,就是要听到社会的评价和认知,要听到对各单位业务工作不断改进、完善的意见。每年人大、政协会议期间,各位县长都要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获取民情、民意信息,各位代表、委员本着对党和政府高度负责的态度,提出一些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各承办单位不要把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当作例行公事,要有一个新的认识、更高层次的认识,要当作能够听到不同声音、不同意见、了解民意的重要渠道,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办理。

二、认真做好今年建议、提案承办工作

今年,县人大十四届四次会议、政协八届三次会议交由县政府系统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共141件,其中代表建议59件,委员提案82件;市人大代表建议2件。这些建议和提案质量都比较高,涉及面较广,许多建议、提案都是着眼于解决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突出问题,也是政府今年需要重点解决好的问题。各承办单位会后要立即认真研究办理,于8月30日前全部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委员。同时,要发扬好的传统和经验,开拓创新,不断探索做好承办工作的新机制。我在这里给大家提几点要求:

一是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办理工作的认识。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自觉接受法律监督与民主监督、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真正把办理建议、提案的过程作为关注民生、了解民意、为人民服务的过程,作为博采众长、改进部门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水平的过程。简单讲,审视别人容易,但审视自己很难,如果没有人大的依法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有些工作特别是在关注民生、关心民生、切实解决民生利益方面的问题,很可能存在漏洞或不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自社会各阶层,他们的一些想法和建议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必须重视建议、提案的内容及所提问题、意见、建议的核心和实质。政府决策某些工作,很多来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和建议。各单位承办的建议、提案涉及部门业务工作,代表政府工作大局,办理建议、提案的过程,是政府获取民意的过程,是倾听民众呼声的过程,是通过民主渠道进行决策的过程,是依法行政的过程。所以,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各单位必须认真、有效、实实在在地办理。各承办单位特别是交通、公安、教育、城管等承办大户,要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出发,尊重代表、委员的意愿和要求,将办理工作安排好、部署好、落实好。

二是开拓创新,进一步完善办理工作机制。各承办单位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在具体方法上不断摸索,力求把承办工作做得更好。对一些受现实和主客观条件限制,一时难以办理的建议、提案,如果我们精心进行研究分析,善于运用辩证的方法,突破“就事论事”的思维方式;运用普遍联系的方法,突破“为办理而办理”;运用创新的方法,突破“一接一转一答”的办理模式,或许就会找到解决办理的方法和途径。这就要求我们在实际办理过程中,要与时俱进,大胆创新,不断拓宽办理思路,不断探索新方法、新途径,不断总结新经验,办出特色。在具体办理工作中,各个承办单位特别是一些承办大户,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办理制度,使办理工作有章可循,责任到人,做到件件有人抓、件件有成效、件件有回音、件件都满意。要把充分调查研究作为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前提,研究新情况,提出新措施,在薄弱环节上多思考,多下功夫,不断建立和完善一系列规章制度,把办理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和程序化轨道,更好地完成办理工作任务。各单位要在接到交办任务后,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进行认真研究,深入思考,提出解决办法,要有创新的思维方式,不能墨守陈规,敷衍了事。

三是求真务实,认真做好答复工作。建议、提案的内容十分广泛,蕴含着丰富的信息资源,我们要进行综合分析,充分利用这些资源,找出工作中存在的“症结”,及时加以解决。在这里,我强调一下,今年建议、提案承办与往年有所不同,没有主办和协办之分,涉及单位全部是主办单位,要分头办理,分头答复代表和委员,并且县人大、县政协领导对部分重点建议、提案进行了分包,亲自督导,将采取调度、视察等形式抓好落实,目的就是引起各单位主要领导的重视,避免互相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有利于了解代表、委员关注的热点,增强办理工作的针对性,提高办理工作质量。今年开始,县人大、县政协要对一些重点建议、提案实行主任、副主任,主席、副主席亲自办理、督导,落实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办理措施,各承办单位要认真对待,给予更高关注,逐步落实。在办理工作中,要注意避免形式主义和重答复、轻落实等现象,各承办单位要结合自身业务工作,努力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落到实处。代表、委员评价办理工作,不仅看我们答复的如何,更主要的是看问题解决的如何,是否有明显进展,取得实质性效果。所以,能解决的问题要尽快解决,有困难的问题要创造条件解决,涉及上级部门的问题积极反映争取解决,需要长时间办理的问题要列出计划来解决,因法律、法规及一些政策问题而确实解决不了,要向代表和委员解释清楚。通过办理建议、提案,切实转变作风,真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落到实处

