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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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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第1篇: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米易县林业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林业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县林业局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林业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林业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县林业局内设执法股室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林业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权限。公示林业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林业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监督举报。公开县林业局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以便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对林业调查对象实施检查,应当提前将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具体要求等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

第七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林业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八条 结合工作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九条 林业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十条 林业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一条 林业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一)网络平台。在米易县公众信息网建立林业行政执法公示专栏,主要公开事前、事后的公示内容,即时推送公示林业行政执法信息。

(二)文件。利用发布公文、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公开林业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办公场所。在县林业局信息公开栏公示林业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结合“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全面准确梳理林业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进行事前公开。

第十三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各类行政

审批流程图,明确了具体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每年不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培训并取得执法证件,明确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予以公示。实现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网上可查询,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公示公开应遵守以下期限规定:(一)事前公开内容应当在互联网上永久公开。(二)各类林业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期限一般为5年。

(三)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期限一般为2年。

第十六条 公示公开期满的,依程序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七条 米易县林业局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和更新工作由行政办公室统一负责;办公室将公示公开纳入政务公开,加强统筹协调;各相关股室应当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林业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2篇: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题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题库

一、判断题

1、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是指行政执法公开制度、执法全 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答案:错误

2、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 的重要方式。

答案:正确

3、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 “三项制度”,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 为重点。

答案:正确

4、全面推行行政执法 “三项制度”,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 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 盖。

答案:正确

5、行政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 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

答案:正确

6、行政执法机关要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等信息。

答案:正确

7、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 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审批机 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

答案:正确

8、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 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可以不用出示执法 证件,只需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即可。

答案:错误

9、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 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要出具行政执法文 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答案:正确

10、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 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答案:正确

11、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

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 报等信息。

答案:正确12、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答案:错误

13、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 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答案:正确

14、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 证。

答案:正确

15、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 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答案:正确

16、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答案:正确

17、行政执法机关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 录。

答案:正确

7 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 18、行政执法机关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 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 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

答案:正确

19、行政执法机关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 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音像记录。

答案:错误

20、行政执法机关要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答案:正确

2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 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

答案:正确

22、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

按照有关法律 确保所有行 必须进行全程

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答案:正确

23、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 员总数的 3%。

答案:错误

24、行政执法机关要科学界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答案:正确

25、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 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 责。

答案:正确

26、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 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报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 批。

答案:错误

27、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执法信息管理,及时准确公示执法

信息,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法制审核流程规范有序。

答案:正确

28、法制审核机构和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无法达成 一致的,由法制审核机构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

答案:正确

2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需要经过集 体讨论的,应当先进行法制审核。

答案:正确

30、法制审核的时间计入行政执法办理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答案:正确

31、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 责。

答案:错误

32、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答案:正确

33、根据我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有关要求,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 进行法制审核。

答案:正确

34、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 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 务。

答案:错误

35、行政执法机关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 应当通过国家统一

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答案:正确 二、单项选择题

1、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 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党的A、十八届三中全会

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

B、十八届四中全会C、十八届五中全会 答案: B 2、和

D、十八届六中全会

对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

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了具体部署、出了明确要求。()

A、《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

B、《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30 年)》

C、《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

D、《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30 年)》 答案: A 3、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执法信息管理,及时准确执法 信息,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法制审核流程规范有序。

A、公开 B、公示 C、通报 D、公告 答案: B 4、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 执法人员总数的,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形势任务相

适应。

A、3% B、5% C、8% D、10%

;;法

《《答案: B 5、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内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A、7 B、10 C、20 D、30 答案: C 6、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应当在执法决 定作出之日起 从其规定。

A、5 B、7 C、10 D、15 答案: B 7、行政执法机关作出

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

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个工作日

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A、疑难执法决定 C、重大执法决定 答案: C

B、所有执法决定 D、复杂执法决定

8、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确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 围,制定

。()

A、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制度 B、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负面清单制度 C、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权力清单制度 D、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清单制度答案: A 9、当事人依法申请查阅行政执法记录的,经 可查阅。

A、法制审核人员 C、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 答案: C 10、是全面推行行政执法 “三项制度” 取得实效的关键。

B

D、高素质的行政执法人员、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B

D、承办机构负责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员

同意后方

A、各级人民政府 C、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 答案: B 11、行政执法机关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 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况进行。

A、文字记录 B、录音记录 C、录像记录 D、音像记录 答案: D 12、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音像记录制 要根据实际情

作完成后,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将音像记录资料存储至执法信 息系统或者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

A、1 B、2 C、3 D、5 答案: B 13、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执行终结之日起日内,将行政执法记录形成行政执法案卷,依法归档保存。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归档期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A、10 B、20 C、30 D、60 答案: C 14、根据《山东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A、法制审核人员 C、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 答案: B 15、各级政府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权责统一、的行政执法体系。

A、权力清晰 B、公正文明 C、科学合理 D、权威高效 答案: D 16、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推动形成B

