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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揭开面纱原则和深石原则,保护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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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揭开面纱原则和深石原则,保护债权人利益

    一、引进揭开面纱原则和深石原则,保护债权人利益[7]

    揭开面纱原则(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 l)也叫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Dis-regard of the Corporate Entity),是指在肯定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的一般前提下,在特定法律关系中,揭开公司的法人面纱,否定公司的法人人格,将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视作一体,让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该原则由美国创设,后被英、德、日等国家引进。我国现有的《公司法》只包括公司法人人格确认与消失制度,而不包括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引进该原则,既可以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制度,也可以在控股股东将上市公司掏空后有效保护上市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深石原则(Deep Rock Doctrine)是指当控股股东对子公司从事了以下几种不合法的行为——资本不足、违背诚信义务而滥用控制权,实质上无视独立法人主体及资产混同等,导致子公司破产或无力清偿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要列后于子公司的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这样,可有效防止母公司在子公司破产前,为自身利益需要,故意通过借贷或其他方式将子公司资产掏空的行为,也可以使子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在其破产时,获得一定的权利保障。[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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