首先,要改进办理方法,促进办理工作步入规范化轨道。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好不好,质量高不高,关键在领导。各承办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使办理工作交有依据、查有专人、办有结果、结有回音,形成高效、务实的办理机制。涉及办理建议、提案较多的单位一把手要亲自抓,县政府将要作一系列检查,重点查责任单位局长办公会有没有研究办理建议、提案的过程。

其次,要强化督查督办,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县政府督查室要采取专人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和通报督办等方式,加强对各承办单位督导,对办理工作成绩突出、代表和委员满意的部门及时表扬;对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拖沓和敷衍塞责的部门通报批评。各承办单位负责人也要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经常了解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加强联系、沟通和指导。该调研的要调研,该协调的要协调,确保建议和提案办理的每一个环节都落到实处。在督查督办过程中,不仅要对今年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督查督办,还要对历年列入“B”类,即历年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建议和提案后续办理工作进行跟踪督查。各承办单位对此要进行“回头望”,对往年的建议和提案进行梳理,条件成熟的,一定要抓紧予以办理落实。

会议承办篇9

今天召开全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交办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市人大、市政协四届一次会议精神,回顾总结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表彰先进,对2012年办理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组织动员各承办单位认真抓好今年建议提案的办理落实。刚才,会议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取得较好成绩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了表彰。在这里,我代表市政府向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并希望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和借鉴他们的先进经验,共同把我市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会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志义和市政协副主席陈晓红分别就认真办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讲了很好的意见,请大家认真领会,结合实际,狠抓落实。会后,请各单位将本单位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情况报市政府。下面,我讲两个方面的意见。

一、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回顾

市政府共办理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373件,其中:省政府转市政府办理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省政协提案共29件;市人大代表建议118件,其中重点督办建议14件;市政协提案226件,其中派和人民团体提案67件,市政府领导领衔督办件14件。所有建议提案均100%办结,其中省政府转办建议提案已在规定时限内办复,并按省政府要求在网上进行了回复。去年,市政府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常委会专题汇报了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得到了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常委会的肯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能够圆满完成任务,取得较好成绩,离不开市人大、市政协的关心和指导,离不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帮助、理解和支持,也凝聚着各承办单位办理人员的心血和汗水。在这里,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多年来关心、支持政府工作的市人大、市政协以及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致以崇高的敬意!向各承办单位和兢兢业业工作在承办工作第一线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回顾的办理工作,我们着重做了以下几方面:

一是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去年5月12日,市政府会同市人大、市政协召开全市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会议,按照“分类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将建议提案交由46个办理单位具体承办。交办会后,各承办单位认真贯彻会议精神,迅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办理工作,组建专门班子,制订方案,建立了“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牵头办、专班人员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做到明确时限、分工负责、专人督办、注重结果,为办理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奠定了坚实基础。各承办单位对承办的案件进行认真研究和细致分类,将办理任务分解、细化到有关科室和二级单位承办,采取定领导、定人员、定进度、定质量的方式,强化办理责任,确保办理工作有序推进。

二是加强沟通,诚心办案。办理工作过程中,承办单位主动向社会各界寻计问策,集思广益,邀请代表委员参与办理过程,通过电话联系、个别走访、邀请座谈、专题会议、现场视察等形式,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分析研究热点、难点问题,共商解决办法。部分单位,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面对面研究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通报情况,征求代表、委员对办理情况和答复的意见,对一些因条件限制无法解决的问题,实事求是进行分析,开诚布公作出说明,得到了代表、委员的理解,收到了较好的办理效果。