D、法制审核机构、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对重大

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A、法制审核人员

B、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C、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 D、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 答案: C 1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需要经过 的,应当先进行法制审核。

A、专题讨论 B、集体讨论 C、集体研究 D、专题研究 答案: B 18、关于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理解,下列哪一项说法是不正 确的。

A、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强化事 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加强事后公开

B、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 时予以更正

C、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所有的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示 D、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 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答案: C 19、关于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理解,是不正确的。

A、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 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

B、所有的行政执法行为及其执法流程的各个环节都应当进 行音像记录

C、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 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D、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下列哪一项说法 答案: B 20、关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理解,法是不正确的。

A、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 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

B、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 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C、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D、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明确其法制机构为法制审核机构,除 此之外的其他机构不得作为法制审核机构

答案: D 三、多项选择题

1、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 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

A、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B、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D、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下列哪一项说

C、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答案: ABC 2、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 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应当坚持的原则。

A、依法规范 B、务实高效 C、改革创新 D、执法为民 答案:ABCD3、行政执法机关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应当加强事前公 开与等工作有机结合。

A、政府信息公开

B、权责清单公布 C、“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D、负面清单公布

答案: ABC 4、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 关的,方便群众办事。

A、执法流程图 B、执法范围 C、执法权限 D、服务指南

答案: AD 5、行政执法机关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 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应当推行全程音像记录。

A、人身自由

B、生命健康

C、重大财产权益 D、证据保全 答案: ABC 6、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等 因素,确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A、类别 B、执法层级 C、所属领域 D、涉案金额 答案: ABCD 7、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A、全面 B、准确 C、细致 D、及时 答案: ABD 8、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动将等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 示。

A、执法机构 B、执法人员 C、执法职责 D、执法权限 答案: ABCD 9、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救济渠道等信息。

A、种类 B、依据 C、承办机构 D、办理程序和时限 答案: ABCD 10、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执法的,应当公示受委托组织和 执法人员的信息,委托执法的、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 等信息。

A、依据 B、事项 C、权限 D、期限 答案: ABCD 11、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 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

A、监督检查

B、调查取证 D、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C、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 答案: ABCD 12、行政执法人员出具行政执法文书,要告知当事人 等,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A、承办机构 B、执法事由 C、执法依据 D、权利义务 答案: BCD 13、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动将下列行政执法结果向社会公示。

A、检查、抽查、检验、检测的结果 B、行政执法决定

C、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 D、案件集体谈论情况 答案: ABC 14、文字记录包括通过纸质或电子文件形式形成的等。A、行政执法文书 C、专家论证报告 答案: ABCD 15、音像记录包括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 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形成的等。

A、照片 B、录音 C、录像 D、视频 答案: ABCD 16、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以及可追溯的原则。A、合法 B、全面 C、客观 D、及时 答案: ABCD 17、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原因、案件来源、以及时间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

应当对启动

B、检测鉴定意见

D、证据材料 A、当事人基本情况 B、基本案情

D、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意见 C、承办人和承办机构意见 答案: ABCD 18、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组织听证的,应当对听证的告知和申 请情况,听证的等予以文字记录。

A、时间 B、地点 C、参加人员 D、听证会具体内容 答案: ABCD 19、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音像记录留置送达过程,等内容。

A、送达文书的内容 B、留置原因 C、留置地点和时间 D、在场人员 答案: ABCD 20、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明确重大执法决定的 核的具体等内容。

A、程序 B、方式 C、范围 D、时限 答案: ABCD 21、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针对不同行政执法行为,容,重点审核等内容。

A、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B、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明确审核内、法制审 详细记录 C、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答案: ABCD

D、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22、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A、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B、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 C、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 D、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 答案: ABCD

有下列情形之一

23、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等内容。

A、执法事项名称 B、受理机构 C、审批机构

D、受理条件和办理时限 答案: ABCD 24、行政执法结果采取摘要形式向社会公示的,关应当公示等内容。

A、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B、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C、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和依据 D、作出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行政执法机 答案: ABCD 25、行政执法机关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向 社会公示。

A、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 B、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 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C、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 D、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答案: ABCD 26、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向社会公布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A、执法机关 C、执法类别 答案: ABCD 27、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对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进行书面记录,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A、询问当事人情况和证人情况

B、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情况 C、现场检查(勘验)和抽样取证情况 D、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情况 答案: ABCD。

B D、执法对象、执法结论

20 个工作日内,28、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时,列内容。

A、执法现场的环境

应当重点记录下

B、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 行举止

C、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

D、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及现场送达执 法文书的情况 答案: ABCD 29、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的法制审核人员。

A、业务能力强 C、政治素质高 答案: ABC 30、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 定法制审核制度,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的意义。

A、整体性 B、基础性 C、突破性 D、建设性 答案: ABCD

B、具有法律专业背景 D、个人道德品质好

配备和充实

第3篇:广元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广元市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7〕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是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具体工作要求,对于进一步创新执法监督方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省政府把我市确定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市,这将有效推进我市行政执法主体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在2018年底前在全省形成可复制的工作经验,市、县(区)行政执法部门在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方案制定、机构设立、制度制定、流程优化、硬件保障、培训人员等工作,在2018年10月份之前完成试点。基本建成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的执法队伍。