三是检查督办,保证质量。去年,市政府进一步加大了建议提案办理的检查督办工作力度。建议提案交办后,市政府各位市长加强了对所分管部门办理工作的检查督办,市政府办公室建立了建议提案督办通报制度,定期对全市建议提案办理情况进行公开通报。各承办单位也注重对本单位办理工作的日常督促检查,防止办理工作滞后和走过场。

四是工作扎实,成效显著。办理工作的关键和核心就是解决落实代表委员所反映的问题。,市政府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摆在政府日常工作的突出位置,把代表委员关切、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列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强化举措,量化目标,狠抓落实,一批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

在总结去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与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相比,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我们的办理工作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少数承办单位对办理工作重视不够,没有将办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二是有些承办单位对代表委员所提问题,存在畏难情绪,过多强调客观困难,对办理工作不做深入细致研究,工作缺乏主动性;三是有的承办单位办理落实质量不高,解决问题的措施不力,存在“重答复、轻落实”的倾向。四是少数承办单位在遇到办理难度较大的建议和提案时,缺乏创新意识,只谈客观、不谈主观,敷衍塞责、被动应付,致使一些难点、热点建议提案得不到有效办理;五是极少单位办理过程中未及时在办理系统进行答复,影响了办理工作公开和监督。这些问题都有待于我们在今年的办理工作中认真加以克服和改进。

二、扎实做好2012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今年2月中旬,我市成功召开了市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和市政协四届一次会议,这是全市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会议期间,新一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围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积极建言献策,共提出属于市政府办理范围的建议提案共有593件(建议165件:重点建议7件,非重点建议158件;提案428件:党派团体提案105件,委员提案317件,市政府领导领衔督办提案11件,)。同时,收到省政府转办的全国政协提案、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46件。这些建议提案充分体现了代表、委员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极大关心和支持,体现了各位代表和委员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反映了全市人民谋求科学发展、加快发展、和谐发展的强烈愿望和要求。从建议和提案的内容上来看,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显著特点:一是直接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位代表和委员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热点问题、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研和思考。所提出的建议和提案,涉及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城乡发展、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加强基础建设、健全社会保障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既带有普遍性,也有其针对性,与中央和省、市关注的焦点一致、与人民群众的生活休戚相关。二是高度关注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建议和提案对社会管理和政府工作中存在的疏漏和不足方面,提出了许多很好的解决思路和方案。落实这些意见和建议,对完善政府宏观管理、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政府工作,促进政府科学决策,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三是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每一项建议和提案都经过了代表和委员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多数建议和提案内容详实,有分析、有建议、有措施,符合实际,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对于帮助我们做好今年的各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做好今年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市政府要求各承办单位要在规范办理、保证质量和解决落实方面狠下功夫,办复率要达到100%,与代表委员沟通率要达到100%,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要达到100%,所有建议提案在7月31日前办复完毕。为此,要切实做到以下几点:

(一)思想认识要提高。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年年都在提,年年都要办,各承办单位一定要改变总认为这是“形式主义”的不正确看法,一定要克服那种厌烦的工作情绪,一定要抛却那种“无所谓”的态度,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把每一项建议、每一件提案扎扎实实办妥办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大多都是社会各方面的精英,他们所提的建议和提案,大多是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比较符合客观实际,比较准确地反映了政府及部门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或是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在某一方面、某一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办理好这些建议和提案,对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稳定,密切党委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最大程度地实现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及政府各部门作为被监督对象,认认真真地办理好每一项建议、每一件提案,这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我们要切实担负起这个责任。

(二)组织领导要强化。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是办理好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重要前提。今天,大家把任务领回去后,一定要向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好汇报,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阅读建议提案,明确指定分管领导,经常过问督办落实。特别是对一些难点、热点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牵头办理;要静下心思,沉下身子,带着建议和提案所反映的问题,认真研究,跟踪办理,并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进行座谈,集思广益,找出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

(三)工作进度要抓紧。按照建议提案办理的有关规定,建议、提案交办会后,承办单位要在2个月内答复代表或委员。2012年7月31日是今年的建议、提案答复的最后时限。6-7月份,市政府将会同市人大、市政协领导就建议、提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年末,市人大、市政协和市政府办公室将对办理工作进行目标考核。各承办单位一定要按照这个总体进度要求,认真抓好落实。今年我要特别强调的是,各单位对重点建议、党派团体提案和市政府领导领衔督办提案,要明确办理时限,公开办理结果,能提前办理的一定要尽快办理,不要像往年一样等到7月底,甚至拖到8月上旬以后还在办理,影响整个办理工作进度和办理工作成效。市政府办公室要主动与市人大选任联委、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和承办单位就办理工作进行沟通协商,有序推进,赶超时限,完成任务。总之,各承办单位要高度统一思想认识,科学合理安排办理时间,集中精力完成办理任务。

(四)办理质量要提升。确保办理工作质量,是整个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关键所在。首先,要把解决代表、委员提出的问题作为办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应该解决又有条件能够解决的问题,要立即落实;对应该解决,虽有一定困难,但经过努力可以解决的,要下决心抓紧落实;对于应该解决,但困难很大,受客观因素影响或不具备条件,暂时解决不了的,应向建议人、提案人介绍实际情况,说明原因,争取代表委员的理解和认同,拟订办理落实规划,逐步创造条件,分期分批落实;对于议案、建议和提案反映问题涉及几个部门的,及时提请市政府办牵头召开协调会,统一思想,认真落实。其次,答复内容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代表和委员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要有针对性答复,不允许敷衍塞责,答复语气要诚恳,文字要简明,杜绝那种评价式、辩论式、推诿式文稿,力求克服避重就轻、避实就虚、答非所提等问题。这就要求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要坚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案件原意,力求把问题的症结找准,力戒坐在办公室里凭主观、想当然。第三,要规范好答复文稿的格式,这是最基本的方面,也最容易被大家忽视。答复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委员提案要统一格式,对联名提出的建议和提案要分别答复各位代表和委员;每一份答复稿都要设置反馈回执单,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反馈意见。最后,要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馈的意见,对代表委员不满意的要立即重新进行办理,对能解决的问题要给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作出承诺,明确办理期限;对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做好解释,讲清原因,以扎实负责的工作赢得代表委员们的谅解。

(五)督办力度要加强。市政府办要主动邀请市人大、市政协领导,定期到办理单位检查指导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促进办理工作有效落实。对不重视办理工作,不落实具体承办人员,承办人员不负责任,超过规定办理时限的单位,要及时提出严肃批评和责令限期整改。特别是要对办理质量不符合要求,退回重办依然轻率或丢失建议提案原件,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要追究承办单位领导和承办人员的责任,并责成责任办理单位向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书面说检讨。

会议承办篇10

今天会议主要任务是表彰2005年度全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效的单位,交办2005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下面,根据会议安排,我讲两点意见。

一、2005年全市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2005年,全市人民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全面完成了年初制定的各项奋斗目标任务,国民经济持续较快增长,改革开放加快推进,城市建设与管理水平明显提升,社会事业全面发展,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新成绩。这是全市人民同心同德,努力奋斗的结果,也是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关心支持是分不开的。一年来,全市各承办单位以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全市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进行了认真的办理,共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88件,其中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有42件,占总数的47.7%;正在进一步研究落实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有20件,占总数的22.7%;因法律、法规、政策已有明确规定或受财力限制和其它方面的原因暂时难以解决,已向代表作出解释说明的有26件,占总数的29.6%;两项议案也得到较好的落实。借此机会,我代表市政府,向在办理工作中做出辛勤努力的各级领导和全体办理工作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