二、试点范围

省人民政府确定我市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为全域试点市。

—1—市、县(区)所有行政执法主体均为试点单位。二级执法机构由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实施。

主要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开展。

三、试点任务

试点任务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的实施。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部门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公开,统一公示平台,接受社会监督。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部门应当规范文字、推行音像等记录方式,提高信息化水平,强化记录实效,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法部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要落实审核主体、明确审核内容、细化审核范围及程序,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7年10月—12月)。市、县(区)行政执法部门(机构)要在2017年12月底前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方案,完成领导机构的设立、制定—2—相关制度、优化三项制度流程、保障执法公示记录设施设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自行制定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认定标准。

(二)试点实施阶段(2018年1月—10月)。市、县(区)行政执法部门(机构)根据本部门制定的工作方案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全面组织实施。

(三)试点总结阶段(2018年11月—12月)。市级各执法部门(机构)、各县(区)认真总结提炼试点工作,特别是创新工作做法,在2018年11月20日前报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法制办),市政府将组织有关单位部门组成检查验收组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在试点的基础上形成我市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完备的制度体系,进一步优化相关流程,在全市全面推广实施。

五、工作要求

建立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市法制办、市委编办、市信息公开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参加的“三项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机构落实、人员及信息系统、装备、经费等保障措施。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协调小组,积极推进“三项制度”试点工作。各执法部门(机构)要将推行“三项制度”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行

—3—政执法程序等改革任务统筹衔接,科学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协调有序推进,着力解决执法领域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已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重要内容。市政府督查室、市法制办要强化日常督促检查,对推进“三项制度”试点工作不力的部门要及时约谈、定期通报、责令整改。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强化信息报送,对在工作推进中形成的创新做法要认真总结提炼,对在工作中的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县(区)法制办要及时指导研究解决;要不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完善健全行政执法及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制度,严格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制度;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要强化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设施设备保障,要积极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结合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

附件:广元市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

—4—附件

广元市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

协调小组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成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川府法函〔2017〕22号)要求,为顺利推进我市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成立广元市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协调小组。

一、协调小组组成人员

长:刘少敏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陈永剑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杜培明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成员:马玉东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杨正平

市委编办副主任 何晓蓉

市监察局副局长 张乾帮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李

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工会主席 吴本学

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科长

—5—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由市法制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协调小组主要职责

协调小组负责全市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制定,研究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试点工作具体推进,组织召开协调小组及工作推进会议,协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装备及经费保障;收集试点工作信息,总结试点经验;协调处理试点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问责、考核。

—6—

第4篇: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三十岗乡2017年度计划生育“三项制度”

实施方案

为确保2017年度计划生育“三项制度”有序开展,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上级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内容

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包括四项具体政策: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国家统一奖励扶助标准每人960元/年,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1200元/年;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每人1560元/年,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死亡的对象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1800元/年。上年度死亡的对象,以及其他情形不再符合条件的对象应及时退出奖扶范围。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特别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城镇子女伤残扶助标准每人3240元/年,城镇子女死亡扶助标准每人4080元/年,农村子女伤残扶助标准每人1800元/年,农村子女死亡扶助标准每人2040元/年。2015年省财政出资提高农村扶助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3240元/年、4080元/年,实现城乡统一。特别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特别扶助金。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

2012年起,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1200元/年的扶助金;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2400元/年的扶助金;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3600元/年的扶助金。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以上两项制度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衔接:(1)已经享受奖励扶助、且同时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特别扶助范围;(2)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办法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奖励扶助制度;(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奖励扶助制度及其他奖励优待政策。

(三)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

农村地区依法生育的农村双女户,在2008年10月1日之后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市级审批日期在2009年9月30日之前的,给予1500元的一次性节育奖励金,区级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节育奖励金。

(四)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扩面制度

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扩面

从2010年开始,庐阳区扩大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奖励对象是年龄在50~59周岁之间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妇,扶助标准是每人960元/年。

农村奖励扶助扩面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如果基本信息无变化,自然过渡为奖励扶助对象,同时退出奖励扶助扩面范围。

2、非公企业独生子女户退休一次性奖励

奖励对象是城镇独生子女家庭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年满50周岁无用工单位的夫妻双方或单方,一次性发放补助金3000元。

二、资格确认

(一)扶助对象资格条件

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包括政府统一规划农转非),且户口在本乡(镇);

(2)1973年至2015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2、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

(3)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4、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夫妇双方没有违反我省有关生育数量政策规定生育,现有两个女孩,并自觉落实绝育措施。

5、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扩面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包括政府统一规划农转非),且户口在本乡(镇);

(2)1973年至2015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龄在50~59周岁之间。

6、城市无用工单位居民奖励扶助扩面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73年至2015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现存一个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50周岁;(4)养老保险金全部由个人缴纳,或没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非农业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的居民。

(二)资格确认基本程序、进度和要求

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奖扶扩面对象每年集中进行资格确认,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在落实绝育措施之后的一个月内进行资格确认,资格确认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摸底调查(2017年1月31日前)

(1)村级调查摸底。在广泛宣传,群众知晓的基础上,村级计生专干逐村逐户对新增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奖扶扩面对象进行调查摸底。

2、本人申报(2017年1月31日前)

(2)填写申报表。凡符合计划生育“三项制度”扶助条件,并要求进入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人,应当在规定时间,由村(社区)计生专干协助填写对应的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奖扶扩面《申请表》和《申报表》(一式三份,贴申请人本人近照),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村级评议(2017年1月31日前)

(3)群众民主评议。召开村(社区)居民代表、村(社区)计生协理事联席会议,邀请熟悉情况的知情人、“五老”会员参加,对奖励扶助和奖扶扩面申请人填报的个人信息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奖励扶助资格条件逐人逐项进行评议,如实在《评议表》上记录评议内容、过程及结果。特别扶助对象不需要评议。

(4)第一榜公示。村(社区)两委根据群众评议结果,讨论提出拟上报扶助对象名单。按照规范要求,将拟上报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在村(社区)公开栏和自然村(小区)人群集中的醒目位置张榜公示10天。特别扶助对象不需要公示。

(5)向乡(镇)报送个案材料。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村(社区)负责重新调查审议,不符合条件的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公示无异议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申请表》、《评议表》报送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4、镇级初审(2017年2月15日前)

(6)镇级走访调查。由两名以上乡(镇)干部和计生办工作人员入户与申请人见面,调查核实情况。同时,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向其他人了解、核实申请人情况,至少要有两名以上与申请人年龄相近的老邻居或知情者签字证明。如实在《审核表》上记录。

(7)第二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审核组,根据走访调查情况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提出拟上报人员名单。将拟上报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分别在乡(镇)及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自然村(小区)张榜公示10天,乡(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特别扶助对象不需要公示。

(8)向县报送个案材料。对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负责重新调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审核、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主要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将《申报表》连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申请表》、《评议表》、《审核表》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一人一卷装订成册,报送县卫生计生委。

5、县级确认(2017年3月10日前)

(9)县级全面复核。县卫生计生委组织人员对乡(镇)上报的扶助对象进行全员复查审核,同时对村级评议和镇级初审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审核表》上记录。

(10)第三榜公示。将审核通过的扶助对象名单反馈给所在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分别在镇、村、组张榜公示10天,并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多种途径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特别扶助对象县级确认结果可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11)审批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县卫生计生委负责重新调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审核、公示无异议的,县卫生计生委主要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将其中两份《申报表》反馈给镇、村。本年度新增扶助对象由县卫生计生委及时下文确认。

6、年审和回头看(2017年3月10日前)

(12)村级回访。2017年1月31日之前村(社区)对上一年度享受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奖扶扩面的对象逐户上门回访,在《年审表》中登记年审结果,并且扶助对象和村回访人员分别签名。

(13)镇级复核。2017年2月15日之前乡(镇)人民政府对上一年度享受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奖扶扩面的对象年审结果逐户上门复核,其中特别扶助对象还要向本户索取《特别扶助证》,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签署年审意见并加盖公章。上年度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或其家人说明原因,并分类填写《退出审批表》(一式两份),将年审退出对象名单在村(社区)、自然村(小区)分别公示10天以上,《退出审批表》报送县卫生计生委。

同时,对历年来累计确认的省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对象进行回访、审查,对发现的假手术、违法超生多孩等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要立案查处,追究责任,然后书面向县级申请取消奖励资格,已发放的奖励资金要全部追回。

(14)县级评估。2017年3月10日之前县卫生计生委在复核新增扶助对象同时,对乡(镇)人民政府年审和回头看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对往年各类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发现乡(镇)年审和回头看工作不到位的要组织人员重新审查。

7、信息录入(2017年3月31日前)

(15)个案信息录入和变更。2016年3月31日前,县卫生计生委将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新增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个案信息录入国家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生成下载本年度《花名册》。奖扶扩面新增对象录入省奖励扶助目标人群信息管理系统。

农村双女户绝育对象也参照奖扶进行资格确认,兑现奖励金。一要严格核实申报对象生育和手术信息,而且个人档案要附有本户、施术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承诺书。二要严格执行规范程序,拟确认对象名单和基本情况须在申报对象所在村、组张榜公示10天,同时公布县、乡举报电话。三要严格问责制度,对工作失职、弄虚作假以及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等问题,要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经县卫生计生委复核确认后的双女扎,先由乡(镇)计生办微机员录入省人口信息综合业务平台长效节育子系统,县卫生计生委再网上审批。

8、信息报送(2017年4月15日前)(16)数据报送。2016年4月15日前,县卫生计生委向市卫生计生委和县财政局报送当年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奖扶扩面《人数及资金测算表》。