回顾总结去年的办理工作,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领导重视,落实了办理工作责任。“两会”结束后,市政府迅速召开了市长办公会议,重点研究建议和议案的办理工作,并及时召开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交办会,进行了现场交办,要求各承办单位必须做到四个明确:明确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明确办理要求、明确办理措施,并且实行办理工作市长负责制和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工常务副市长具体抓办理工作,其他副市长也都积极参与办理。在去年的办理工作中,先后有5位副市长就议案和建议的办理工作主持召开过7次专题会议,极大地促进了办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各承办单位,如交通局、财政局、教育局、建设局等单位接到任务后,迅速成立了办理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了办理工作专班,把办理工作任务落实到了科室、人员。建立了一个有分管领导、有专门机构、有工作制度、有专人办理、有责任目标的承办网络,做到了事事有人管,件件有人抓,提高了办理工作的组织程度,确保了办理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措施得力,形成了办理工作全力。市政府将办理工作任务与对各单位的目标管理责任状的落实结合起来,并将办理工作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奖励的重要内容。各承办单位也都健全制度,不断强化办理工作责任。如市教育局、旅游局、财政局、广电局、发展计划局、建设局等单位在办理工作中实施了责任追究制,提出“目标越具体,责任越明确,工作越有效”。同时,还把办理工作与年度考核挂起钩来,对未完成办理工作任务的科室、二级单位和承办人一律不评先、评优。并且实行局长全面抓,分管局长具体抓,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建立完整的工作责任体制,开展内部考评,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推动了本部门办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各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具体办理的科室或二级单位以及承办人之间注意密切联系,协调合作,对工作不推诿、不拖延,形成了办理工作合力。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将交办与督办、督办与支持结合起来,采取联合督办、专题督办、现场督办、例行督办等办法,加大了检查督办力度,提出了办结时限,并实行督办销号结零制度,对各承办单位办理进展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室组成了建议办理工作检查督办组,进行了2次大规模联合督办,分赴全市30多个单位进行了两轮上门督办,并将办理情况分别在《**市报》和《政府快讯》上进行了通报,起到了表彰先进,督促落实的效果。

(三)转变作风,注重了办理工作实效。衡量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质量,最直接的标准就是看所提的建议和提案采纳了没有、落实情况如何。在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工作中,我们不是孤立地为办理而办理,而是将办理工作与推进农村税费改革、扩大招商引资以及做好日常其他工作结合起来,做到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督办,力图通过办理工作,使干部受到教育,群众得到实惠。如:在办理“白铁线”改造这一建议时,我们严格执行税费改革政策,没有向农民伸手,而是通过交通系统干部捐资、施工队垫资、政府借资和争取上级调整投资计划等办法,完成了路面调平和铺油任务。对5件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都有提到但是没有很好解决的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府作为全年重点建议予以办理。市政府多次召开5个承办单位和涉及到9个职能部门的专题会议,要求这5件建议必须在去年内圆满完成。经过大家共同努力,这5件建议完成情况较好。

总体上讲,去年我市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在全市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各承办单位的辛勤工作、全体承办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已经完成,基本达到了年初交办会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与代表和委员们的要求相比,尚有一定的差距。如极少数承办单位对办理工作重视不够,存在重答复、轻落实的现象;由于有些建议、提案落实难度较大而出现了办理周期有所延长的情况;个别单位工作粗糙、不规范。对这些问题,我们要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二、认真做好今年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

今年“两会”期间,共收到人大代表建议175件、政协委员提案176件,建议和提案总数为351件。从今年“两案”总体上看,不仅数量多,远远超过前些年,而且质量很高,围绕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以及落实今年的政府工作目标的宏观建议提案增多。待省、**市市召开交办会后,还将有一批建议提案交到我市来办理。对于这些建议和提案,经市政府研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决定分别交由43个部门办理。希望所涉及到的部门,一定要在注重办理实效,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密切与代表委员联系等方面深化承办工作,努力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总的要求是,今年的办理工作质量要赶超去年,办结率达100%、见面率达95%以上,所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必须在9月底以前完成。