9、档案整理(2017年5月31日前)

(17)县卫生计生委将新确认的扶助对象个人档案装订整齐,妥善存档,并返还给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两份《申报表》和一份《退出审批表》。县、镇、村每年对计划生育“三项制度”个人档案和工作档案进行整理归类,分年度保存。

10、资金发放(2017年6月30日前)

(18)县卫生计生委负责资金预算和申请上级配套资金,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县级配套资金和资金监管,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和财政所负责登记和注册扶助对象的银行账号,待专项资金到位后通过代理发放机构将扶助资金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拨付到个人账户。

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在落实绝育措施之后的45个工作日内兑现奖励。

计划生育“三项制度”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县卫生计生委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终身问责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调查审核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按规定政策口径和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三、资金来源、管理和发放

(一)资金筹措

1、奖励扶助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扶助金,中央与省财政按8:2比例承担,其中我省对只生一女每人每年增加240元的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2、特别扶助

特别扶助资金筹措与奖励扶助一致,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扶助金中央与省财政按8:2比例承担。我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我县从2013年开始将特别扶助标准全部提高到4800元/年,超过国家、省基本标准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3、长效节育措施奖励

长效节育措施奖励所需资金,按照省统一标准发放的资金,由省和县财政按3:1比例承担。我县将2013年1月1日之后落实绝育手术的奖励标准提高到8000元,其中提标部分4000元,全部由县财政承担。

4、奖扶扩面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扩面和城市无用工单位居民奖励扶助扩面所需资金均由县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根据工作落实情况年底给予适当奖补。

(二)资金管理和发放

计划生育“三项制度”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按照“国库统管、分帐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由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监管。

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县财政局、县卫生计生委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农村地区纳入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渠道统一发放,并在“一卡通”里注明“计生奖励”字样。城镇居民的代理发放机构由县财政局、县卫生计生委确定。扶助金以人为单位按年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四、监督机制

(一)实行四权分离

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监督运行机制。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

县卫生计生委负责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组织管理,及时对扶助对象的申报和资格确认、个案信息档案建立、数据汇总分析和信息反馈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监督资金管理和代理发放机构履行协议情况。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及时对资金预决算、专户管理、资金拨付和封闭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监督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将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

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及时对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强化社会监督

计划生育“三项制度”的社会监督实行行政监督、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做到政策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一卡发放、到户到人。县卫生计生委、县财政局、代理发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对扶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积极配合监察机关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区卫生计生委、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并在社会上公开,建立接听、记录、处理的专项制度,指定专人受理群众的批评、建议、申诉、检举、举报,为群众的咨询和查询提供服务。区、乡(镇)将计划生育“三项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群众评议行风建设活动,及时了解群众意见,让广大群众对工作开展情况公开进行评价。

五、组织管理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在区委、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卫生计生委和县财政局组织实施。区卫生计生委成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领导小组,由家庭发展股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实施工作。

(二)严格兑现奖惩

计划生育“三项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区年度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年度民生工程双项考核,从组织实施、政策宣传、资格确认与信息管理、资金管理与发放、实施效果等方面确定若干项考核评估指标。对制度实施出现重大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统一政策口径

实施计划生育“三项制度”中涉及的具体业务管理问题,按照国家、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制定下发的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各乡(镇)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实施情况要及时报告区卫生计生委和区财政局。

第5篇: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中共重庆金象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

落实“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重庆市江津区两新组织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两新”组织党组织联系服务群众“三项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公司支部委员会建立落实联系服务群众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一、结合公司实际建立健全三项制度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密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根据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探索具有自身特点的有效载体和方法途径,建立健全和认真落实“走访群众、排查困难、化解矛盾”三项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一)建立健全和认真落实党支部书记每月两次接待员工、每半年两次访问业主制度。

1、接待时间。公司党支部书记要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尽可能做到每月固定时间接待员工不得少于两次,每次不少于半天;每半年访问业主不得少于两次,每次不少于半天。

2、接待方式。可通过公示栏,对外公开接待员工的时间、地点、联系电话等事项,还可建立网上QQ群和电子邮箱等方式畅通和方便员工反映情况、发表意见的渠道,广泛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党支部书记要面对面地与业主加强沟通交流,根据工作实际,可将定点接访和非定点接访有机结合起来,使党支部书记的接访制度得到切实落实。

3、接待对象。与公司息息相关的广大员工及家属、公司高层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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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健全和认真落实党组织班子成员每周一次访谈员工、每年两次走访员工制度。

1、参与走访的人员。党组织班子成员和骨干党员。

2、走访对象。公司全体员工及家属,重点入户走访生活有困难的员工。

3、走访形式。一是采取班前半小时、班后一小时的谈心形式;二是对家庭生活有困难的员工入户走访、慰问;三是对长期在外地安装施工的员工采取信函、电话等方式对员工生活工作状况及思想动态进行了解。

4、走访次数。对公司员工每周访谈不少于一次,每年走访员工不少于两次。

(三)建立健全和认真落实员工意见定期办理反馈制度

对员工反映的意见和问题,公司党支部要认真办理并及时反馈,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一是属于职能职责和职权范围能够给予办理的事项,要即接即办,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做好记录。二是需要上级解决的,接访走访后于5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报告,并经书记审查签署意见后报上一级党组织。上一级党组织认定不符合政策,会同“两新”组织党组织及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认定能够办结的,在职能范围内予以解决,一般问题在1个月内、复杂问题在3个月内、特别复杂问题在6个月内办结。三是需要再上一级解决的,在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经负责人审查签署意见后报上级相关部门和领导协调解决。

二、建立健全“三项制度”档案制度

公司党支部要按照参与主体不漏人、服务对象不漏户、工作内容不漏项的要求认真填写《重庆市江津区“两新”组织党组织联系—2—

服务群众三项制度记录本》做到不漏一事,不漏一人,尽可能做到有被接访或走访员工的书面评价并签字。公司党支部要及时将记录本、日志等装订成同类卷宗,形成档案材料,便于上级党组织对实施“三项制度”的情况进行抽查以及对办理效果的跟踪督查。

三、有关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建立和落实“三项制度”的重要性

“三项制度”作为党群之间的“连心桥”、畅通解决员工问题的“主渠道”、激发基层党组织的“新活力”和注入社会和谐稳定的“润滑剂”,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基层党建工作改革创新的战略之举,是新形势下有效防止基层党建工作虚化弱化、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长远之策,有利于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各基层党组织要提高认识,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好“三项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作为联系员工、推动基层工作的有力抓手,把“三项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二)要探索和完善“三项制度”落到实处的机制

公司党支部要在实践中不断规范执行制度、探索新途径,总结新经验,切实解决好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使“三项制度”在“两新”党组织“生根、开花、结果”,努力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监督和协助作用。

(三)要加强对落实“三项制度”情况的督查

以公司党支部自查与工会监督督促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贯彻落实“三项制度”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公司党支部书记、成员及骨干党员认真落实“三项制度”,并以次作为党务工作考核的一个指标。党支部要加强组织领导,党支部书—3—

记要督促班子成员和骨干党员根据“三项制度”的要求和划片包片的责任范围,做好走访、接访和意见定期办理反馈工作。

重庆金象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20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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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行政执法实施方案

黄土坎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148号)和两市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向乡镇延伸通知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促进依法行政,把政府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法制环境。

二、实施范围

全镇行政职能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及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拥有一定行政管理职权的事业组织(站、所)都应实施本方案。上级政府所属部门派驻乡镇的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责任制工作按本系统的方案进行,应当接受镇政府监督。

三、目标

总体目标:提高政府行政执法水平,推进政府实现依法行政。

具体目标:

1.组织领导得力。政府领导将法制工作作为重要职责,将依法行政作为基本工作方式,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2.执法权责明确。掌握应负责执行的和赋予本级行政机关一定管理职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明确具体执法权限与相应的法律责任。

3.监督机制完善。法制监督的各项制度健全,对行政执法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4.执法队伍合格。行政执法人员按上级政府的计划安排参加法制培训,经统一考试合格,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遵纪守法,熟悉执法业务,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文明、廉洁执法。

5.执法行为合法。实施各项行政执法行为主体资格合法,合乎法定权限,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四、实施内容

从2011年起,镇政府全面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具体实施内容如下:

1.清理执法依据,依法规范执法主体。要认真清理实施和配合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分类排序列出执法目录。执法依据的范围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省政府规章。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分清职权执法、授权执法和委托执法三种执法性质。

2.依法界定执法职责,量化执法考核目标。在清理执法依据和执法主体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明确执法职责,量化执法考核目标,并层层分解落实到执法单位和执法岗位。分解量化执法考核目标的内容是:执法内容、执法范围、执法种类、执法责任、执法权限等。

3.规范执法程序,健全执法文书。要按照“高效、快捷、便民”的原则,依法规范各单位各项行政执法行为应履行的程序,并向社会公开。有法定程序的依法定程序,无法定程序的依系统(或行业)规定的有关业务工作程序;各项行政执法行为都要有与履行程序相配套的执法文书,凡是上级主管机关统一制发执法文书的,要按规定正确使用;上级未制发的,可根据各项行政执法程序的需要自行制备使用。

4.建立健全制度,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要建

立健全与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的配套制度。主要有:①执法公示制度,要将本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的执法依据、执法内容、主管领导、实施机构(含助理)、执法程序、法律责任、各项执法制度等用公示版加以公示;②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制度;③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④立、结案领导审批制度;⑤重要案件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制度;⑥罚款决定与收缴分离制度;⑦文明廉洁执法制度;⑧行政处罚统计报告制度;⑨规范性文件审核和上报备案制度。

5.制定考评标准。政府将制定对各单位及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标准,实行百分考评,90分以上为先进;80分以上为达标;75分以上为基本达标;未达到75分为不达标。