在具体工作中,必须抓好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是各地各部门接受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实施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也是保持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重要渠道。办理工作能否落到实处,按时完成任务,关键在于承办单位对承办工作的认识程度和工作力度。市政府班子对办理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工作非常重视,继续实行领导带头包案办理的办法,加大包案工作力度。各位市长要对分管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批示具体的办理意见,各承办单位,要主动为各位市长当好参谋,拿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供决策参考,并在办理过程中,定期向包案领导汇报办理进度,复函形成后送包案领导审签,最后以政府办名义盖章答复。各承办部门一把手必须充分认识到代表和委员所提建议、提案是对政府工作的关心与推动,承办部门是代表市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办理得好既是对代表和委员负责,也是对市政府负责,更重要的是对人民负责。各承办部门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迅速把办理工作摆上日程,认真研究部署落实,按照办理工作的要求,明确一位领导同志分管,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一抓到底,落到实处,办出结果,让代表满意。同时,要认真总结经验,健全和完善办理工作的各项制度,从交办、催办、答复到监督检查等环节都要有章可循,使办理工作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各单位要在1周内将办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办理工作责任领导、责任科室、办理打算、办理期限等)以文字的形式,反馈给市政府办公室,由政府办汇总后打印成册,发给代表和委员,便于他们监督政府办理工作。一些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市政府已明确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要认真负起责任,切实抓好承办工作,同时协办单位也要全力配合,共同把办理工作做好。

(二)认真调研,真管真办。办理工作的核心是求真务实,办实事,求实效,抓落实。各承办部门要以办理工作为契机,下功夫解决实际问题,给代表和委员们一个满意的答复。今年有些部门“两案”办理工作任务很重,如财政局需办理54件、交通局需办理42件、教育局需办理35件、建设局需办理34件,此外还有其他一些部门办理任务也很重。“两案”较多,说明人民群众对我们这些部门的期望很大。各承办单位要对承办的工作做好调查研究,制定出科学的解决方案,落实切实可行的办理措施。对应当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抓紧解决;对因客观条件限制,短期内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因客观条件和政策限制不能解决的问题,一定要向代表和委员解释清楚,取得他们的理解;对涉及面广,问题复杂,需要几个单位协调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各承办单位应该主动协商,积极配合,共同解决好、落实好,不能久议不决,久拖不办,更不能相互推诿,踢皮球;对一些办理工作任务重、难度大的建议和提案,市政府分管领导要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或现场办公,及时协调解决问题,确保办理效果。

(三)规范答复,强化督查。要进一步规范建议提案答复工作,切实做到“八要”:一要在调研的基础上答复;二要在见面协商沟通后再答复;三要依法办理、依法答复;四要以正式文件和规定的格式答复;五要及时将答复意见反馈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有关工作部门;六要提高答复效率;七要做好不满意件的重新答复;八要做好答复后的督办落实和意见收集工作。市政府办公室是政府系统办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办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和督促检查的责任,把好“五关”,即建议和提案内容分类关、交办关、催办关、审核关、答复关。分类关,就是要吃透“两案”内容,了解背景情况,做好收集、整理、登记、批分环节工作;交办关,就是要做到内容对口、职能对口、职责对口;审核关,就是对重大、重要和特别复杂的建议、提案的答复一律先送政府审核、会签;催办关,就是领导要经常与承办科室、承办人员保持联系,掌握情况,督促办理;答复关,就是要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并且要尽量上门送达。今年将继续坚持承办单位复函形成后报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审核把关的做法,各承办部门的复函必须经市政府分管市长和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再答复代表和委员。为推动办理工作,市政府要对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随时跟踪督查,并会同市人大、市政协搞好联合调查。7月份将对所有承办部门的办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办理工作进度快、质量好的将进行表扬。对敷衍应付、不认真办理的单位将要通报批评。对属于说明解释和列入计划解决的建议和提案要提早办理,在6月末前办结;对应该解决或经过努力能够解决的建议和提案在9月末前必须办结。如不能按期办结,必须由部门以书面的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并征得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方可推迟办理。总的办理原则是时间服从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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