五、方法步骤

1.制定方案。镇政府制定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2.组织实施。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政府要于10月底前形成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材料。并对执法依据和权责的确认、分解,采用表格形式,即填写《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各项执法程序采用流程图形式,即分别绘制行政处罚、行政审核(或审批)、行政征收(或征用)、行政处理(裁决、确权)等执法程序流程图;评议考核标准采用表格形式;各项制度采用文字材料形式。方案和以上材料要汇编成册,并报市级政府法制办备案。要切实以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各项行政执法行为,避免流于形式。

3.监督指导。政府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帮助解决此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单位9月份要开展一次自查,并将情况及时向政府报告。镇政府将随时对各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4.评议考核。镇政府对所属助理、站、所及上级政府所

属部门派驻乡镇的行政执法机构每年进行两次评议考核(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并将考核结果列入年终工作目标责任制中,对未达标的单位取消其评先资格。

六、组织领导

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落实领导抓法制工作责任制,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镇长;副组长:行政副镇长;成员:有关助理。办公室下设司法所,办公室主任:司法所所长,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等日常工作。

第7篇:水行政执法七项制度

**市水务局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水行政执法案件的查处和办理,严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严格依法办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海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水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水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证据材料、法律文书等,经整理后形成的卷宗。

第三条 查处水事案件应在结案后30日内形成案卷,实行“一案一卷”。

第四条 案卷文书应格式统

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五条 水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客观反映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体现依法行政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基本要求,即主体合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证据确凿,事实清楚。

第六条 案卷内容包括:

(一)案卷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立案审批表、督查(办)通知书;

(五)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水事案件调查报告;

(六)调查通知书、协助调查函、调查(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图)、鉴定意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采取扣押(暂扣)措施审批表、扣押(暂扣)通知书、扣押(暂扣)物品清单、解除扣押(暂扣)通知书、解除扣押(暂扣)物品清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笔录等;

(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八)听证申请书、举行听证通知书、水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延期(中止、终结)听证决定书、听证笔录、听证回避申请书、听证回避决定书、听证意见书;

(九)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补办行政许可手续通知书;

(十)负责人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十一)执行的票据等材料;

(十二)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等;

(十三)送达回证等其他有关材料;

(十四)水事案件结案报告;

(十五)备考表。

第七条 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应当放入证据袋中,并注明录制内容、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随卷归档。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机关组织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卷,可以在案件办结后附入原卷归档。

第九条 案卷材料应使用原件,未能使用原件的应附加说明。

第十条 水资源与供水管理科要加强水行政执法案卷的管理,指定专人保管并制定相应的保管和查阅制度。

第十一条 各级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水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第十二条 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实体内容

1、主体是否合法;

2、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3、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4、程序是否合法;

5、是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显失公正;

6、其他。

(二)形式内容

1、文书格式是否统一;

2、文书材料是否完整;

3、卷宗内容是否填写齐全;

4、是否有卷内目录,材料排列是否有序,是否有页码;

5、纸张无破损,装订整齐;

6、书写文书是否用耐久的墨水填写;

7、其他。

第十三条 案卷评查中发现有实体违法的或不符合形式内容要求的,应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通过行政执法案卷评审发现的水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应该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执法责任。

第十五条 评查活动结束后,评查人员应作出评查意见。第十六条 对优秀案卷应给予表彰,并可组织观摩、展览等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 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纳入水政监察工作年度考核与评比。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水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市水务局水行政执法投诉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本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办事,加强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水行政执法投诉范围:

(一)投诉人认为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超越职权;

(二)投诉人认为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违反法定程序;

(三)投诉人认为本局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错误的;

(四)投诉人认为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公务懈怠;

(五)投诉人认为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滥用职权。

第三条 水行政执法投诉工作由局纪检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具体负责,各部门收到的投诉应交办公室登记。

第四条 办公室在接到投诉后,应根据投诉的具体事项,会同相应部门办理。

第五条 承办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秉公执法,不循私情。

第六条 投诉案件办理人员应本着“立即就办”的原则抓紧办理,一般不应超过30天,同时应及时写出汇报材料,连案卷一起送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及办公会议讨论、审理。

第七条 经审核,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结案的予以结案。

第八条 投诉案件办理结束后,应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并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交办公室保存。

第九条 办理投诉案件,应遵循“保密”的原则,未经批准,不得透露。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一旦构成违法及不当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应当根据**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执法人员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市水务局行政处罚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落实行政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罚没收入”,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

第四条 对擅自变更行政罚没范围、标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五条 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 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罚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以实施行政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违反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收缴罚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八条 不履行行政罚没职责,应罚不罚,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九条 没有按照规定将罚没收入上缴国库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条 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分的权限以及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市水务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我局水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严格对执法人员的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人员审查、考核,是指为适应水行政执法职能的要求,对行政执法人员定期进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培训与考核,对行政执法人员上岗资格进行审查。

第三条 水资源与供水管理科负责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工作,认真执行申领条件,将“所在单位是否属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是否在编、是否培训考试合格”作为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先决条件,严把执法人员入口关,对不具备条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确保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局办公室结合工作实际,针对我局年度工作重点和行政执法队伍的现状,制定年度执法人员法律和业务培训计划,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每年轮训一次,积极推进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局办公室在每年年底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才能上岗行政执法,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第六条 根据**省水务厅和市法制办的要求,做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初审工作,及时向省水务厅和市法制办提供本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年度档案资料。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市水务局执法程序制度

为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水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的《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水政监察人员可按下列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简易程序)。

(一)向当事人出示监察证件。

(二)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四)填写预定格式、编号的水行政处决定书。(五)在五日内将处罚决定报市局水资源与供水管理科备案。

二、除依法可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定以外,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法规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般程序)(一)由水行政处罚机关立案查处;

(二)水行政处罚机关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员进行调查;

(三)认真执行有关回避制度;

(四)水政监察员遵守下列程序依法调查案件:

1、向被调查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

2、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事项;

3、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丢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认真按照有关登记保存制度进行工作)。

4、制作调查笔录。

(五)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水政监察人员应就案件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意见等,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由水行政处罚机关进行审查,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六)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口头或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七)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

(八)向当事人宣告处罚决定,并当场交付当事人或按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三、填写水行政处罚决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2、违法事实(按一般程序处罚的还包括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3、水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数额和依据;

4、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水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按简易程序处罚的,水政监察人员应在决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7、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的名称和日期(按简易程序处罚的决定书需载明作出处罚决定的地点,一般程序处罚的决定书应加盖处罚机关印章)。

四、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重大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组织听证,具体工作由水行政机构组织(听证程序)。

1、告知听证权利时,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2、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或在收到告知书三日内,以其他书面方式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听证要求。举行听证的七日前,水行政处罚机关应通知当事人举行的时间和地点。

3、除特殊情况,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举行听证三日前,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公告听证有关事项。

4、水行政处罚机关指定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指定听证记录人。

5、按法定步骤举行听证。

6、在听证过程中制作听证笔录。

7、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调查人员核对后签名盖章,同时经听证主持人审核后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8、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依据听证情况向水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包括案件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由水行政处罚机关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的决定。

五、水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水政监察人员,应该按照水行政执法程序办理案件和举行听证,对违反本制度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六、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市水务局

行政处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指局领导、水政监察支队负责人、相关办案人员组成案件集体讨论机构对执法人员立案调查终结并提出处理意见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对行政处罚种类、数额进行审查核定的一种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一般程序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

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对案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报送案件集体讨论机构审核。

第六条 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案件的范围:

(一)拟对当事人作出较重处罚的案件。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案件,决定对个人处罚金额在三千元以上、对单位处罚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涉及人数众多,且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涉外案件;

(四)涉嫌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五)办案机构内部意见不一致,需要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六)办案机构在定性处罚时有疑问,认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七)从轻或者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八)需要采取听证程序的重大复杂案件;

(九)在实践中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在理解、适用上遇到亟待研究解决的突出问题的案件;

第七条 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机构的人员组成、研究程序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水事案件集体讨论机构依据授权,由局领导、水政监察支队负责人、案件相关执法人员组成。经集体讨论研究形成处理意见后,由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法定授权人审批签发。

(二)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具体表现形式,在案件调查报告中,充分阐述行使裁量权的事实、理由、情形和依据,对照《遵义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规定处罚行使建议权,提出拟作出处罚的幅度,并提交集体讨论机构审查。

第八条 参加集体讨论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认为参加集体讨论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案件集体讨论机构负责水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各类水行政处罚案件的实体内容、执法程序、自由裁量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相关证据的证明力进行事后审查,并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复查和监督。

第十条 本制度从颁发之日起施行。

**市水务局法制学习和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保证**市水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和《**省水条列》,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执法机构(含内设机构)的执法人员。

第三条

局法制机构负责制定全局执法人员法制培训计划、检查法制培训工作情况、组织实施培训工作。

各执法机构应按规定要求,认真组织本机构人员参加局统一安排的法制学习和培训活动。

第四条

全局法制学习和培训工作采取专题讲座、集中培训、研讨、考察及以会代训和自学的方式进行。

参加学习和培训的人员,必须参加局法制机构统一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者,颁发法制培训合格证。考试成绩与争先创优活动挂钩。

第五条

没有参加法制培训或法制考试不合格者应收回执法证件、离岗培训,因故没参加法制培训考试的应进行补训、补考。

第六条

法制学习、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专业法律、法规、规章;

(二)行政执法工作程序;

(三)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使用;

(四)相关法律、法规;

(五)水政监察人员必须具备的其他有关知识。 第七条

法制学习和培训的时间,一年不得少于两次,每次不得少于两天。上级部门临时指定的培训任务例外。

第八条

各执法机构应按照《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的要求,保证执法人员的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

第九条 鼓励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各种形式的学习。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局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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